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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7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謝兆奕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代理 人 郭令立律師 上 訴 人 閻光漢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2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甲○○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其假執行之宣告,訴訟費用部 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乙○○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訴人甲○○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乙○○之上訴駁回。 上開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乙○○負擔。 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乙○○主張:上訴人甲○○與上訴人乙○○之配偶即 訴外人朱婉茹為同事關係,上訴人甲○○、訴外人朱婉茹卻 於民國101年1月19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 儷閣汽車旅館」之311號房內共處,因上訴人乙○○懷疑上 訴人甲○○與訴外人朱婉茹通姦,遂於同日23時50分許,偕 同訴外人即警員李冠儀、王延誠、丁昱仁律師、徵信社人員 至上開地點查察、蒐證。上訴人甲○○因此心生不悅,竟 於可得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你龜孫子, 你能怎樣?」等語辱罵上訴人乙○○,復於步入上開房間之 車庫後,接續以「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的跟狗講話!」 等語辱罵上訴人乙○○,均足以貶損上訴人乙○○之名譽, 侵害上訴人乙○○之名譽權。上訴人甲○○在上開房間另以 手指指著上訴人乙○○稱「你看著,我知道你是誰,你看著 ,阿猴是誰你認識嗎?」、「你給我試試看!」、「還好小 陳不在,不然你媽死定了!你!」等語,致上訴人乙○○心 生畏怖,足生危害上訴人乙○○之生命、身體安全,而侵害 上訴人乙○○之意思自由權。上訴人乙○○對上訴人甲○ ○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上訴人甲 ○○提起公訴,經原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548號刑事判決 認定上訴人甲○○係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 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上訴人乙○○ 受上訴人甲○○侮辱及恐嚇後,社會地位及身心俱受威脅, 致長期焦慮及無法入睡,需持續治療,足證上訴人乙○○受 有精神上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 定提起本訴,請求上訴人甲○○賠償侵害名譽權之精神慰撫 金50萬元、侵害意思自由權之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情。並於 本院補充陳述: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 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 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 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乙○○受過高等教育並在耀 華電子公司擔任課長之職,每月薪資約7萬元,101年度之所 得總額為84萬7,509元,顯具相當社會地位,而上訴人甲○ ○於101年度之所得總額為97萬9,627元,可見其有相當資力 。又上訴人乙○○遭上訴人甲○○侮辱及恐嚇後,社會地位 及身心具感受威脅,因而導致長期焦慮及無法入睡,不得不 持續接受治療,亦證上訴人乙○○身心遭殘害之嚴重程度, 故原判決核定精神慰撫金合計20萬元,尚屬偏低,爰請求除 原判決所核定金額外,再各核給15萬元,合計30萬元等語。 二、上訴人甲○○則以:上訴人乙○○與訴外人朱婉茹前為男女 關係,100年間因訴外人朱婉茹欲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13樓房屋,為向銀行申請低利成家房 屋貸款,上訴人乙○○提議辦理結婚登記,以利房屋貸款申 貸,並於100年4月9日辦理登記,雙方並無結婚真意。嗣 因訴外人朱婉茹與上訴人乙○○個性不合時有爭執,不願再 與上訴人乙○○交往,然上訴人乙○○仍以配偶自居,處處 限制訴外人朱婉茹之生活作息、工作及交友狀況。後訴外人 朱婉茹向原法院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婚字787號判決確認上訴人乙○○與訴外人朱婉茹婚姻 關係自始不存在。上訴人乙○○明知其與訴外人朱婉茹間並 配偶關係,卻於101年1月19日22時許,趁上訴人甲○○與 公司同事聚餐飲酒過量赴汽車旅館休息時,自任為訴外人朱 婉茹之配偶,夥同徵信社人員、警察,借故開啟房門騷擾上 訴人甲○○休憩,並故意對上訴人甲○○挑釁,上訴人甲○ ○因飲酒後受大批人員騷擾,言談舉止因而不客氣,惟均係 上訴人乙○○有意引起,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縱認上訴人 甲○○有故意或過失,亦得用過失相抵原則,且應由上訴 人乙○○負較大之責。另汽車旅館並非不特定多數人可得共 同見聞之場所,上訴人甲○○係於房間內說話,所言內容亦 無惡害通知或損害上訴人乙○○名譽權之情形,當時現場尚 有朱婉茹及警員在場,且上訴人乙○○事後還闖入上訴人甲 ○○住家恐嚇上訴人甲○○,足見上訴人乙○○並未因此心 生畏懼或有任何損害可言,上訴人甲○○應無賠償之責等語 ,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補充陳述:原判決精神慰撫金之金額 過高等語。 三、本件經原判決命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乙○○20萬元, 及自民國10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並駁回上訴人乙○○其餘之訴。兩造均不服原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乙○○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乙○ ○部分廢棄;㈡前揭廢棄部分,上訴人甲○○應再給付上訴 人乙○○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對造上訴駁回(上訴人乙○○對原 審其餘敗訴部分未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上訴人甲○ ○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甲○○部分廢棄;㈡上廢棄 部分,駁回上訴人乙○○之訴;㈢對造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甲○○於101年1月19日23時5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號「儷閣汽車旅館」311號房間及車庫內陳述「 你龜孫子,你能怎樣?」、「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的 跟狗講話!」、「你看著,我知道你是誰,你看著,阿猴 是誰你認識嗎?」、「你給我試試看!」、「還好小陳不 在,不然你媽死定了!你!」等語。 ㈡上訴人甲○○因涉犯恐嚇、公然侮辱罪,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5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4月,得易科罰金 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頁至第9 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上訴人甲○○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㈡如有理由,上訴人乙○○請求精神慰撫金共50萬元是否適 當? ㈢上訴人甲○○抗辯上訴人乙○○與有過失,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及判斷: ㈠上訴人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上訴人甲○○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上訴人乙○○主張上訴人甲○○所為之上開妨害名譽及恐 嚇言詞,致其社會地位及身心具感受威脅,因而導致長期 焦慮及無法入睡,不得不持續接受治療,身心遭嚴重之殘 害等語,上訴人甲○○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按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 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 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 刑事判決為相同見解,而所謂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 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 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 怖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刑 事判決亦同此見解。經查: ⒈上訴甲○○不爭執於前開時、地對上訴人乙○○陳述「 你龜孫子,你能怎樣?」、「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 的跟狗講話!」等語,斯時有警員在場之情(見原審卷 第50頁反面),而當時到場之警員李冠儀於系爭刑案偵 查時亦證述當時有聽聞上訴人甲○○講「龜孫子」,是 用台語講的,有聽到「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的跟狗 講話」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 字第1691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並有上訴人乙○○提 出現場錄影錄音光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事務官勘驗之筆錄附於系爭刑案卷可參(見上開偵查卷 第6頁),則上訴人甲○○陳述前開言詞時已有警員等 人在場而得知悉,且依社會一般通念,「你龜孫子,你 能怎樣?」、「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的跟狗講話! 」等言語,具有輕蔑、貶抑之意思,而使上訴人乙○○ 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受到貶損,上訴人乙○○主張上 訴人甲○○有妨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等語,自採信。 ⒉又上訴人甲○○於前揭時、地對上訴人乙○○陳述「你 看著,我知道你是誰,你看著,阿猴是誰你認識嗎?」 、「你給我試試看!」、「還好小陳不在,不然你媽死 定了!你!」等語,亦為上訴人甲○○所不爭執,並經 訴外人丁昱仁律師於系爭刑案偵查時證述明確(見上開 偵查卷第12頁反面),則上訴人所為上述言詞係以上訴 人乙○○得理解字彙,暗示將危害上訴人乙○○之生命 、身體,足使上訴人乙○○心生恐懼,害怕事後遭報復 ,此據上訴人乙○○於系爭刑案偵、審時陳述在卷(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偵字第5532號偵查卷第35頁 反面、原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48號刑事卷第64頁反面 ),自屬惡害之通知而侵害上訴人乙○○之意思自由, 上訴人乙○○主張上訴人甲○○有恐嚇之侵權行為等語 ,亦堪信屬實。 ⒊上訴人甲○○固抗辯汽車旅館並非公共場所,故無侵害 上訴人乙○○之名譽權云云,惟如上述,名譽權之侵害 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則上訴人甲○○所為貶抑 上訴人乙○○人格之前開言詞既為在場之警員等第三人 所知悉,客觀上足使上訴人乙○○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自可構成名譽權之侵害,上訴人甲○○前開抗辯, 非可採。 ⒋上訴人甲○○又抗辯其無惡害通知,上訴人乙○○並未 因此心生畏懼云云,然查,上訴人甲○○為前開恐嚇言 語,係以大聲咆哮之方式為之,過程中用手指著上訴人 乙○○,雙手插腰、眼睛瞪視上訴人乙○○,有前開勘 驗筆錄及現場錄影翻拍照片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調偵字第1691號偵查卷第6頁、101年度偵字第5 532號偵查卷47頁、第47-1頁),則上訴人甲○○以聲 色俱厲之態度,暗示危害上訴人乙○○之安全,衡以一 般社會通念,確足以使上訴人乙○○內心產生恐懼,擔 憂其生命、身體安全有遭遇危害之虞,自屬惡害之通知 ,並不法侵害上訴人乙○○之意思自由,上訴人甲○○ 成立侵權行為至明。至上訴人甲○○所指上訴人乙○○ 事後闖入其住家恐嚇一事,上訴人甲○○並未舉證證明 之,且縱認屬實,亦係事後發生,要難推認上訴人乙○ ○於本件事發之時並未心生畏懼或其意思自由未遭壓抑 ,上訴人甲○○此部分抗辯,亦非足取。 ⒍上訴人甲○○復抗辯係上訴人乙○○故意對伊挑釁,伊 因飲酒後受大批人員騷擾,言談舉止因而不客氣,並無 故意或過失可言云云,惟警員李冠儀於系爭刑案偵查及 審理時均證述上訴人甲○○有喝酒,但沒有喝醉酒腳步 不穩的情形,也不需要他人攙扶,沒有到泥醉的地步, 意識算是清楚,一直在抗議伊等進來,但沒有嘔吐或爛 醉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1 691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原法院刑事卷第51頁),足 見上訴人甲○○行為時非無意識,又事發當時除上訴人 乙○○外,尚有警員、徵信人員等人一同進入該汽車旅 館之房間及車庫內,上訴人甲○○針對上訴人乙○○刻 意使用辱罵言詞貶損上訴人乙○○之人格,並以威嚇言 詞、舉止恫嚇上訴人乙○○,自難認上訴人甲○○無故 意,上訴人甲○○上開抗辯,洵非有據。 ⒎綜上,上訴人甲○○有妨害名譽及恐嚇上訴人乙○○之 侵權行為,至為明確,上訴人甲○○因其所為之前開侵 權事實分別涉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原法院 101年度易字第3548號刑事判決亦同此認定,有上開判 決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頁至第9頁),而上訴 人乙○○因遭上訴人甲○○辱罵、恐嚇就醫治療一節, 復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1紙、門診收據12紙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12頁至第15頁),則上訴人乙○○精神上受 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乙○○請求上 訴人甲○○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㈡上訴人乙○○請求精神慰撫金共50萬元是否適當? 上訴人乙○○主張其遭上訴人甲○○侮辱及恐嚇後,身心 遭嚴重殘害,且兩造均具相當社會地位,並有相當資力, 精神慰撫金應以50萬元為適當等語。上訴人甲○○則以前 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 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 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慰藉金之賠償 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 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66年台上字484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乙○○為大學畢業,現職為公司課長,月薪約7 萬元,101年有不動產2筆、汽車1輛、投資3筆,有其提 出之學位證書、在職證明書、名片、101年度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紙附卷足稽(見原審卷第10頁至 第11頁)。上訴人甲○○係大學畢業,現職為公司經理 ,101年有投資2筆,所得約90餘萬元,亦有其提出學歷 證書、在職證明書、10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2頁至第54頁),並均 有原審依職權調取兩造之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原審卷第50頁反面)。本院綜合上情,並參酌兩造之身 分、地位、經濟能力,上訴人甲○○所為言論之內容、 方式,及上訴人乙○○所受損害程度之具體情況等情, 認上訴人乙○○對上訴人甲○○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妨害名譽部分以4萬元為適當,恐嚇部分以6萬元為適當 ,合計10萬元,上訴人乙○○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 ㈢上訴人甲○○抗辯上訴人乙○○與有過失,有無理由? 上訴人甲○○抗辯上訴人乙○○一開始就知道與訴外人朱 婉茹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故意挑釁上訴人,會同警方、徵 信社人員,無故騷擾上訴人甲○○休憩,全部事件均由上 訴人乙○○有意引起而有過失相抵之適用云云,惟為上訴 人乙○○所否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 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 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過失行 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 ,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法院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為相同見解。查上訴人乙○○會 同警員、徵信人員、律師等人至汽車旅館之行為,與上訴 人甲○○所為前述妨害名譽、恐嚇侵權行為均屬故意行為 ,且上訴人乙○○行為與其所受之上開侵權行為之損害,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亦非上訴人乙○○損害發生或擴大之 共同原因,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上訴人甲○○為過 失相抵之抗辯,要屬無據尚非可取。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乙○○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甲○○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至於上訴人乙○○請求逾上開金額部分,尚乏依據, 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甲○○ 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廢棄改判如主文 第2項所示。而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甲○○ 給付,核無不合,上訴人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 乙○○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兆奕敗訴之判 決,並無違誤,上訴人乙○○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引用 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甲○○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 理由,上訴人乙○○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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