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謝兆奕
訴訟
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複代理 人 郭令立律師
上 訴 人 閻光漢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2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甲○○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其
假執行之宣告,
暨該
訴訟費用部
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乙○○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上訴人甲○○其餘
上訴駁回。
上訴人乙○○之上訴駁回。
上開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乙○○負擔。
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乙○○主張:上訴人甲○○與上訴人乙○○之配偶即
訴外人朱婉茹為同事關係,上訴人甲○○、訴外人朱婉茹卻
於民國101年1月19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
儷閣汽車旅館」之311號房內共處,因上訴人乙○○懷疑上
訴人甲○○與訴外人朱婉茹
通姦,遂於同日23時50分許,偕
同訴外人即警員李冠儀、王延誠、丁昱仁律師、徵信社人員
至上開地點查察、蒐證。
詎上訴人甲○○因此心生不悅,竟
於可得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你龜孫子,
你能怎樣?」等語辱罵上訴人乙○○,
復於步入上開房間之
車庫後,接續以「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的跟狗講話!」
等語辱罵上訴人乙○○,均足以貶損上訴人乙○○之名譽,
侵害上訴人乙○○之名譽權。上訴人甲○○在上開房間另以
手指指著上訴人乙○○稱「你看著,我知道你是誰,你看著
,阿猴是誰你認識嗎?」、「你給我試試看!」、「還好小
陳不在,不然你媽死定了!你!」等語,致上訴人乙○○心
生畏怖,足生危害上訴人乙○○之生命、身體安全,而侵害
上訴人乙○○之意思自由權。
嗣上訴人乙○○對上訴人甲○
○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上訴人甲
○○提起公訴,經原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548號刑事判決
認定上訴人甲○○係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
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下稱
系爭刑案)。上訴人乙○○
受上訴人甲○○侮辱及恐嚇後,社會地位及身心俱受威脅,
致長期焦慮及無法入睡,需持續治療,
足證上訴人乙○○受
有精神上之損害。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
定提起本訴,請求上訴人甲○○賠償侵害名譽權之
精神慰撫
金50萬元、侵害意思自由權之精神慰撫金50萬元
等情。並於
本院補充陳述: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
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
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
台上字
第1221號判例意旨
參照。上訴人乙○○受過高等教育並在耀
華電子公司擔任課長之職,每月薪資約7萬元,101年度之所
得總額為84萬7,509元,顯具相當社會地位,而上訴人甲○
○於101年度之所得總額為97萬9,627元,可見其有相當
資力
。又上訴人乙○○遭上訴人甲○○侮辱及恐嚇後,社會地位
及身心具感受威脅,因而導致長期焦慮及無法入睡,不得不
持續接受治療,亦證上訴人乙○○身心遭殘害之嚴重程度,
故原判決核定精神慰撫金合計20萬元,尚屬偏低,爰請求除
原判決所核定金額外,再各核給15萬元,合計30萬元等語。
二、上訴人甲○○則以:上訴人乙○○與訴外人朱婉茹前為男女
關係,100年間因訴外人朱婉茹欲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13樓房屋,為向銀行申請低利成家房
屋貸款,上訴人乙○○提議辦理
結婚登記,以利房屋貸款申
貸,並於100年4月9日辦理登記,
惟雙方並無結婚真意。嗣
因訴外人朱婉茹與上訴人乙○○個性不合時有爭執,不願再
與上訴人乙○○交往,然上訴人乙○○仍以配偶自居,處處
限制訴外人朱婉茹之生活作息、工作及交友狀況。後訴外人
朱婉茹向原法院訴請確認
婚姻關係不存在,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婚字787號判決確認上訴人乙○○與訴外人朱婉茹婚姻
關係自始不存在。上訴人乙○○明知其與訴外人朱婉茹間並
非配偶關係,卻於101年1月19日22時許,趁上訴人甲○○與
公司同事聚餐飲酒過量赴汽車旅館休息時,自任為訴外人朱
婉茹之配偶,夥同徵信社人員、警察,借故開啟房門
騷擾上
訴人甲○○休憩,並故意對上訴人甲○○挑釁,上訴人甲○
○因飲酒後受大批人員騷擾,言談舉止因而不客氣,惟均係
上訴人乙○○有意引起,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縱認上訴人
甲○○有故意或過失,亦得
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且應由上訴
人乙○○負較大之責。另汽車旅館並非不特定多數人可得共
同見聞之場所,上訴人甲○○係於房間內說話,所言內容亦
無惡害通知或損害上訴人乙○○名譽權之情形,當時現場尚
有朱婉茹及警員在場,且上訴人乙○○事後還闖入上訴人甲
○○住家恐嚇上訴人甲○○,足見上訴人乙○○並未因此心
生畏懼或有任何損害可言,上訴人甲○○應無賠償之責等語
,資為
抗辯。並於本院補充陳述:原判決精神慰撫金之金額
過高等語。
三、
本件經原判決命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乙○○20萬元,
及自民國10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並駁回上訴人乙○○其餘之訴。兩造均不服原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乙○○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乙○
○部分廢棄;㈡
前揭廢棄部分,上訴人甲○○應再給付上訴
人乙○○3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
對造上訴駁回(上訴人乙○○對原
審其餘敗訴部分未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上訴人甲○
○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甲○○部分廢棄;㈡上廢棄
部分,駁回上訴人乙○○之訴;㈢對造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甲○○於101年1月19日23時5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號「儷閣汽車旅館」311號房間及車庫內陳述「
你龜孫子,你能怎樣?」、「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的
跟狗講話!」、「你看著,我知道你是誰,你看著,阿猴
是誰你認識嗎?」、「你給我試試看!」、「還好小陳不
在,不然你媽死定了!你!」等語。
㈡上訴人甲○○因涉犯恐嚇、公然侮辱罪,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5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4月,得易科罰金
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影本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7頁至第9
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上訴人甲○○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㈡如有理由,上訴人乙○○請求精神慰撫金共50萬元是否適
當?
㈢上訴人甲○○抗辯上訴人乙○○
與有過失,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及判斷:
㈠上訴人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上訴人甲○○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上訴人乙○○主張上訴人甲○○所為之上開妨害名譽及恐
嚇言詞,致其社會地位及身心具感受威脅,因而導致長期
焦慮及無法入睡,不得不持續接受治療,身心遭嚴重之殘
害等語,上訴人甲○○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按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
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
第三人知悉其事,
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
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
刑事判決為相同見解,而所謂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
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
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
怖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刑
事判決亦同此見解。
經查:
⒈上訴甲○○不爭執於前開時、地對上訴人乙○○陳述「
你龜孫子,你能怎樣?」、「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
的跟狗講話!」等語,
斯時有警員在場之情(見原審卷
第50頁反面),而當時到場之警員李冠儀於系爭刑案偵
查時亦證述當時有聽聞上訴人甲○○講「龜孫子」,是
用台語講的,有聽到「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的跟狗
講話」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
字第1691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並有上訴人乙○○提
出現場錄影錄音光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事務官
勘驗之筆錄附於系爭刑案卷
可參(見上開偵查卷
第6頁),則上訴人甲○○陳述前開言詞時已有警員等
人在場而得知悉,且依社會一般通念,「你龜孫子,你
能怎樣?」、「我旁邊跟狗講話,你他媽的跟狗講話!
」等言語,具有輕蔑、貶抑之意思,而使上訴人乙○○
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受到貶損,上訴人乙○○主張上
訴人甲○○有妨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等語,自
堪採信。
⒉又上訴人甲○○於前揭時、地對上訴人乙○○陳述「你
看著,我知道你是誰,你看著,阿猴是誰你認識嗎?」
、「你給我試試看!」、「還好小陳不在,不然你媽死
定了!你!」等語,亦為上訴人甲○○所不爭執,並經
訴外人丁昱仁律師於系爭刑案偵查時證述明確(見上開
偵查卷第12頁反面),則上訴人所為上述言詞係以上訴
人乙○○得理解字彙,暗示將危害上訴人乙○○之生命
、身體,足使上訴人乙○○心生恐懼,害怕事後遭報復
,此據上訴人乙○○於系爭刑案偵、審時陳述在卷(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偵字第5532號偵查卷第35頁
反面、原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48號刑事卷第64頁反面
),自屬惡害之通知而侵害上訴人乙○○之意思自由,
上訴人乙○○主張上訴人甲○○有恐嚇之侵權行為等語
,亦
堪信屬實。
⒊上訴人甲○○固抗辯汽車旅館並非公共場所,故無侵害
上訴人乙○○之名譽權
云云,惟如上述,名譽權之侵害
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則上訴人甲○○所為貶抑
上訴人乙○○人格之前開言詞既為在場之警員等第三人
所知悉,客觀上足使上訴人乙○○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自可構成名譽權之侵害,上訴人甲○○前開抗辯,
洵
非可採。
⒋上訴人甲○○又抗辯其無惡害通知,上訴人乙○○並未
因此心生畏懼云云,然查,上訴人甲○○為前開恐嚇言
語,係以大聲咆哮之方式為之,過程中用手指著上訴人
乙○○,雙手插腰、眼睛瞪視上訴人乙○○,有前開勘
驗筆錄及現場錄影翻拍照片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調偵字第1691號偵查卷第6頁、101年度偵字第5
532號偵查卷47頁、第47-1頁),則上訴人甲○○以聲
色俱厲之態度,暗示危害上訴人乙○○之安全,衡以一
般社會通念,確足以使上訴人乙○○內心產生恐懼,擔
憂其生命、身體安全有遭遇危害
之虞,自屬惡害之通知
,並不法侵害上訴人乙○○之意思自由,上訴人甲○○
成立侵權行為至明。至上訴人甲○○所指上訴人乙○○
事後闖入其住家恐嚇一事,上訴人甲○○並未舉證證明
之,且縱認屬實,亦係事後發生,要難推認上訴人乙○
○於本件事發之時並未心生畏懼或其意思自由未遭壓抑
,上訴人甲○○此部分抗辯,亦非足取。
⒍上訴人甲○○復抗辯係上訴人乙○○故意對伊挑釁,伊
因飲酒後受大批人員騷擾,言談舉止因而不客氣,並無
故意或過失可言云云,惟警員李冠儀於系爭刑案偵查及
審理時均證述上訴人甲○○有喝酒,但沒有喝醉酒腳步
不穩的情形,也不需要他人攙扶,沒有到泥醉的地步,
意識算是清楚,一直在抗議伊等進來,但沒有嘔吐或爛
醉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1
691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原法院刑事卷第51頁),足
見上訴人甲○○行為時非無意識,又事發當時除上訴人
乙○○外,尚有警員、徵信人員等人一同進入該汽車旅
館之房間及車庫內,上訴人甲○○針對上訴人乙○○刻
意使用辱罵言詞貶損上訴人乙○○之人格,並以威嚇言
詞、舉止恫嚇上訴人乙○○,自
難認上訴人甲○○無故
意,上訴人甲○○上開抗辯,洵非有據。
⒎綜上,上訴人甲○○有妨害名譽及恐嚇上訴人乙○○之
侵權行為,至為明確,上訴人甲○○因其所為之前開侵
權事實分別涉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原法院
101年度易字第3548號刑事判決亦同此認定,有上開判
決書影本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頁至第9頁),而上訴
人乙○○因遭上訴人甲○○辱罵、恐嚇就醫治療
一節,
復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1紙、門診收據12紙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12頁至第15頁),則上訴人乙○○精神上受
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乙○○請求上
訴人甲○○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㈡上訴人乙○○請求精神慰撫金共50萬元是否適當?
上訴人乙○○主張其遭上訴人甲○○侮辱及恐嚇後,身心
遭嚴重殘害,且兩造均具相當社會地位,並有相當資力,
精神慰撫金應以50萬元為適當等語。上訴人甲○○則以前
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
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
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慰藉金之賠償
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
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66年台上字484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乙○○為大學畢業,現職為公司課長,月薪約7
萬元,101年有
不動產2筆、汽車1輛、投資3筆,有其提
出之學位證書、在職證明書、名片、101年度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紙附卷
足稽(見原審卷第10頁至
第11頁)。上訴人甲○○係大學畢業,現職為公司經理
,101年有投資2筆,所得約90餘萬元,亦有其提出學歷
證書、在職證明書、10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各1紙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第52頁至第54頁),並均
有原審
依職權調取兩造之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原審卷第50頁反面)。本院綜合上情,並
參酌兩造之身
分、地位、
經濟能力,上訴人甲○○所為言論之內容、
方式,及上訴人乙○○所受損害程度之具體情況等情,
認上訴人乙○○對上訴人甲○○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妨害名譽部分以4萬元為適當,恐嚇部分以6萬元為適當
,合計10萬元,上訴人乙○○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
㈢上訴人甲○○抗辯上訴人乙○○與有過失,有無理由?
上訴人甲○○抗辯上訴人乙○○一開始就知道與訴外人朱
婉茹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故意挑釁上訴人,會同警方、徵
信社人員,無故騷擾上訴人甲○○休憩,全部事件均由上
訴人乙○○有意引起而有過失相抵之適用云云,惟為上訴
人乙○○所否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
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
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過失行
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
,行為與結果有相當
因果關係,
始足當之,最法院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為相同見解。查上訴人乙○○會
同警員、徵信人員、律師等人至汽車旅館之行為,與上訴
人甲○○所為前述妨害名譽、恐嚇侵權行為均屬故意行為
,且上訴人乙○○行為與其所受之上開侵權行為之損害,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亦非上訴人乙○○損害發生或擴大之
共同原因,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上訴人甲○○為過
失相抵之抗辯,
要屬無據,
尚非可取。
七、
綜上所述,上訴人乙○○得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甲○○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至於上訴人乙○○請求逾上開金額部分,尚乏依據,
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甲○○
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上訴人甲○○
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廢棄改判如主文
第2項所示。而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甲○○
給付,
核無不合,上訴人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
乙○○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兆奕敗訴之判
決,並無違誤,上訴人乙○○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引用
之證據,經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無庸一一論述
,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甲○○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
理由,上訴人乙○○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