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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7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訴訟代理人 陳雙全       郭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08 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本院於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命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負擔訴訟 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喬安娜服飾 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負擔部分,及第 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安杰物 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喬安娜服飾實業有 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上 訴部分,由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喬安娜公 司)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6 月16日簽訂員工制服承攬製作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喬安娜公司承作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杰公司)之員 工制服製作事宜,契約存續期間自96年6月16日起至98年6月 15日止,喬安娜公司應就系爭契約附件所示之布料隨時做必 要之織染與準備,不得無故中斷布料與配件來源或將布料配 件轉售他人,以備安杰公司新進人員不時之需,契約期滿, 喬安娜公司若尚有庫存布料或衣服與配件成品時,兩造應協 議展延合約期限,直至用完為止。因契約期滿後尚有庫存布 料與成品,喬安娜公司於98年7月9日催告安杰公司展延合 約期限,安杰公司於98年7 月20日函覆拒絕同意,於98 年8 月26日,喬安娜公司再行檢附庫存表,催告安杰公司展 延合約期限,兩造於99年5月4日簽訂協議調降部分款式價格 ,約定由安杰公司繼續向喬安娜公司訂購,安杰公司除少 數幾筆零星訂購單外,再度故意拖延未下單訂貨,經喬安娜 公司於101年12 月10日、26日,催告安杰公司解決庫存布料 與成品,逾期喬安娜即將庫存布料全部製作成品,並預計於 102年3 月31日送達交貨,安杰公司則於102年1月7日函覆拒 絕協商解決,並表明拒絕受領成品衣服,依系爭契約及民 法第267條規定,請求安杰公司給付貨款830,531元,及加計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等語。 (原審判決安杰公司應給付喬安娜公司336,841元本息,而 駁回喬安娜公司其餘請求。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 訴。) 並於本院聲明: ㈠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喬安娜公司部分廢棄。⒉上開 廢棄部分,安杰公司應再給付喬安娜公司493,69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答辯聲明:安杰公司之上訴駁回。 二、安杰公司則以:喬安娜公司之貨款請求權屬「商品及產物之 代價」,依民法第127 條第8款規定,其時效期間為2年。兩 造於96年6月16日簽訂系爭契約,存續期間至98年6月15日止 ,其第一批布料之訂染應於98年6 月底完成,喬安娜公司基 於第一批布料請求安杰公司給付貨款,其請求權應於98 年6 月底即罹於時效而消滅。縱以系爭契約存續期間、兩造99年 5 月4 日協議、安杰公司最後訂單日期計算,其請求權亦於 100年6月16日、101年5月4日、102年6月3日罹於時效而消滅 。又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約定,經安杰公司同意訂染及準 備數量後之布料與配件,始受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協議展延 合約期限之保障,安杰公司對於所有庫存布料均負有協議 展延合約期限之義務,兩造於系爭契約簽訂時,並未約定第 一批訂染之數量,喬安娜公司所稱一次需訂染2 年之數量, 亦未通知安杰公司,其訂染之2 年數量非安杰公司所能預見 ,安杰公司自無與喬安娜公司協議展延合約期限或給付貨款 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本院聲明: ㈠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安杰公司部分廢棄。⒉上開廢 棄部分,喬安娜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㈡答辯聲明:喬安娜公司之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96年6 月16日簽訂員工制服承攬製作契約書,約定由 喬安娜公司承作安杰公司之員工制服製作事宜,契約存續期 間自96年6 月16日起至98年6月15日止(原審卷第10-11頁) 。 ㈡系爭契約第6 條約定:「布料織染與配件之準備與補充:⒈ 乙方(即喬安娜公司)應就附件所示之布料與配件隨時作必 要之織染與準備,不得無故中斷布料與配件來源或將布料配 件轉售他人,以備甲方(即安杰公司)不時之需。但因不可 抗力之事由不在此限。在契約有效期間若遇有庫存之布料或 配件不足時,乙方應履行告知責任,即時以書面或傳真通知 甲方函覆是否補訂染。在甲方為訂染之指示前,乙方不得私 自為之,並不得依此要求甲方負責及任何賠償。⒉經甲方指 示同意訂染與準備數量後,該項訂染與準備後之布料與配件 即做為後述第8 條之範圍受本合約之保障。⒊第一批訂染之 數量,詳如附件二之款式圖與布樣,配件數量則按布料製作 衣服之數量搭配製作」(原審卷第10頁反面)。 ㈢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⒈本契約有效期間為2年,合約存續 期間甲方(即安杰公司)得依需求向乙方(即喬安娜公司) 訂購前述訂染布料與配件所製作之成品。⒉契約期滿乙方若 尚有庫存布料或衣服與配件成品時,雙方應協議展延合約期 限,直到用完為止」(原審卷第11頁)。 ㈣喬安娜公司於98年7月9日以台北信維郵局第6533號存證信函 ,催告安杰公司協商展延合約期限,安杰公司於98年7 月20 日以台北書田郵局第1420號存證信函,拒絕展延合約期限( 原審卷第17-19頁)。 ㈤喬安娜公司於98年8 月26日再以台北信維郵局第8195號存證 信函檢附庫存量明細,催告安杰公司協商展延合約期限(原 審卷第76-78頁)。 ㈥兩造於99年5月4日簽訂協議,調降部分款式價格,安杰公司 於99年5月11日、99年7 月23日、100年6月3日,依協議後價 格向喬安娜公司訂購員工制服(原審卷第21 頁、第110-112 頁)。 ㈦喬安娜公司於101 年12月10日、26日以台北信維郵局第8404 號、第8935號存證信函,催告安杰公司協商處理庫存之布料 與成品,逾期即逕將布料製成成品並為給付,安杰公司於10 2年1 月7日以台北西松郵局第42號存證信函,表示兩造並無 合約,預為拒絕(原審卷第22-24頁、第26-27頁)。 四、喬安娜公司主張系爭契約期滿後尚有庫存布料與成品,依系 爭契約第8條第2項約定,兩造應協議展延合約期限直至用完 為止,安杰公司已於102年1 月7日函覆拒絕展延合約期限, 並表明拒絕受領成品,其得請求安杰公司給付貨款,為安杰 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關於喬安娜公司得否請求安杰公司給付貨款部分: ⒈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約定:「經甲方(即安杰公司)指示同 意訂染與準備數量後,該項訂染與準備後之布料與配件即做 為後述第8條之範圍受本合約之保障」,而系爭契約第8條第 2 項約定:「契約期滿乙方(即喬安娜公司)若尚有庫存布 料或衣服與配件成品時,雙方應協議展延合約期限,直到用 完為止」(原審卷第10頁反面、第11頁),依此約定,須經 安杰公司指示同意訂染與準備數量後,該項訂染與準備後之 布料與配件始受協議展延合約期限之保障。 ⒉安杰公司第一次訂染之數量,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3項約定, 係如系爭契約附件二之款式圖與布樣,配件數量則按布料製 作衣服之數量搭配製作,其第一次訂染之數量係以制服成品 為單位,並無關於布料訂染數量之指示,有系爭契約附件在 卷可憑(原審卷第12-16 頁),安杰公司抗辯喬安娜公司第 一批訂染之數量非安杰公司指示同意,安杰公司就所餘庫存 布料與成品,並無與喬安娜公司協議展延合約期限之義務, 固非無據。惟喬安娜公司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後之98年 8 月26日,曾以台北信維郵局第8195號存證信函檢附庫存量 明細,催告安杰公司協商展延合約期限,安杰公司於99 年5 月4 日與喬安娜公司簽訂協議,調降部分款式價格,安杰公 司於99年5 月11日、99年7 月23日、100年6 月3日,依協 議後價格向喬安娜公司訂購員工制服,有存證信函、庫存量 明細、協議書、訂購明細、統一發票附卷可稽(原審卷第76 -78頁、第21頁、第110-112頁)。則自安杰公司收受喬安娜 公司之庫存量明細後,已與喬安娜公司另行簽訂協議,除調 降部分款式價格外,並未就喬安娜公司所提庫存量明細加以 爭執,或就合理庫存量另為約定,其後即依協議後價格向喬 安娜公司訂購員工制服等節以觀,即足徵兩造於系爭契約存 續期間屆滿後,業以喬安娜公司所提庫存量明細為基礎協議 展延合約期限,同意按協議後價格訂購員工制服,至喬安娜 公司所提庫存明細所示之庫存布料與成品用完為止,喬安娜 公司主張兩造已協議展延合約期限,安杰公司就庫存量明細 所示之庫存布料與成品,負有訂購及給付貨款之義務,應為 可採。 ⒊按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 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 第235 條定有明文。兩造已協議展延合約期限,同意按協議 後價格訂購員工制服,至喬安娜公司所提庫存明細所示之庫 存布料與成品用完為止,業詳前述。而安杰公司除於99 年5 月11日、99年7月23日、100年6月3日依協議後價格訂購外, 未向喬安娜公司訂購員工制服,經喬安娜公司於101 年12 月10日、26日以台北信維郵局第8404號、第8935號存證信函 ,催告安杰公司協商處理庫存之布料與成品,逾期即逕將布 料製成成品並為給付,安杰公司則於102年1 月7日以台北西 松郵局第42號存證信函,表示兩造並無合約,其得拒絕受領 ,亦有存證信函附卷足憑(原審卷第22-24頁、第26-27頁) 。安杰公司既已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依上開規定,喬安娜 公司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安杰公司,以代提出,自已生 提出之效力,則喬安娜公司主張其得依系爭契約請求安杰公 司給付貨款,核屬有據。 ⒋又迄至98年6 月21日止,喬安娜公司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庫 存布料與成品,安杰公司於99年5 月11日、99年7 月23日、 100年6 月3日,向喬安娜公司訂購女黑裙19件、女背心49件 、俱樂部開襟上衣14件、俱樂部一片式長褲裙14件、女襯衫 39件,有庫存量明細、訂購明細、統一發票附卷可稽(原審 卷第78 頁、第110-112頁)。又系爭庫存量明細所示之庫存 布料,經以中號計算,其製成成品數量、庫存總計數量如附 表二所示,固為安杰公司所不爭,並有喬安娜公司所提之布 料與成品換算統計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0頁)。惟上開布 料與成品換算統計表,並未扣除安杰公司99年5 月11日、99 年7月23日、100年6月3日所訂購之數量,且關於女背心部分 以黑色布料計算亦有錯誤(按:應為酒紅),經與同以酒紅 布料製作之女外套、門僮上衣互為調整(按:安杰公司99年 5 月11日以後訂購之女背心計49件,故女背心庫存布料數量 調整為27.3碼,以利扣除,其餘女外套、門僮上衣則按單件 用碼量比例調整為41.6 碼、43.1碼,加計後仍為112碼), 並將原誤列之黑色布料計入女黑裙計算〔按:計入後,女黑 裙之庫存布料數量為52.4碼(30+22.4=52.4)〕,再扣除 已訂購之數量,系爭庫存量明細所示之庫存布料製成成品後 之總計數量詳如附表所示,經以99年5月4日協議後單件金額 計算,喬安娜公司得請求之貨款合計826,266 元(含稅), 扣除原審判命給付之336,841 元,安杰公司尚應給付之貨款 為489,425元(826,266-336,841=489,425)。 ㈡關於喬安娜公司之貨款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部分: 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 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 起算。民法第127 條第8款、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兩造於 系爭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後,業於99年5月4日以喬安娜公司所 提庫存量明細為基礎協議展延合約期限,同意按協議後價格 訂購員工制服,至喬安娜公司所提庫存明細所示之庫存布料 與成品用完為止,已詳前述。而喬安娜公司應於各批訂購單 完成交貨後,檢具銷貨單與發票並以月結方式於每月月底前 向安杰公司請款,安杰公司應於收到喬安娜公司請款資料後 1個月內,開立30天期票予喬安娜公司,復為系爭契約第5條 所明定(原審卷第10頁反面)。兩造於99年5月4日協議展延 合約期限,安杰公司於兩造協議後,先後於99年5 月11日、 99年7月23日、100年6月3日向喬安娜公司訂購員工制服,其 後即未下單訂購,依系爭契約第5 條約定,喬安娜公司就安 杰公司尚未下單訂購部分,尚無貨款請求權可資行使,其時 效期間無從起算,安杰公司抗辯2 年之時效期間應自系爭契 約存續期間屆滿日、兩造協議日或安杰公司最後訂單日起算 ,尚非可採。又喬安娜公司101年12 月10日、26日催告安杰 公司協商處理庫存之布料與成品,逾期即逕將布料製成成品 並為給付,安杰公司於102年1 月7日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 喬安娜公司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安杰公司,以代提出, 即生提出之效力,自該時起,喬安娜公司即得依系爭契約請 求安杰公司給付貨款,喬安娜公司於102年8月12日提起本件 訴訟,自未逾2 年之時效期間,安杰公司抗辯喬安娜公司之 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尚難憑採。 ㈢末按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受領遲延者,其原有同時履行抗 辯權,並未因之歸於消滅。故一方當事人於其受領遲延後, 他方當事人請求給付者,一方當事人仍非不得提出同時履行 之抗辯。系爭契約為雙務契約,安杰公司因預示拒絕受領之 意思而受領遲延,其原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固不因之歸於消 滅,惟安杰公司未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又喬安娜公司自陳系 爭庫存布料現仍存在,並提出照片為證(本院卷第62頁), 即無給付不能之情事,其得依系爭契約為本件請求,既如前 述,關於其本於民法第267 條規定請求部分,本院自無庸再 予審究,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喬安娜公司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安杰公司給付 826,2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8 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 其中489,425 元本息部分,為喬安娜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 未洽。喬安娜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 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喬安娜公司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及上開其餘應予准許部分, 原審為安杰公司敗訴之判決,並為得、免假執行之宣告,理 由雖有不同,結論均核無不合。喬安娜公司、安杰公司上訴 意旨就此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各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喬安娜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安杰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 449條第2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 │附表: │ ├─────┬────┬────┬─────┬────┬────┬────┬────┤ │ 款 式 │庫存成品│庫存布料│單件用碼量│製作成品│總計數量│單件金額│合計金額│ │ │數量 │數量 │ │數量 │ │ │ │ ├─────┼────┼────┼─────┼────┼────┼────┼────┤ │女外套 │16件 │41.6碼 │1.3碼 │32件 │48件 │1,050元 │50,400元│ │ │ │(酒紅)│ │ │ │ │ │ ├─────┼────┼────┼─────┼────┼────┼────┼────┤ │女背心 │10 件 │27.3碼 │0.7碼 │39件 │49件,扣│600 元 │0 元 │ │ │ │(酒紅)│ │ │除已訂購│ │ │ │ │ │ │ │ │數量49件│ │ │ │ │ │ │ │ │後為0 件│ │ │ │ │ │ │ │ │。 │ │ │ ├─────┼────┼────┼─────┼────┼────┼────┼────┤ │女黑裙 │34件 │52.4碼 │0.6碼 │87件 │121 件,│535 元 │54,570元│ │ │ │(黑) │ │ │扣除已訂│ │ │ │ │ │ │ │ │購數量19│ │ │ │ │ │ │ │ │件後為10│ │ │ │ │ │ │ │ │2 件。 │ │ │ ├─────┼────┼────┼─────┼────┼────┼────┼────┤ │女襯衫 │19件 │435.5 碼│1.3碼 │335件 │354 件,│300 元 │94,500元│ │ │ │(白) │ │ │扣除已訂│ │ │ │ │ │ │ │ │購數量39│ │ │ │ │ │ │ │ │件後為31│ │ │ │ │ │ │ │ │5件。 │ │ │ ├─────┼────┼────┼─────┼────┼────┼────┼────┤ │櫃檯上衣 │50件 │345 碼 │4.5碼 │76件 │126 件,│600 元 │67,200元│ │ │ │(卡其色│(一套) │ │扣除已訂│ │ │ │ │ │配花布)│ │ │購數量14│ │ │ │ │ │ │ │ │件後為11│ │ │ │ │ │ │ │ │2件。 │ │ │ ├─────┼────┤ │ ├────┼────┼────┼────┤ │櫃檯裙褲 │45件 │ │ │76件 │121 件,│600 元 │64,200元│ │ │ │ │ │ │扣除已訂│ │ │ │ │ │ │ │ │購數量14│ │ │ │ │ │ │ │ │件後為10│ │ │ │ │ │ │ │ │7件。 │ │ │ ├─────┼────┼────┼─────┼────┼────┼────┼────┤ │洋裝 │2件 │X │ │X │2件 │650 元 │1,300元 │ │ │ │ │ │ │ │ │ │ ├─────┼────┼────┼─────┼────┼────┼────┼────┤ │男外套 │21件 │137.6 碼│1.8碼 │76件 │97件 │1,250元 │121,250 │ │ │ │(黑) │ │ │ │ │元 │ ├─────┼────┼────┼─────┼────┼────┼────┼────┤ │男背心 │18件 │20碼 │0.8碼 │25件 │43件 │600 元 │25,800元│ │ │ │(黑) │ │ │ │ │ │ ├─────┼────┼────┼─────┼────┼────┼────┼────┤ │男褲子 │54件 │21碼 │1.3碼 │16件 │70件 │600 元 │42,000元│ │ │ │(黑) │ │ │ │ │ │ ├─────┼────┼────┼─────┼────┼────┼────┼────┤ │男襯衫 │24 件 │525 碼 │1.5碼 │350件 │374件 │300 元 │112,200 │ │ │ │(白) │ │ │ │ │元 │ ├─────┼────┼────┼─────┼────┼────┼────┼────┤ │男女教練服│27 件 │13.6公斤│1公斤4件 │54件 │81件 │310 元 │25,110元│ │ │ │(白、黃│ │ │ │ │ │ │ │ │色) │ │ │ │ │ │ ├─────┼────┼────┼─────┼────┼────┼────┼────┤ │教練褲 │X │230 碼 │1.9碼 │121件 │121件 │410 元 │49,610元│ │ │ │(黑) │ │ │ │ │ │ ├─────┼────┼────┼─────┼────┼────┼────┼────┤ │門僮上衣 │X │43.1碼 │1.5碼 │28 件 │28 件 │1,585元 │44,380元│ │ │ │(酒紅)│ │ │ │ │ │ ├─────┼────┼────┼─────┼────┼────┼────┼────┤ │門僮長褲 │X │57碼 │1.3碼 │43 件 │43 件 │800 元 │34,400元│ │ │ │(黑) │ │ │ │ │ │ ├─────┴────┴────┴─────┴────┴────┴────┴────┤ │* 總計金額:786,920 元,含稅826,266 元,扣除原審判命給付之336,841 元,安杰公司尚應│ │ 給付489,425 元。 │ │* 說明:庫存布料製作為成品之數量,如不足1 件,即無法製作為成品,故小數點以下均無條│ │ 件捨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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