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美商 Colonial Seal Company
法定
代理人 Stephen A. Maloney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
薛吉甫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榮泰油封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應予返
還。
理 由
一、
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訴訟費用如有溢
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後段、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模具等事件,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
本院前審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再聲明不服,經最高法
院第一次發回更審。
嗣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5日經本
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1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本
院
上開更審判決不服,聲明上訴,則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再
行上訴,免徵裁判費。
惟上訴人業於105年11月22日繳納第
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6,39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
,
核屬溢繳,上訴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