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美商 Colonial Seal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A. Maloney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薛吉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榮泰油封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應予返 還。 理 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訴訟費用如有溢 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後段、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模具等事件,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 本院前審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再聲明不服,經最高法 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嗣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5日經本 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1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本 院上開更審判決不服,聲明上訴,則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再 行上訴,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業於105年11月22日繳納第 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6,39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 ,核屬溢繳,上訴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