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凱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毅弘 再審原告因與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3, 2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 條 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不足22,032元(計算式:23,032-1,000=22,032)。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