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再審原告 海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敏宏
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吳振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再審
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再審之
訴。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
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