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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洪重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豐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104年7月2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 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 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 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 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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