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洪重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豐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104年7月2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書,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
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
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
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
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