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即附 李毓倫
帶被
上訴人 樓
李明溝
賴青汛
上 三 人
訴訟
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被上訴人即 立先實業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簡忠正
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上訴人 謝宜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
當事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三
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