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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承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承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麟修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1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承岳企業有限公司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 度勞訴字第10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 103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 業於同年2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16頁),茲已逾期,上訴人仍未遵行補正,亦 有原審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 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第17至20頁、第22頁),是其上訴自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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