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邱祺星
訴訟
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
被
上訴人 力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豐年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林育丞律師
上
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6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鎮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