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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易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蕭炳賢(原名蕭榮騰)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上訴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志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溫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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