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蕭炳賢(原名蕭榮騰)
訴訟
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
被
上訴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志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溫藝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