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差額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柯秀蘭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竹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差額等再審之 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484,620元(新臺幣,下同),應徵 裁判費7,9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