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柯秀蘭
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王竹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差額等再審之
訴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484,620元(新臺幣,下同),應徵
裁判費7,9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