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0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祖輝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