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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建上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複 代理人 牟君志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三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滿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鄭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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