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貴國
上 訴 人 陳文成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上 訴 人 凡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學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文祥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院第十六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