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附 葳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張瓊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蔣作賢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
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5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貳仟柒
佰捌拾柒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
裁
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上訴人其餘
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葳錦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葳錦公
司),已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4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有葳錦公司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㈠
第196頁),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葳錦公司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不利於葳錦公司之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㈢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㈣第一、二審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領域公
司)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領域公司之訴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葳錦公司應再給付領域公司新臺幣(下同
)60萬4,4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葳錦公司之上訴駁回。
㈣第一、二審及附帶上訴費用均由葳錦公司負擔。
三、領域公司主張:伊於98年10月1日向葳錦公司
承攬「葳錦興
業有限公司屏東加工出口區廠房新建工程(第一期)」(下
稱
系爭工程),並簽訂屏東加工出口區建廠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約定工程總價2,900萬元。系爭工程於99年11月4
日完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已核發使用執照
。伊除按系爭合約範圍內施工外,另施作如附表一至四所示
之追加、變更工程。其中:㈠附表一係
非合約範圍、亦未出
現於建築圖說之項目,但葳錦公司要求伊額外施做、修改;
㈡附表二係非合約範圍,但出現在變更後之建築圖之項目,
且經葳錦公司要求伊額外施做、修改之項目;㈢附表三係合
約範圍,但竣工數量超過合約數量之項目;㈣附表四則係葳
錦公司在施工前要求變更所衍生之工程項目,以及施工完成
後要求拆除重作,重複施工而增加之工作。依系爭合約第12
條約定,葳錦公司雖有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量之權,
惟其就
該部分仍有給付
報酬之義務。上開變更及追加工程之金額總
計為357萬644元,另依系爭合約編列2%工程管理費及利潤7
萬1,413元、0.5%營造業綜合保險1萬7,853元及1%勞工安全
衛生費3萬5,706元,再加計5%
營業稅後,葳錦公司依
民法第
490條規定及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應再給付伊之報酬已逾357
萬644元。縱認上開變更、追加工程部分之承攬關係不成立
,亦屬葳錦公司無
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伊受有損害,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葳錦公司亦應返還所受利益。為此
爰依
民法第490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請求承攬報酬,並依民
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規定,擇一求為判命葳錦公司給付伊357
萬644元本息(原審判決葳錦公司應給付236萬6,586元本息
,駁回領域公司其餘120萬4,058元本息之請求之訴,葳錦公
司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領域公司僅就敗訴部分中金額60萬
4,400元本息附帶上訴,其餘敗訴部分未繫屬本院)。
四、葳錦公司則以:系爭合約屬總價
承攬契約,除經伊依系爭合
約第12條約定辦理變更設計外,領域公司得僅能請求系爭工
程總價2,900萬元。又系爭工程進行
期間,伊未曾告知領域
公司追加工程,亦未同意變更工程所增加之費用,領域公司
之追加工程估價單為片面製作之文書,未曾交付予伊,亦未
經伊簽認。伊已依系爭合約第19條約定支付報酬,
兩造於10
0年5月間亦經結算,工程尾款280萬元,扣除領域公司設計
、施工不良等應扣款項45萬1,021元,尾款為234萬8,979元
,已於100年7月20日開立支票給付。兩造既已結清系爭工程
款,領域公司
嗣後再為本件請求,有違
禁反言原則及
誠信原
則。另附表一、二所列工程項目,均非屬合約範圍內之工程
,兩造並無成立承攬之
合意;附表三所列工程項目多係因領
域公司施工無經驗,未妥善管控成本導致費用增加所致;附
表四所列項目係領域公司最初設計不良或不符建築法規,無
法通過
主管機關之審核,並非可歸責於伊。系爭工程總價承
攬之約定,領域公司施作
縱有超出系爭合約估算之範圍,伊
亦無不當得利之可言。況領域公司依約應於99年3月31日前
完工,其實際之完工日期為100年2月間,以其
自認之完工日
期99年11月4日計算已逾期218日,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21
條已約定,領域公司若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每過期一天須扣
除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伊依約得向領域公司請求632萬2,000
元之逾期
違約金(2,900萬元×0.001×218﹦632萬2,000元
),爰主張與領域公司本件工程款之
債權抵銷,經抵銷後領
域公司已無餘額可得請求等語,資為辯解。
五、
經查:兩造於98年10月1日曾簽訂系爭合約,約定領域公司
向葳錦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合約總價2,900萬元,並約定於
簽訂合約後開工,於99年3月31日前完成,又系爭工程已於
99年10月21日取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所核發
之使用執照。葳錦公司就系爭合約已給付領域公司2,854萬
8,979元,及合約範圍外擋土牆砌磚工程款項12萬6,000元
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㈠第169頁不爭執事項一、二
、六),並有系爭合約書、使用執照、付款明細表、統一發
票(依序見原審卷㈠第33-44、12、195、196-197頁)等件
附卷
可稽,
堪信為真實。
六、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
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在本院104年3月13日
準備程序期日,同意協議簡化之爭點即㈠系爭合約之計價方
式是否為總價承攬?㈡領域公司請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確
定部分除外)是否出於葳錦公司指示變更、追加工程或增加
工程數量?㈢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合約第12條約
定承攬報酬
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確定部分除
外),是否有理由?若有,金額若干?㈣如領域公司請求附
表所示之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並非出於葳錦公司指示變
更、追加工程或增加工程數量,則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
),是否有理由?若有,金額若干?㈤領域公司於兩造結算
工程尾款時,並未提出尚有合約範圍外之工程款或為任何保
留,其
嗣後再為本件請求,是否有違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
?㈥若領域公司請求有理由,葳錦公司主張依系爭合約第21
條約定,以領域公司逾期完工218日為由,對領域公司有632
萬2,000元之遲延違約金債權,並主張
予以抵銷,是否有理
?為辯論範圍(見本院卷㈠第169頁反面)。茲就兩造之爭
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七、系爭合約之計價方式是否為總價承攬?
按為因應工程契約內容不同的特性,實務上工程契約之承攬
報酬,有實做實算契約,亦有總價承攬契約。實做實算契約
之工程結算金額係以工程實際施做數量依約定之單價計算之
。而總價承攬契約(又稱總價承攬、總價承包)係指
承攬人
完成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定作人支付固定價金之契約,除辦
理變更設計等因素外,工程結算金額即為契約所約定之金額
。本件系爭合約第3條業已約定「合約總價:全部工程總價
2,900萬元」,此觀該合約書自明(見原審卷㈠第34頁),
顯見系爭合約之計價方式,確屬總價承攬
無訛。葳錦公司辯
稱系爭合約為總價承攬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5頁),堪可
採信。領域公司雖主張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葳錦公司有
隨時變更追加之權,領域公司必須施工,對契約以外施作工
項因非屬總價之範圍,超出原合約工程之施工及修改,葳錦
公司仍有給付義務
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57頁)。惟系爭合
約第12條係約定:「甲方(即葳錦公司)對工程有隨時變更計
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即領域公司)不得
異議,對於
增減數量,雙方
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
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畫
,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
由甲方核定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
比照訂約時料
價計給之。」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5頁),上開約定僅係就
葳錦公司若有指示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時,其應給付領
域公司若干款項計算方式之約定,不能以此逕認系爭合約非
總價承攬契約之性質,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見本院卷㈠
第356-357頁),並不足取。
八、領域公司請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工程款(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確定部分除外)是否出於葳錦公司指示變更、追加工程或增
加工程數量?
㈠附表一部分即非合約估價單項目,亦未出現在建築圖:
1.項次一-1「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
領域公司主張,葳錦公司總經理葛長榮與地理風水師於99
年1月初,至工地現場,會同工地副理劉瑞豐指示蔣守恩
(更名前為蔣作聖,下均稱蔣守恩)進行水井開鑿位置施
作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並以證人蔣守恩為證(
見本院卷㈠第200頁)。證人即葳錦公司總經理葛長榮雖
證稱,其並無指示蔣守恩施作本項工程云云(見本院卷㈠
第239頁),惟經本院命葛長榮與蔣守恩當庭對質後,葛
長榮則證述:「由於工程需求,需有水源,我請地理師告
訴領域公司若要鑿井,要鑿在哪個地方,我忘記跟誰講的
。我只是指出要鑿井鑿在哪個地方。」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239頁),此
核與領域公司將系爭工程轉包給矽富康公
司之經理蔣守恩
具結證述,於99年1月初,葛長榮確有與
地理風水師至工地現場,會同工地副理劉瑞豐指示其施作
「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是葛長榮親自向其指示,其記
得葳錦廠區因有地下水的需求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㈠第21
1頁反面-212頁、239頁倒數第1行以下),並與證人即矽
富康公司擔任兼職系爭工程工地副理劉瑞豐之證述:「(
問:上開工程為何不申請臨時用水,而採用水井開鑿?)
依據我的經驗要看工地地點,如果申請自來水方便的話就
申請臨時用水,如果不方便就在現場開鑿水井取水供工地
使用。」等語一致(見本院卷㈠第213頁)。是依
前揭證
人證述,葛長榮應有指示蔣守恩施作「地下水點井鑽鑿工
程」無疑。又葛長榮既為葳錦公司總經理,依民法第554
條規定,就葳錦公司定作系爭工程之事務應有為管理上一
切必要行為之權,而蔣守恩為領域公司將系爭工程轉包給
矽富康公司之經理,應屬領域公司之使用人,是領域公司
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其施作等語,堪可採信,葳
錦公司否認前情,並不足取。
2.項次一-2「廠房內試水區地板排水明溝」
領域公司主張,葛長榮曾99年1月中旬,曾指示蔣守恩就
追加廠房內排水明溝工程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
業據蔣守恩證述:「(問:99年1月中旬,你至葳錦工廠
與葛總經理、廠長及副廠長,開會討論新廠區內部配置後
,葳錦葛總經理是否指示你施作「廠房內試水區地板排水
明溝」?)有指示,是葛長榮指示。」、「排水溝區域是
葛長榮與廠長葛長壽會議時決定位置的,而且會議完了之
後就指示我施作。當時我也與葛長榮、葛長壽一起開會。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9頁反面),葛長榮則證述:「
那是在工程範圍裡面,所以有一起開會決定在哪個範圍施
作,如此而已。」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9頁反面)。是
由葛長榮前揭證述,其既有決定施作之範圍處所,豈有未
指示施作本項工程之理?再
參諸前揭說明,
堪認領域公司
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語,堪可採信,葳錦
公司
猶否認前情,並不足取。
3.項次一-3 「廠房增設屋頂工作爬梯」
領域公司主張,葛長榮於99年4月間曾至現場指示蔣守恩
增設工作爬梯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業據蔣守恩
證述:「(問:99年4月間葛長榮有無現場指示你增設工
作爬梯『廠房增設屋頂工作爬梯』?)有。是葛長榮指示
增設。」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0頁)。葛長榮則證述:
「不是指示,因為屋頂漏水,告知誰我已經不記得了,而
告知的內容為如無爬梯上屋頂如何修補?」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240頁)。參諸葛長榮既有質疑如無爬梯上屋頂如
何修補等情,而蔣守恩則證述葛長榮有指示增設該工作爬
梯等語,顯見蔣守恩上開證述,與事理常情相符,應可採
信。是領域公司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語,
堪可採信,葳錦公司仍否認前情,並不足取。
4.項次一-4 「木工裝潢工程」
領域公司主張,葳錦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枝及總經理葛長
榮於99年5月初至現場巡視時,陳金枝曾指示蔣守恩施作
本項工程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業據蔣守恩證述
:「(問:99年5月初陳金枝及葛長榮至現場巡視有無指
示你施作:『木工裝潢工程」?)有的。是陳金枝指示。
至於葛長榮有無指示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0
頁反面),葳錦公司雖辯稱,陳金枝係詢問蔣守恩是否可
加裝一個門作為儲藏間,陳金枝當時特別告知蔣守恩,若
有追加款項須先報價,經其簽名核可後才能施作,蔣守恩
並未報價即直接施工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38頁)。葳錦
公司既已
自承陳金枝曾詢問蔣守恩是否可加裝一個門作為
儲藏間等情,而蔣守恩復為前揭證述,衡情陳金枝應有指
示蔣守恩施作本項工程無訛。至於葳錦公司辯稱,陳金枝
當時特別告知蔣守恩,若有追加款項須先報價,經其簽名
核可後才能施作云云,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是其此部分所
辯,
尚無可採。是領域公司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
施作等語,亦可採信,葳錦公司否認前情,並不足取。
5.項次一-5 「廠區綠帶周邊增設緣石」
領域公司主張,99年6月初因柏油車道與綠帶斜坡及二期
餘土堆置區銜接面,因雨水沖刷泥漿流失至柏油路面等問
題,劉瑞豐現場建議陳金枝增設路緣石區隔開可解決此問
題,陳金枝接受建議,請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
180、201頁),惟業經蔣守恩證述,係劉瑞豐指示我,陳
金枝並沒有指示我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0頁反面),而
劉瑞豐則證述:「我在工地角色是副理,我上面還有蔣作
聖經理,我是聽蔣作聖指示來做的。我並沒有受到葳錦公
司人員指示。」、「(問:你是否曾經建議廠區綠帶週邊
增設路緣石?)我是建議廠區西側,因為有邊坡,邊坡下
面就有柏油路面很容易因為下雨把邊坡土沖刷到馬路上,
所以當初我有建議說是不是來施作路緣石來做擋土的設施
。」、「問:向何人建議?)我的經理蔣守恩。」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213頁),由此可見,本項工程係劉瑞豐向
蔣守恩建議施作,並非陳金枝指示施作,領域公司此部分
主張,並不足取。
6.項次一-6 「辦公室甲種防火門」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於98年12月中旬在建築師事務所會議
指示施作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並據證人蔣守恩
證述,在建築師事務所內所開會時,陳金枝有親自指示等
語(見本院卷㈠第241頁),惟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編列
有防火門4樘,每樘單價2萬元共8萬元等情,有該預算書
附卷
足憑(見原審卷㈠第43頁),且系爭工程第一次變更
設計圖號14A確實原設計時繪有甲種防火門4樘,惟領域公
司僅設置3樘防火門而已,此有該設計圖(外附並見鑑定
報告書第71頁)附卷可查,並據本院提出該設計圖經領域
公司當庭確認無訛(見本院卷㈡第47頁反面)。縱葳錦公
司確有指示領域公司施作此項目,然領域公司請求葳錦公
司給付此部分「辦公室甲種防火門」2樘每樘2萬5,000元
共5萬元,再加計原施作之1樘防火門單價2萬元,亦僅為7
萬元,尚不及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編列防火門4樘,每樘
單價2萬元共8萬元,是領域公司就此部分向葳錦公司請求
給付,並不足取(詳後述)。
7.項次一-7「辦公室2F女生廁所鋁窗(60*60cm)」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於99年5月中旬現場巡視時指示蔣
守恩施工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業據蔣守恩證述
,陳金枝有親自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1頁)。參諸
葳錦公司辯稱,領域公司將2樓女生廁所設計成密閉空間
,無法通風,異味難以消散,陳金枝要求改善,建議蔣守
恩加裝抽風機或開窗解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9頁),
可見領域公司施作此部分工程,應係基於葳錦公司法定代
理人指示無訛。是領域公司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
施作等語,堪可採信。
㈡附表二部分:非合約估價單項目,有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
:
此部分工程皆有施作,且非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除附表二
-6工程項目外,詳後述),此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
卷(見鑑定報告第8頁),又此部分工程既均顯示在變更後
之建築圖,則領域公司按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變更後建築
圖施作,自
無庸另徵得葳錦公司指示施行。葳錦公司雖辯稱
,此部分工程雖變更設計圖有繪製,惟領域公司並未告知變
更施工之原因,領域公司於99年7月始委由建築師繪製變更
設計圖說,惟該等工程前已施工完成,其為配合早日取得使
用執照不得不配合同意云云(見本院卷㈡第93-94頁)。惟
系爭工程變更後之建築圖,確經葳錦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
金枝在變更設計申請書上用印,此有第一次變更設計申請書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0頁),可見葳錦公司就上開變更
設計,業已同意,再者,葳錦公司於98年其資本總額為3,00
0萬元之有限公司,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佐(見原審
卷㈠第23頁),是其應具有相當規模之公司,若其確未同意
上開變更設計,豈有不為任何權利保留而用印在上開變更設
計申請書之理?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並不足取。
㈢附表三部分:系爭合約估價單數量與竣工圖數量不符之工程
項目:
1.有關項次三-1「門窗部分」其中1-1至1-6及1-9工程項目
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
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2-183頁),惟業據蔣守恩證述,
係按圖施作,並沒有人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3頁)
,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並不足取。
2.項次三-1-7「烤漆電動鐵捲門(建築圖600*500cm)」
部分,業據蔣守恩證述,係葛長榮親自指示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244頁),核與葛長榮證述,其有指示蔣守恩施作
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㈠第244頁),是領域公司主張,葳
錦公司總經理葛長榮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182頁),應可採信。
3.項次三-1-1○○○區○○○○○道大門(建築圖600cm)」
部分,業經蔣守恩證述,係經陳金枝親自指示施作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245頁),葳錦公司雖辯稱,因原設計考量
不周,陳金枝向蔣守恩反應後始將尺寸調整為850公分云
云(見本院卷㈠第345頁)。是依葳錦公司前揭所辯,堪
認葳錦公司法定代理人確曾向蔣守恩指示施作此部分工程
項目。又該工程○○○區○○○○○道大門原建築圖600
公分,經變更施作後成為1,085公分等情,復據臺灣省土
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2頁),葳錦公司辯
稱僅850公分云云,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主張,葳錦公司
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3頁),
亦可採信。
4.有關項次三-2-1、2-2、2-4、2-6、2-7之工程項目部分,
業據證人蔣守恩證述,項次三-2-1工程項目部分,陳金枝
及葛長榮均有親自指示,其餘2-2、2-4、2-6、2-7之工程
項目,陳金枝均有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5頁反面-24
7頁、見原審卷㈡第16頁)),葛長榮則證述,就項次三-
2-1工程項目部分,是否有指示蔣守恩施作忘記了,至於
項次三-2-6、2-7之工程項目,曾於會議中與蔣守恩確認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5頁反面、第246頁反面),參諸葳
錦公司提出之99年3月22日由
記錄葉心心所製作,並由蔣
守恩於同年月23日簽認之會議記錄(見本院卷㈠第58頁)
,可見陳金枝、葛長榮及蔣守恩均有出席該會議並就項次
三-2-6「蹲式馬桶」、2-7「小便斗」有所討論,再依蔣
守恩前揭證述等諸般情節,均相符合,堪認其前揭證述,
並非虛妄。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183-184頁),應可採信。
5.有關項次三-2-3、2-5之工程項目,領域公司雖主張,係
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3-184頁)
,惟經蔣守恩證述,並無人指示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246頁),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並不足取。
6.項次三-3-1、3-2、3-3、3-4之工程項目,領域公司雖主
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4頁
),惟經蔣守恩已證述,並無人指示施作等語(見本院卷
㈠第247頁),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亦不足取。
㈣附表四部分:其他圖面變更後及現場變更所造成之追加工程
:
1.項次四-1「停車場位置變更」、四-4「大門入口前院轉角
綠帶斜坡樣式變更(二次)」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
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5頁),惟
經蔣守恩證述,項次四-1「停車場位置變更」並無人指示
施作,至於項次四-4「大門入口前院轉角綠帶斜坡樣式變
更(二次)」部分,有無指示其施作,不記得了等語(見
本院卷㈠第248、249頁),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既未
能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取。
2.項次四-2「前院綠帶斜坡樣式(坡度)變更」、四-3「剩
餘土石方堆放區變更(第二期預定地)」、四-5「瀝青混
凝土路面車道轉角修改」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陳金
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5頁),惟經葳
錦公司否認在卷(見本院卷㈠第349、350頁)。蔣守恩雖
證述,上開工程有人指示,但係陳金枝或葛長榮指示施作
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8、249頁)。葛長榮則證述
前揭項次四-2、四-3工程項目,並未指示蔣守恩施作,至
於四-5工程項目是否有指示蔣守恩施作忘記了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248、249頁),揆之蔣守恩既不能證述指明究竟
何人指示其施作前揭項目之工程,復葳錦公司堅詞否認有
指示施行行為,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既未能舉證以實
其說,自不足取。
3.項次四-6「已製電動捲門(面向北)尺寸變更修改費用」
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
見本院卷㈠第185頁),惟為葳錦公司否
認領域公司此部
分請求(見本院卷㈠第350頁)。而蔣守恩係證述,葛長
榮於99年3月9日會議時,有指示捲門尺寸定為W5400*H560
0,另增加小門,99年4月6日陳金枝、葛長榮至工地巡視
時,又指示將捲門尺寸再改為W6000* H5600,並取消小門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葛長榮則證述,其會
議中有指示蔣守恩另增小門。原設計的鐵捲門不變,只是
在鐵捲門內另增小門,至於其是否於99年4月6日指示取消
小門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250頁)。是
依蔣守恩、葛長榮前揭證述,僅能證明葛長榮曾於99年3
月9日會議時指示增加小門,至於有關變更卷門尺寸乙節
蔣守恩、葛長榮雖各執一詞,然上開捲門之尺寸最後並未
變更,為兩造所不爭,
再質之蔣守恩,更改捲門尺寸之承
包商為何,其竟稱忘記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
,足見領域公司是否曾就上開捲門曾進行尺寸更改,即足
存疑,是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曾指示蔣守恩施作捲門尺
寸變更修改云云,應不可採。
4.項次四-7「蹲式馬桶改坐式馬桶,修改配管費用」
有關附表三項次三-2-6「蹲式馬桶」部分,陳金枝確有指
示蔣守恩施作更改等情,復經蔣守恩及葛長榮證述在卷,
且有會議記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58頁),均有如前
述,是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將蹲式馬桶改
坐式馬桶等情,自可採信。
5.項次四-8「隔間已完成後變動修改費用」、四-9「逃生梯
固定完成後移位」部分,業經蔣守恩證述,99年4月20日
陳金枝於現場巡視時,有指示其變更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250頁),參諸葳錦公司復自承,係因設計不良,致佛堂
太小無法使用,其於隔間牆豎立時即告知須修改,及逃生
梯尚未安裝時,其即發現柱子立在門中間係施工不良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36頁反面),堪認蔣守恩上開證述,應屬
實在。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為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等
語(見本院卷㈠第186頁),應可採信。
6.項次四-13「消防變更設計」、四-15「消防設備師簽證」
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
見本院卷㈠第186頁),惟蔣守恩就此部分係證述,並無
告知陳金枝或葛長榮變更工項數量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
0頁反面),且蔣守恩亦未證明陳金枝確有上開指示施作
,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亦不足取。
㈤領域公司前揭工項係陳金枝或葛長榮指示蔣守恩施作等情,
有如前述,是該等事實,應
參酌蔣守恩及葛長榮前揭證述及
葳錦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枝之主張而為判斷。領域公司雖另
以矽富康公司管理部及財務部經理楊昌華證述,其有無向葳
錦公司請求前揭工程追加款項為證據方法。惟楊昌華縱曾以
口頭向葳錦公司表示需追加請款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㈠第26
8-275頁),然與陳金枝、葛長榮究有無指示蔣守恩之事實
無涉,是楊昌華此部分證述,並不能為前揭事項有利之證明
。況依楊昌華提出之公文箋所示(見原審卷㈠第280-282頁
),領域公司固曾向葳錦公司表示工程追加、變更,惟經本
院質之葳錦公司有無表示同意追加,楊昌華則證述:「陳金
枝同意於當年5月31日在屏東葳錦建廠現址召開會議」、「
(問:會議結果如何?)破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68
頁反面),顯見前揭公文箋並不能為有利於領域公司之證明
。
九、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承攬報酬請
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是否有
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甲方(即葳錦公司)
對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即領
域公司)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訂
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
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
一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由甲方核定驗收後,參照
本合約所訂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等語,有
如前述,並有系爭合約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㈠第35頁)。
系爭合約為領域公司之合約範本,此據其自承在卷(見本
院卷㈠第171頁),而該合約係採總價承攬等情,有如上
述,而系爭合約之範圍包括合約條文、工程估價單及設計
圖樣,領域公司並應就設計圖樣負責施工等情,為系爭合
約第5條、第6條所明定。至於設計圖樣及變更設計圖說均
為建築師廖明隆,此觀建築圖及變更設計建築圖自明(圖
說外附並見鑑定報告第59-73頁),而廖明隆建築師係由
領域公司委託設計,並向領域公司領取報酬等情,為領域
公司所自承(見本院卷㈡第17頁)。系爭合約既為領域公
司之範本,且採總價承攬,其建築圖說復為領域公司委由
廖明隆建築師設計,顯與一般公共工程係由業主委由建築
師設計圖說,再由廠商承攬不同,是領域公司顯然立於締
約之優勢地位,領域公司依原建築圖說施工之數量多於估
價單即工程預算書所列數量時,領域公司應不能再向葳錦
公司請求給付,至於領域公司如有漏未施工,或施工數量
有所減少,自應予扣減其工程款,方能符合兩造將系爭合
約簽定為總價承攬之旨趣,亦能衡平原建築圖為領域公司
委由建築師設計之兩造利益,是領域公司自不能執原建築
圖說與工程預算書數量不符,要求葳錦公司再行給付。至
於葳錦公司如對系爭工程另指示系爭合約範圍以外之變更
及增減工程數量時,自應按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辦理。是
葳錦公司於前揭範圍內所為之辯解(見本院卷㈡第91 -92
頁),應可採信。其次,領域公司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
,請求葳錦公司增加給付時,僅須符合該條約定,即可行
使其權利,此觀系爭合約即明。葳錦公司雖辯稱,領域公
司就葳錦公司對工程之變更及增減工程數量時,應先提出
報價,俟兩造協議價格合意後,始能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
定請求款項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36頁)。不唯為領域公
司所否認,復為系爭合約所未約定,是葳錦公司此部分辯
解,並不足採。茲就領域公司就附表工程項目所示之請求
,分述如後。
㈡附表一即非合約估價單項目,亦未出現在建築圖部分:
1.項次一-1 「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系爭工程初期並無水源可供使用,領域公
司派員開鑿水井使用,其係配合確認
適當位置,且地下
水給水管埋設及配管工程係為提供工地水源使用,工程
預算書已編列「臨時用水」、「給排水設備及管路」等
項目,故本項屬合約範圍內之工作等語。雖此部分工程
係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有如前述,然系爭合約已編
列「臨時水電」及「給排水設備及管路工程」等項目,
有工程預算書為憑(見原審卷㈠第41頁)。再者,點井
之開鑿目的,係取得臨時用水,堪認地下水點井鑽鑿工
程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項目。況證人即矽富康公司之工
地副理劉瑞豐係證述:「(問:上開工程為何不申請臨
時用水,而採用水井開鑿?)依據我的經驗要看工地地
點,如果申請自來水方便的話就申請臨時用水,如果不
方便就在現場開鑿水井取水供工地使用。」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213頁),顯見此部分工程,確係為取得臨時
用水所施作無訛。葳錦公司雖有指示施作此部分工程,
惟此
乃合約範圍內之項目,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應屬
可採,領域公司不得請求本項費用。至於鑑定報告雖判
斷本項非屬合約範圍,惟除未說明其判斷依據(見鑑定
報告第75頁)外,且未參酌劉瑞豐前揭證述,
尚非可採
。
2.項次一-2「廠房內試水區地板排水明溝」
葳錦公司
抗辯混凝土工程施作前,係依領域公司之建議
設置排水明溝,並配管施作,領域公司從未提出追加明
細或報價,且工程預算書已編列「給排水設備及管路工
程」、「排水幹管工程」等項目,故本項屬合約範圍之
工作云云。惟此部分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已
見前述。而系爭合約之結構體工程、水電、機電消防工
程項下並未編列排水明溝相關項目,此觀工程預算書自
明(見原審卷㈠第41-43頁),且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結果,亦認此部分工程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有鑑
定報告書附卷足佐(見鑑定報告書第75頁),堪認此部
分工程,並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項目。又領域公司業
已施作完成此部分工程,且其價額分別為如附表一項次
一2a項目為7萬1,528元、2b項目為8,800元合計8萬328
元,亦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是領域公司依
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8
萬328元,應屬有據。
3.項次一-3 「廠房增設屋頂工作爬梯」
葳錦公司辯稱,廠房屋頂建架完成後,遇下雨漏水,因
領域公司未設置工作爬梯,無法進行屋頂檢修,此為領
域公司應備置之工具云云。惟依系爭合約之工程預算書
所載,鋼骨工程項下並未編列工作爬梯(見原審卷㈠第
41頁),且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亦認此部分
工程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有鑑定報告書附卷足佐(見
鑑定報告書第75頁),堪認此部分工程,並非屬系爭合
約範圍內之項目。又此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
,已如前述,且領域公司業已施作完成此部分工程,其
價額如附表一項次一3a項目為1萬5,000元,亦經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是領域公司依前揭
法律關係,
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5,000元,亦屬有據。
4.項次一-4 「木工裝潢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工程預算書項次壹、六、6「廠區內及
辦公室隔間牆」已註明含辦公室鋼柱包覆,而大廳樓梯
下方係因設計不當,其始建議加裝一門,並未言及追加
費用,領域公司不得嗣後主張請款云云。惟工程預算書
雖編列有「廠區內及辦公室隔間牆」之項目,並備註含
辦公室包柱及廁所水泥板隔間(見原審卷㈠第43頁),
然此部分領域公司所施作之工程項目為「大廳及帷幕牆
H型鋼橫樑包飾收邊」、「大廳樓梯包飾下方隔儲藏間
」,並非屬於前揭工程預算書之項目等情,業經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有鑑定報告書附卷足佐(見鑑
定報告書第75頁),堪認此部分工程,並非屬系爭合約
範圍內之項目。又此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
已如前述,且領域公司業已施作完成此部分工程,其價
額如附表一項次一4a項目為15萬9,204元、4b項目為5萬
元合計20萬9,204元,亦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
實,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20萬
9,204元,應屬有據。
5.項次一-5 「廠區綠帶周邊增設緣石」
葳錦公司辯稱,因領域公司設計不良,車道與綠帶銜接
處受雨水沖刷泥漿流至路面,領域公司始建議增設路緣
石之方式解決問題,領域公司會計楊昌華並告知係贈送
鋪設之路緣石,自不得再為請求等語。經查,本項工程
係劉瑞豐向蔣守恩建議施作,並非陳金枝指示施作,有
如前述,領域公司此部分請求,與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
已有不符。況領域公司提出之證人即矽富康公司管理部
及財務部經理楊昌華業已證述,領域公司願意吸收此部
分工程款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69頁反面),揆之系爭
工程為領域公司轉包合矽富康公司承攬施作,此觀蔣守
恩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㈠第211頁反面),楊昌華既為
矽富康公司管理部及財務部經理,是其表示領域公司願
意吸收此部分工程款,應屬可採。故領域公司依前揭法
律關係請求此部分工程款16萬5,000元,並不足取。
6.項次一-6 「辦公室甲種防火門」
葳錦公司辯稱,辦公室至廠房間設置防火門,係為符合
消防法規,此係因領域公司設計不良而二次施工,非出
於其要求,且依工程預算書所載,防火門應有4樘,而
領域公司僅施作3樘,故領域公司不得再請求任何費用
等語。經查,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編列有防火門4樘,
每樘單價2萬元共8萬元等情,有該預算書附卷足憑(見
原審卷㈠第43頁),且系爭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圖號14
A確實原設計時繪有甲種防火門4樘,惟領域公司僅設置
3樘防火門而已,此有該設計圖(外附並見鑑定報告書
第71頁)附卷可查,並據本院提出該設計圖經領域公司
當庭確認無訛(見本院卷㈡第47頁反面)。縱葳錦公司
確有指示領域公司施作此項目,然領域公司請求葳錦公
司給付此部分「辦公室甲種防火門」2樘每樘2萬5,000
元共5萬元,再加計原施作之1樘防火門單價2萬元,亦
僅為7萬元,尚不及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編列防火門4樘
,每樘單價2萬元共8萬元,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堪可
採信,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5
萬元,亦不足取。
7.項次一-7「辦公室2F女生廁所鋁窗(60*60cm)」
葳錦公司辯稱,2樓女廁設計密閉隔間,完全沒有窗戶
,致異味無法飄散,增設鋁窗係設計不良之改善工作云
云。惟前揭工程預算書並未編列有規格為60cm×60cm之
鋁窗(見原審卷㈠第42頁),且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結果,亦認此部分工程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有鑑定
報告書附卷足佐(見鑑定報告書第76頁),堪認此部分
工程,並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項目。又此項工程為葳
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已如前述,且領域公司業已施作
完成此部分工程,其價額為2,442元,亦經臺灣省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
葳錦公司給付2,442元,亦屬有據。
8.小結: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30
萬6,974元(計算式:8萬328元+1萬5,000元+20萬9,2
04元+2,442元=30萬6,974元),應屬有據,逾此請求
,並不足取。
㈢附表二即非合約估價單項目,有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部
分:
1.項次二-1「廠房區東/西二側外牆鋼結構補強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此部分工程屬工程預算書中「鋼骨工程
」項目應施作之內容,並非變更或追加云云。惟此部分
工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有如前述,係非屬於系
爭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為4萬4,544元等
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
8、77頁),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並不足取。領域公
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
給付4萬4,544元,應屬有據。
2.項次二-2 「廠房區廁所上方鋼結構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此部分工程屬工程預算書中「鋼骨工程
」項目應施作之內容,並非變更或追加云云。惟此部分
工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有如前述,係非屬於系
爭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分別為如附表二
項次二2a項目為1萬4,848元、2b項目為2萬2,272元、2c
項目為1萬1,904元、2d項目為6萬3,000元、2e項目為3,
712元、2f項目為3,198元、2g項目為1萬2,000元、2h項
目為1萬2,000元、2i項目為1萬元合計15萬2,934元,亦
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
,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
付15萬2,934元,應屬有據。
3.項次二-3 「活動百葉窗」
葳錦公司辯稱,領域公司設計之室內空間密閉無窗戶,
通風不佳、設計不良,領域公司建議做活動百葉窗加以
改善云云。惟此部分工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而
該變更後之建築圖,確經葳錦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金
枝在變更設計申請書上用印,均已見前述,是此部分工
程,係經葳錦公司同意而施作,且非設計不良所致,業
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見鑑定報告第77頁)
,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並不足取。又上開部分之工程
非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分別為
如附表二項次二3a項目為6,750元、3b項目為1萬500元
合計1萬7,250元,亦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無訛(
見鑑定報告第8、77頁),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
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7,250元,應屬有據。
4.項次二-4 「辦公區入口造型雨庇」
葳錦公司辯稱,辦公室大門入口原未設計雨庇,係領域
公司設計不良,並非追加工程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41-
342頁)。惟此部分工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有
如前述,而該變更後之建築圖,確經葳錦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金枝在變更設計申請書上用印,均已見前述,
是此部分工程,係經葳錦公司同意而施作,且非設計不
良所致,亦非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
價額為16萬750元等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77頁),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
,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
付16萬750元,亦屬有據。
5.項次二-5 「停車位變更停放位置地面鋪設植草磚」
葳錦公司辯稱,此部分工程屬工程預算書中之「綠化工
程」,因停車場畫線設計不符規定而修改,園區地面本
須進行綠化鋪設植草磚故領域公司不得主張追加云云(
見本院卷㈠第342頁)。惟前揭工程預算書並未編列植
草磚相關項目(見原審卷㈠第40-44頁),且此部分工
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有如前述,係非屬於系爭
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為12萬3,700元等
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
8、78頁),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並不足取。領域公
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2萬3,700元,應
屬有據。
6.項次二-6「廠區入口增設伸縮門RC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此部分工程屬工程預算書中○○○區○
○○○○道大門」,為合約範圍內之工作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342頁)。經查,前揭工程預算書已編列○○○
區○○○○○道大門」8萬9,000元(見原審卷㈠第42頁
),堪認伸縮軌道大門係合約範圍內之工作。又原設計
圖說並未繪製伸縮門,而係於第一次變更設計時以雲形
線補繪伸縮門等情,復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㈡第49
頁),可見前揭變更設計應係伸縮門之補繪,
而非變更
設計。再參酌領域公司就此部分工程係請求合計8萬元
,尚低預算書編列之8萬9,000元,益足
佐證此部分工程
確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堪可採
信。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工程合約估價單未列入云云,
尚難採信。是其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8萬
元,並不足取。
7.項次二-○ ○○區○○○道斜坡基礎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領域公司施○○○區○○○道斜坡坡度
太陡,為設計及施工之瑕疵,領域公司修補應自行承擔
等語。經查,依原設計圖與第一次變更設計圖互○○○
區○○○道變更前後之截水溝、擋土牆長度均有變更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㈡第49頁),堪認此部分
工程之施作,應屬變更設計無訛。惟有關項次二-7a「
車道斜坡下方排水溝工程」部分,證人即矽富康工地副
理劉瑞豐係證述:「針對大門寬度有改,所以截水溝就
改,後來因為斜坡太陡,後來有把斜坡斜度改小,所以
就把截水溝蓋住了,原來截水溝就沒有功用了。」等語
,揆之矽富康公司為領域公司之承包廠商有如前述(並
見本院卷㈠第211頁反面),劉瑞豐既為該公司之工地
副理,是其前揭證述應可採信。依劉瑞豐前揭證述,上
開截水溝既已蓋住且失其功效,核與未施作相當,葳錦
公司前揭所辯,應可採信。領域公司此部分請求2萬6,0
00元,自不足取。至於項次二-7b「二側RC檔土牆工程
」部分,參諸工程預算書並未編列任何擋土牆之費用,
僅編列「RC水溝工程」等情,此觀該預算書自明(見原
審卷㈠第44頁),復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㈡第49頁
),而蔣守恩復證述,陳金枝確有指示其增設此部分工
程(見本院卷㈠第243頁),且此部分工程非屬於系爭
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為17萬6,000元等
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
8、78頁),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核與此之部分無關
,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
付17萬6,000元,應屬有據。
8.小結: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67
萬5,178元(計算式:4萬4,544元+15萬2,934元+1萬7
,250元+16萬750元+12萬3,700元+17萬6,000元=67
萬5,178元),應屬有據,逾此請求,並不足取。
㈣附表三部分即系爭合約估價單數量與竣工圖數量不符之工
程項目:
系爭合約為領域公司之範本,且採總價承攬,其建築圖說
復為領域公司委由廖明隆建築師設計,領域公司係立於締
約之優勢地位,其依原建築圖說施工之數量多於估價單即
工程預算書所列數量時,領域公司應不能再向葳錦公司請
求給付,至於領域公司如有漏未施工,或施工數量有所減
少,自應予扣減其工程款,方能符合兩造將系爭合約簽定
為總價承攬之旨趣,並能衡平原建築圖為領域公司委由建
築師設計之兩造利益,已見前述。爰就領域公司此部分請
求說明如下:
1.附表三項次三-1-1「鋁窗400*140cm」
此部分係合約數量與竣工數量差異,係實際竣工數量不
足合約數量,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
公司就此亦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後認應減價8萬4,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
鑑定報告第79頁),是此部分應減價8萬4,000元。
2.附表三項次三-1-2「鋁窗280*140cm(2F休息室)」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
云云,並不足取,有如前述,且此部分合約數量係280c
m×140cm鋁窗1樘,領域公司並未施作,其實際施作者
係170cm×160cm、160cm×130cm鋁窗各1樘,此部分工
程項目既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雖前揭鑑定報告認非
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79頁),惟依前揭說明
,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1,900元,要無可取。
3.附表三項次三-1-3「鋁窗140*140cm(1F休息室)」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140cm×140cm鋁窗5樘,惟領域公司
實際施作為160cm×130cm之鋁窗2樘及120cm×130cm之
鋁窗1樘,係實際竣工數量不足合約數量,其經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8,600元,此有該鑑定報
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79頁),是此部分應減價8,
600元。
4.附表三項次三-1-4「鋁窗100*140cm(1F廁所走廊)」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100cm×140cm之鋁窗2樘,惟領域公
司並未施作,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
公司就此亦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後認應減價6,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
定報告第80頁),是此部分應減價6,000元。
5.附表三項次三-1-5「鋁窗320*80cm(全部廁所)」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
云云,並不足取,有如前述,且此部分合約數量係320c
m×80cm鋁窗3樘,惟領域公司實際施作320cm×800cm之
鋁窗2樘、100cm×130cm之鋁窗1樘及400cm×80cm之鋁
窗1樘,此部分項程項目既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雖
前揭鑑定報告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0頁
),惟依前揭說明,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4,100元,要
無可取。
6.附表三項次三-1-6「鋁百葉窗100*100cm」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
云云,並不足取,有如前述,且此部分合約數量係係10
0cm×100cm之鋁百葉窗6樘,惟領域公司實際施作鋁百
葉窗65cm×65cm2樘、120cm×90cm1樘、120cm×90cm 1
樘及120cm×70cm1樘,此部分工程項目既未經葳錦公司
指示施作,雖前揭鑑定報告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
定報告第80頁),惟依前揭說明,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
3萬5,800元,要無可取。
7.附表三項次三-1-7「烤漆電動鐵捲門(建築圖600*500c
m)」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葳錦公司總經理葛長榮有指示蔣
守恩施作等語,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
係600cm×500cm之烤漆電動鐵捲門2樘,而領域公司實
際施作600cm×560cm之烤漆電動鐵捲門2樘,其經臺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3萬2,000元,此有該鑑
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1頁),是領域公司依
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3
萬2,000元,應屬有據。
8.附表三項次三-1-8「烤漆電動鐵捲門(建築圖300*500c
m)」
此部分領域公司並未施作,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
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不爭執,其經臺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4萬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
(見鑑定報告第81頁),是此部分應減價4萬元。
9.附表三項次三-1-9「其他不銹鋼門(受電室/消防室/發
電機室/逃生梯門)」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
云云,並不足取,有如前述,且此部分合約數量係不銹
鋼門4樘,並未約定不銹鋼門尺寸,而領域公司實際施
作180cm×210cm之不銹鋼門1樘及120cm×210cm之不銹
鋼門3樘,
揆諸兩造既未約定尺寸,且實際施作數量與
約定數量相符,而此部分復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是
此部分應屬合約範圍內,雖前揭鑑定報告認非屬於合約
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0頁),惟前揭說明,並不可取
,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4萬6,000元,
要屬無據。
10.附表三項次三-1-1○○○區○○○○○道大門(建築圖
600cm)」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葳錦公司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
施作等語,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係6
00cm大門1樘,而領域公司實際施作1,280cm之大門1樘
,其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1萬7,941
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2頁)
,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7,
941元,應屬有據。
11.附表三項次三-2-1「廠區內及辦公室隔間牆(雙面)
」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
,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為742平方公
尺,而領域公司實際施作數量為1,345平方公尺,其經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45萬8,280元,此
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2頁),是領
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45萬8,280元
,應屬有據。
12.附表三項次三-2-2 「隔間油漆工程」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
,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與領域公司
實際施作數量雖為相同,惟蔣守恩業係證述:「(問
:是怎樣的指示?)例如像油漆的話,我們營造是做
素面油漆,他指示說要雙色,要做一些條紋造型。」
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頁),可見葳錦公司確有指示
領域公司將單色油漆更改為條紋式配色,其經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12萬4,887元,此有該鑑
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2頁),是領域公司
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2萬4,887元,應屬
有據。
13.附表三項次三-2-3「辦公室木門90*210cm」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19樘,惟領域公司僅施作17樘,且
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不
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2
萬6,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
83頁),是此部分應減價2萬6,000元。
14.附表三項次三-2-4 「辦公室窗框含玻璃」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599才,惟領域公司並未如數施作,
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
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
價1萬8,12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
告第83頁),是此部分應減價1萬8,120元。
15.附表三項次三-2-5 「防火門」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4樘,惟領域公司僅施作3樘,且領
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不爭
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2萬
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4頁)
,是此部分應減價2萬元。
16.附表三項次三-2-6 「蹲式馬桶」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
,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係蹲式馬桶1
3座,而領域公司實際施作蹲式馬桶僅3座,另施作坐
式馬桶8座,其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
2萬1,5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
第84頁),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
給付2萬1,500元,應屬有據。
17.附表三項次三-2-7 「小便斗」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
,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係8座,領域
公司實際施作之數量為9座,其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後認應加價2,6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
見鑑定報告第84頁),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
求葳錦公司給付2,600元,應屬有據。
18.附表三項次三-3-1 「RC水溝工程」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
,並不可採,有如前述。又此部分合約數量為220公尺
,領域公司實際施作數量為322公尺,其既未經葳錦公
司指示施作,且前揭領域公司有關附表二項次二-7a「
車道斜坡下方排水溝工程」之請求,要屬無據,已見
前述,雖前揭鑑定報告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
報告第85頁),惟依前揭說明,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
20萬4,000元,要無可取。
19.附表三項次三-3-2 「陰井」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
,並不可採,有如前述。又此部分合約數量為12組,
且未標明尺寸等情,此觀工程預算書自明(見原審卷
㈠第44頁),而領域公司實際施作數量4組60*60cm,
4組150*150cm,共為8組,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明確(見鑑定報告第85頁),再比對原建築圖號5A
與第一次變更設計圖說圖號5A,有廠區車道斜坡工程
,均有自設雨水陰井,堪認該處陰井並非變更設計範
圍。又楊昌華雖證述,依99年7月23會議紀錄第9點及
同年月28日會議紀錄第1點,曾告知葳錦公司需追加請
款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72頁反面),惟99年7月23會
議紀錄第9點是討有關污水排放有關馬達之處理等情,
是核與上開陰井有無變更無關;至於同年月28日會議
紀錄第1點為討論增加開挖陰井處長4M*2.5M*深2M、主
配管12"等語,亦與前揭領域公司施作陰井之尺寸不符
,此有該等會議紀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287、28
8頁),是並不以此認定,係系爭合約就陰井施作之變
更或追加甚明。前揭鑑定報告雖固認定此部分非屬於
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5頁),惟依前揭說明,
自非可採,領域公司請求其鑑定之差額3萬2,000元,
要無可取。
20.附表三項次三-3-3「排水幹管工程」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200公尺,惟領域公司僅施作113公
尺,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
此亦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
應減價5萬2,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
定報告第85頁),是此部分應減價5萬2,000元。
21.附表三項次三-3-4「瀝青(含級配)工程」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2,800公尺,惟領域公司僅施作2,77
2公尺,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
就此亦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
認應減價1萬3,44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
鑑定報告第86頁),是此部分應減價1萬3,440元。至
於楊昌華證述,99年7月在屏東工地現場,陳金枝同意
此部分之追加請款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73頁),核與
前揭事實不符,並不足取,併此說明。
22.小結: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得向葳錦公司請求
給付65萬7,208元(計算式:3萬2,000元+1萬7,941元
+45萬8,280元+12萬4,887元+2萬1,500元+2,600元
=65萬7,208元),但應減價26萬8,160元(計算式:8
萬4,000元+8,600元+6,000元+4萬元+2萬6,000元
+1萬8,120元+2萬元+5萬2,000元+1萬3,440元=26
萬8,160元)後則為38萬9,048元,是領域公司請求葳
錦公司38萬9,048元範圍內,應屬有據,逾此請求,並
不足取。
㈤附表四部分即其他圖面變更後及現場變更所造成之追加工
程:
1.附表四項次四-1「停車場位置變更」
葳錦公司辯稱,系爭工程由領域公司統包承攬,自設計
及施工均由領域公司負責,圖面縱有變更,亦設計不當
所致,領域公司未依約辦理追加,不得事後再主張云云
。惟蔣守恩業證述,此部分工程係按變更設計圖說施作
,沒有人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8頁),核與系爭
工程停車場位置確有變更等情一致,比對變更前後之建
築圖說圖號5A(圖說外附)自明,且變更後之停車位確
有以雲形線標註自明(雲形內為變更設計部分),則此
部分既為變更設計範圍,領域公司按圖施工,自無須得
葳錦公司指示。況葳錦公司復未舉證證明有何設計不當
之事實,是其前揭所辯,並不足取。又此部分工程項目
四-1 a路燈立柱燈增加6盞共8萬7,000元,四-1b庭園燈
增加2盞共5,000元,四-1c上開燈具電源管線增長320公
尺共3萬2,000元,共計12萬4,000元,均非屬於系爭合
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等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87頁),是葳錦公司前
揭所辯,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
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2萬4,000元,應屬有
據。
2.附表四項次四-2「前院綠帶斜坡樣式(坡度)變更」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
並不足採,有如前述。雖領域公司將前院綠帶斜坡樣式
(坡度)變更而為施工所生之費用即項次四-2a「120型
挖土機」4天2萬9,750元,項次四-2b「山貓鏟土機」2
台1萬6,000元,項次四-2c「20T卡車」3天2萬7,000元
,項次四-2 d「舖設植草磚工資」2萬7,972元等情,經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見鑑定報告第87頁)。
惟系爭合約之工程預算書既編列「挖方填方」11萬元、
「綠化工程」26萬元等項目(見原審卷㈠第41、44頁)
,且此部分工程復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堪認此部分
工程應為領域公司為完成系爭工程自行變更而增加施工
無訛。葳錦公司抗辯領域公司於第一期施工時挖土計算
錯誤以致坡度不良,造成廠區積水故須將土推平,將多
餘的土堆置第二期預定地,並鋪設植草磚加以綠化,應
不能向其請求等語,應屬可採。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此部分不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7頁),依
上說明,應無可取。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
錦公司如數給付上開金額,尚嫌乏據。
3.附表四項次四-3「剩餘土石方堆放區變更(第二期預定
地)」、項次四-4「大門入口前院轉角綠帶斜坡樣式變
更(二次)」等2項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
並不足採,有如前述。雖領域公司施作此部分工程確有
生費用等情,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見鑑定
報告第88頁)。惟系爭合約之工程預算書既編列「挖方
填方」11萬元、「綠化工程」26萬元等項目(見原審卷
㈠第41、44頁),且此部分工程復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
作,堪認此部分工程亦應為領域公司為完成系爭工程自
行變更而增加施工無訛。葳錦公司執上開附表四項次四
-2之辯解,依前說明,應可採信。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此部分不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8頁),
依上說明,應無可取。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
葳錦公司如數給付附表四項次四-3、四-4所示請求(確
定之部分除外)之金額,尚嫌乏據。
4.附表四項次四-5「瀝青混凝土路面車道轉角修改(業主
變更6/29施作)」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
並不足採,有如前述。雖領域公司確有施作此部分工程
項目及其費用如附表四項次四-5所示等情,此經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見鑑定報告第89頁)。參之此
部分工程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且其工程項目係移除
已施作之路緣石,再重新施作路緣石等工程,可見葳錦
公司抗辯領域公司施作之路面不平,遇雨天即產生積水
、淹水,故須將路緣石移除,重新鋪設等語(見原審卷
㈡第71-72頁),應可採信。是領域公司此部分工程項
目,應屬完成原系爭工程之範圍。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此部分不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9頁),
依上說明,應無可取。又楊昌華雖證述,99年7月在屏
東工地現場時,其告知陳金枝追加請款,陳金枝有同意
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73頁反面),惟經葳錦公司否認
(見本院卷㈠第350頁),參之楊昌華前就附表三項次
三-3、4「瀝青(含級配)工程」,證述於99年7月在屏
東工地現場,陳金枝同意追加請款云云(見本院卷㈠第
273頁),核與事實不符,已如前述,是楊昌華上開證
述,應不足採。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
如數給付上開金額,並不足取。
5.附表四項次四-6「已製電動捲門(面向北)尺寸變更修
改費用」
領域公司雖主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
院卷㈠第185頁),惟蔣守恩係證述,葛長榮於99年3月
9日會議時,有指示捲門尺寸定為W5400*H5600,另增加
小門,99年4月6日陳金枝、葛長榮至工地巡視時,又指
示將捲門尺寸再改為W6000*H5600,並取消小門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葛長榮則證述,其會議中
有指示蔣守恩另增小門。原設計的鐵捲門不變,只是在
鐵捲門內另增小門,至於其是否於99年4月6日指示取消
小門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250頁)。
是依葛蔣守恩、葛長榮前揭證述,僅能證明葛長榮曾於
99年3月9日會議時指示增加小門,至於有關變更捲門尺
寸乙節蔣守恩、葛長榮雖各執一詞,然上開捲門之尺寸
最後並未變更,為兩造所不爭,再質之蔣守恩,更改捲
門尺寸之承包商為何,其竟稱忘記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249頁反面),足見領域公司是否曾就上開捲門曾進行
尺寸更改,即足存疑,是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曾指示
蔣守恩施作捲門尺寸變更修改云云,應不可採。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雖鑑定此部分不屬於合約範圍內,且已施
作(見鑑定報告第89頁),惟依上說明,領域公司既不
能證明陳金枝曾有指示修改尺寸,是前揭鑑定
即無可採
。故領域公司請求該部分之電動捲門尺寸變更修改費用
,應屬無據。
6.附表四項次四-7「蹲式馬桶改坐式馬桶,修改配管費用
」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將蹲式馬桶改坐式
馬桶等情,應可採信,已見前述。又此部分工程項目費
用,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2,000元,
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9頁),是領
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
公司給付2,000元,應屬有據。
7.附表四項次四-8「隔間已完成後變動修改費用」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此部分工程項
目等情,應可採信,已見前述。又此部分工程項目費用
,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4萬5,000元,
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9頁),是領
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4萬5,000元,
應屬有據。再者,本工程項目為隔間已完成後變動修改
費用,核與附表三項次三-2-1「廠區內及辦公室隔間牆
(雙面)」係以平方公尺為計價,並不相同,附此說明
。
8.附表四項次四-9「逃生梯固定完成後移位」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此部分工程項
目等情,應可採信,已見前述。又此部分工程項目費用
,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1萬5,000元,
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90頁),是領
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5,000元,
應屬有據。
9.附表四項次四、12「代付葳錦高雄廠房租金」
兩造曾於100年5月製有「葳錦新建工程與領域尾款扣帳
明細對帳表」,此該對帳表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0
2頁),該對帳表上黑色及綠色字體為葳錦公司所為。
至於紅色及藍色字體為領域公司所為等情,亦為兩造所
不爭(見本院卷㈠第169頁不爭執事項四)。葳錦公司
業已表示「仁武廠原租金簽約6月到期,增加7-8月共計
23萬元,合約完工日4/30,實際驗收完成延了半年。以
上不計較合約罰則,請支付租金部份230,000元」等語
,領域公司則表示「感謝不計較合約罰則,故同意扣除
仁武廠原租金增加7-8月共計23萬元」等語,此觀該對
帳表自明。又領域公司業已自承,兩造同意領域公司補
貼2個月租金23萬元彌補,該23萬元亦經葳錦公司自工
程尾款扣除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60頁),顯見此部分
金額,業經兩造結算,領域公司再向葳錦公司為此部分
請求,應屬無據。
10.附表四項次四、13「消防變更設計」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並不足
採,有如前述。參之工程預算書已編列「消防設備器材
」、「消防管路工程」,且均載明「符合消防法規檢查
規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3頁),可見領域公司施作
此部分工程,應係為符合消防法規檢查規範而進行,應
屬合約範圍內之工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此部分工
程因不屬設計監造之範圍,而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尚
有誤會,應不足取。葳錦公司執此辯解(見本院卷㈠第
351頁),堪可採信。是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
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2萬6,250元,並不足
取。
11.附表四項次四-15「消防設備師簽證」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並不足
採,已如前述。又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雖編列「消防設
備器材」、「消防管路工程」,且均載明「符合消防法
規檢查規範」,且編列監造費用,此觀該工程預算書自
明。惟消防設備師簽證應非屬上開項目之費用,葳錦公
司辯稱,消防設備師簽證為系爭合約範圍內,並不足取
。本項目之消防設備師簽證費用既非葳錦公司指示領域
公司支付,亦非屬系爭合約範圍,是領域公司依民法第
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500
元,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請求給付,為有理由,詳後述)。
12.小結: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得向葳錦公司請求
給付18萬6,000元(計算式:12萬4,000元+2,000元+4
萬5,000元+1萬5,000元=18萬6,000元),應屬有據,
逾此請求,並不足取。
㈥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附表一至附
表四所示金額,於155萬7,200元(計算式:30萬6,974元
+67萬5,178元+38萬9,048元+18萬6,000元=155萬7200
元)。又兩造分別以直接工程款之2%、0.5%、1%編列工程
管理費及利潤(516,250/25,812,524=2%)、營造業綜合
保險(129,063/25,812,524=0.5%)、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費(258,125/25,812,524=1%),此觀工程預算書總表之
記載即明(見原審卷㈠第40頁)。領域公司連同工程管理
費及利潤、營造業綜合保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共得請
求葳錦公司加付161萬1,702元(未稅)(計算式:155萬7
,200元×(1+2%+0.5%+1%)=161萬1,702元),含稅金
額則為169萬2,287元(計算式:161萬1,702元×1.05=16
9萬2,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領域公司請求葳錦公
司給付169萬2,287元,應屬有據,逾此請求,並不足取。
十、領域公司請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並非出於
葳錦公司指示變更、追加工程或增加工程數量,則領域公司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
(確定部分除外),是否有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固定有明文。茲就領域公司此部分請求,
說明如下:
㈠附表一部分:
有關項次一-1「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此部分為合約範
圍內之項目;項次一-5「廠區綠帶周邊增設緣石」,領域
公司已願意吸收此部分工程款,均見前述,是葳錦公司受
有利益,非無法律上原因。有關項次一-6「辦公室甲種防
火門」,工程預算書編列有防火門4樘,每樘單價2萬元共
8萬元,惟領域公司僅設置3樘防火門領域公司此部分請求
2樘每樘2萬5,000元共5萬元,加計原施作之1樘防火門單
價2萬元,亦僅為7萬元,工程預算書編列8萬元,亦有如
前述,是葳錦公司並未受有利益。依上所述,領域公司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前揭工程之工程款
項,於法不符。
㈡附表二部分:
有關項次二-6「廠區入口增設伸縮門RC工程」,並非變更
設計,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有如前述,是葳錦公司受有
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有關項次二-○○○區○○○道斜
坡基礎工程」其中項次二-7a「車道斜坡下方排水溝工程
」,因已蓋住且失其功效,亦見前述,是葳錦公司並未受
有利益。依上所述,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葳錦公司給付前揭工程之工程款項,
於法不合。
㈢附表三部分:
1.有關項次三-1-2「鋁窗280*140cm(2F休息室)」合約
數量係280c m×140cm鋁窗1樘,領域公司並未施作,其
實際施作者係170cm×160cm、160cm×130cm鋁窗各1樘
,此部分項程項目既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顯然領域
公司係以實際施作之工項替代合約數量之工項,是葳錦
公司受有利益,非無法上原因。有關項次三-1-5「鋁窗
320*80cm(全部廁所)」合約數量係320c m×80cm鋁窗
3樘,惟領域公司實際施作320cm×800cm之鋁窗2樘、10
0cm×130cm之鋁窗1樘及400cm×80cm之鋁窗1樘;至於
項次三-1-6「鋁百葉窗100*100cm」合約數量係係100cm
×100cm之鋁百葉窗6樘,惟領域公司實際施作65cm×65
cm之鋁百葉窗2樘、12 0cm×90cm1樘、120cm×90cm1樘
及120cm×70cm1樘,依前揭說明,均屬替代合約數量之
工項,是葳錦公司受有利益,應有法律上原因。有關項
次三-1-9「其他不銹鋼門(受電室/消防室/發電機室/
逃生梯門)」合約數量係4樘未約定尺寸,而領域公司
實際施作180cm×210cm之不銹鋼門1樘及120cm×21 0cm
之不銹鋼門3樘,應為合約範圍,有如前述,是葳錦公
司受有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
2.項次三-3-1「RC水溝工程」合約數量為220公尺,領域
公司實際施作數量為322公尺,其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
作,參之系爭合約為領域公司之範本,且採總價承攬,
其建築圖說復為領域公司委由廖明隆建築師設計,領域
公司係立於締約之優勢地位,領域公司依原建築圖說施
工之數量多於估價單即工程預算書所列數量時,領域公
司應不能再向葳錦公司請求給付等情,已見前述,由此
堪認葳錦公司受有此部分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至於
項次三-3-2 「陰井」並非變更設計範,亦如前述,應
屬於合約範圍,是葳錦公司受有部分利益,亦有法律上
原因。
3.依上所言,葳錦公司受有前揭利益,均有法律上原因,
是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前
揭工程之工程款項,於法不符。
㈣附表四部分:
1.有關項次四-2「前院綠帶斜坡樣式(坡度)變更」、四
-3「剩餘土石方堆放區變更(第二期預定地)」、四-4
「大門入口前院轉角綠帶斜坡樣式變更(二次)」,均
係領域公司為完成系爭工程自行變更而增加施工,至於
項次四-5「瀝青混凝土路面車道轉角修改(業主變更6/
29施作)」,則屬領域公司完成原系爭工程之範圍,均
有如前述,是葳錦公司受有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另
項次四-6「已製電動捲門(面向北)尺寸變更修改費用
」,上開捲門之尺寸最後並未變更,
難認葳錦公司受有
利益。項次四-13「消防變更設計」,則屬於系爭合約
範圍,葳錦公司受有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是依前所
言,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
前揭工程之工程款項,於法未合。
2.項次四-15「消防設備師簽證」
領域公司支付此項費用1萬500元,並非基於系爭合約約
定,亦非系爭合約第12條情形,均有如前述。是葳錦公
司受有該支付費用之利益,並無法律上原因,且致領域
公司受有上開費用支出之損害,故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
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該費用1萬500元,應屬有
據。葳錦公司辯稱,領域公司不得向其請求給付云云(
見本院卷㈠第351頁),並不足取。
十一、被上訴人於兩造結算工程尾款時,並未提出尚有合約範圍
外之工程款或為任何保留,其嗣後再為本件請求,是否有
違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
本件兩造於100年5月間固就原合約範圍之工程款結算,惟
結算對帳方式係以電子郵件往返之方式為之,此有尾款扣
款帳明細對帳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02頁),並據
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30頁、原審卷㈠第193頁)
,再者,上開對帳係葳錦公司先以電子郵件發送給領域公
司之事實,亦據葳錦公司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㈠第92頁)
。參之該對帳表為「葳錦新建工程與領域尾款扣帳明細對
帳」其共分為3點即「1.總共已付款金額2,620萬元;2.合
約價2,900萬元;3.該扣明細如下。」而第3點再細分8小
點,而該8小點乃葳錦公司主張應如何扣款項目,此觀該
對帳表自明,則上開對帳表既為葳錦公司先行發送,且係
針對如何扣款所進行之協商,是難以該對帳表即可認定領
域公司對附表所示之工程,有任何拋棄請求之情形,是領
域公司辯稱該對帳表乃討論葳錦公司主張扣款事由是否存
在及數額,並非討論契約外工項葳錦公司應給付數額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131頁),應可採信。葳錦公司辯稱領域
公司嗣為本件請求,有違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云云(見
本院卷㈠第351頁),並不足取。
十二、葳錦公司主張依系爭合約第21條約定,以領域公司逾期完
工218日為由,對領域公司有632萬2000元之遲延違約金債
權,並主張予以抵銷,是否有理?
㈠本件系爭合約第21條固約定「逾期責任:由於乙方(即
領域公司)之責任未能按第4條規定期限內完工,每過1
天須扣除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見原審卷㈠第37頁)。
惟前揭對帳表第3點第2小點葳錦公司業已表示「3-2該
扣仁武廠原租金簽約6月到期,增加7-8月共計23萬元,
合約完工日4/30,實際驗收完成延了半年。以上不計較
合約罰則,請支付租金部份23萬元」等語,領域公司則
表示「驗收完成延了半年以上實為雙方均應負的責任,
感謝貴廠不計較合約罰則!故同意扣除仁武廠原租金增
加7-8月共計23萬元」等語,此觀該對帳表自明(見原
審卷㈠第202頁)。由此顯見,兩造就系爭工程所涉及
逾期完工之扣款責任,已另行合意以領域公司支付葳錦
公司仁武廠7-8月租金23萬元解決,並由葳錦公司逕自
應付領域公司之工程款予以扣取自明。是葳錦公司對領
域公司已無系爭合約第21條約定之逾期完工所生之債權
,領域公司就此所為辯解(見本院卷㈠第360頁),應
屬可採。葳錦公司主張領域公司逾期完工218日,依系
爭合約第21條約定,其有632萬2,000元之遲延違約金債
權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52-353頁),並不足取,葳錦
公司復主張以上開債權主張抵銷本件領域公司所請求之
債權,
自屬無據。
㈡依上所述,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
約定承攬報酬請求權,應得向葳錦公司請求給付追加工
程款169萬2,287元,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得向葳
錦公司請求給付1萬500元,合計170萬2,787元,逾此請
求,自不足取。
十三、
綜上所述,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系爭契約第12條約
定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70萬2,78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7日(見原審卷㈠
第16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葳錦公司敗訴之判
決,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葳錦公司敗訴之判決,並
無不合。葳錦公司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原審駁回領域
公司請求60萬4,4400元本息部分,核無違誤。領域公司就
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十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
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
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十五、據上論結,本件葳錦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領域公司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
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
│附表一 │
├──┬────┬──┬──┬────┬────┬────┬────┬─────┤
│項次│工程項目│單位│數量│ 單價 │領域公司│鑑定金額│原審法院│備註 │
│ │ │ │ │ │請求金額│(鑑定報│判斷金額│ │
│ │ │ │ │ │ │告頁數) │ │ │
│ │ │ │ │ │ │ │ │ │
├──┼────┴──┴──┴────┴────┴────┴────┴─────┤
│一 │合約估價單未列入以及圖說無繪製之項目 │
├──┼────┬──┬──┬────┬────┬────┬────┬─────┤
│1 │地下水點│ │ │ │ │ │ │ │
│ │井鑽鑿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 a│水井鑽鑿│式 │1 │36,000元│36,000元│36.000元│0元 │附帶上訴請│
│ │工程 │ │ │ │ │(p.75) │ │求3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b│地下水給│式 │1 │22,000元│22,000元│22,000元│0元 │附帶上訴請│
│ │水管地下│ │ │ │ │(p.75) │ │求22,000元│
│ │埋設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c│地下水沉│式 │1 │16,500元│16,500元│0元(p.75│0元 │已告確定。│
│ │水式泵浦│ │ │ │ │) │ │ │
│ │電源配管│ │ │ │ │ │ │ │
│ │線工程 │ │ │ │ │ │ │ │
├──┼────┼──┼──┼────┼────┼────┼────┼─────┤
│2 │廠房內試│ │ │ │ │ │ │ │
│ │水區地板│ │ │ │ │ │ │ │
│ │排水明溝│ │ │ │ │ │ │ │
├──┼────┼──┼──┼────┼────├────┼────┼─────┤
│ a│排水溝土│M │26 │2,805元 │71,528元│71,528元│71,528元│ │
│ │木工程(│ │ │ │ │(p.75) │ │ │
│ │含鍍鋅格│ │ │ │ │ │ │ │
│ │柵溝蓋)│ │ │ │ │ │ │ │
├──┼────┼──┼──┼────┼────├────┼────┼─────┤
│ b│排水溝地│式 │1 │8,800元 │8,800元 │8,800元(│8,800元 │ │
│ │下排放管│ │ │ │ │p.75) │ │ │
│ │埋設工程│ │ │ │ │ │ │ │
├──┼────┼──┼──┼────┼────┼────┼────┼─────┤
│3 │廠房增設│ │ │ │ │ │ │ │
│ │屋頂工作│ │ │ │ │ │ │ │
│ │爬梯 │ │ │ │ │ │ │ │
├──┼────┼──┼──┼────┼────├────┼────┼─────┤
│ a│工作爬梯│座 │1 │15,000元│15,000元│15,000元│15,000元│ │
│ │(有安裝│ │ │ │ │(p.75) │ │ │
│ │) │ │ │ │ │ │ │ │
├──┼────┼──┼──┼────┼────├────┼────┼─────┤
│ b│工作爬梯│座 │2 │12,500元│25,000元│0元(p.75│0元 │已告確定。│
│ │(無安裝│ │ │ │ │) │ │ │
│ │) │ │ │ │ │ │ │ │
├──┼────┼──┼──┼────┼────┼────┼────┼─────┤
│4 │木工裝潢│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a│大廳及帷│式 │1 │159,204 │159,204 │159,204 │159,204 │ │
│ │幕牆H型 │ │ │元 │元 │元( p.75│元 │ │
│ │鋼橫樑包│ │ │ │ │ │ │ │
│ │飾收邊材│ │ │ │ │ │ │ │
│ │料及工資│ │ │ │ │ │ │ │
├──┼────┼──┼──┼────┼────├────┼────┼─────┤
│ b│大廳樓梯│式 │1 │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 │
│ │包飾下方│ │ │ │ │(p .75) │ │ │
│ │隔儲藏間│ │ │ │ │ │ │ │
├──┼────┼──┼──┼────┼────┼────┼────┼─────┤
│5 │廠區綠帶│式 │1 │165,000 │165,000 │165,000 │165,000 │ │
│ │周邊增設│ │ │元 │元 │元( p │元 │ │
│ │緣石 │ │ │ │ │.76) │ │ │
├──┼────┼──┼──┼────┼────┼────┼────┼─────┤
│6 │辦公室甲│ │ │ │ │ │ │ │
│ │種防火門│ │ │ │ │ │ │ │
├──┼────┼──┼──┼────┼────├────┼────┼─────┤
│ a│120*21 │樘 │1 │25,000元│25,000元│25,000元│0元 │附帶上訴請│
│ │(1F大廳│ │ │ │ │(p.76) │ │求25,000元│
│ │) │ │ │ │ │ │ │ │
├──┼────┼──┼──┼────┼────├────┼────┼─────┤
│ b│120*21 │樘 │1 │25,000元│25,000元│25,000元│0元 │附帶上訴請│
│ │(1F走廊│ │ │ │ │(p.76) │ │求25,000元│
│ │) │ │ │ │ │ │ │ │
├──┼────┼──┼──┼────┼────┼────┼────┼─────┤
│7 │辦公室2F│樘 │1 │2,442元 │2,442元 │2,442元(│2,442元 │ │
│ │女生廁所│ │ │ │ │p.76) │ │ │
│ │鋁窗(60│ │ │ │ │ │ │ │
│ │*60cm) │ │ │ │ │ │ │ │
├──┼────┼──┼──┼────┼────┼────┼────┼─────┤
│8 │花台磚9.│式 │1 │2,848元 │2,848元 │0元(p.76│0元 │已告確定。│
│ │04㎡*300│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624,322 │579,974 │471,974 │附帶上訴請│
│ │ │ │ │ │元 │元 │元 │求108,000 │
│ │ │ │ │ │ │ │ │元 │
└──┴────┴──┴──┴────┴────┴────┴────┴─────┘
┌────────────────────────────────────────────┐
│附表二 │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 單價 │ 領域公司 │鑑定金額( │地院判斷│備註 │
│ │ │ │ │ │ 請求金額 │鑑定卷頁) │金額 │ │
├──┼──────┴──┴───┴────┴─────┴─────┴────┴─────┤
│二 │合約估價單未列入,經結構計算建築圖有繪製之項目 │
├──┼──────┬──┬───┬────┬─────┬─────┬────┬─────┤
│1 │廠房區東/西 │ │ │ │ │ │ │ │
│ │二側外牆鋼結│ │ │ │ │ │ │ │
│ │構補強工程 │ │ │ │ │ │ │ │
├──┼──────┼──┼───┼────┼─────├─────┼────┼─────┤
│ │H型鋼 │kg │1,392 │43元 │59,856元 │44,544元 │44,544元│ │
│ │250*8M*6支 │ │ │ │ │(p.77) │ │ │
├──┼──────┼──┼───┼────┼─────┼─────┼────┼─────┤
│2 │廠房區廁所上│ │ │ │ │ │ │ │
│ │方鋼結構工程│ │ │ │ │ │ │ │
├──┼──────┼──┼───┼────┼─────├─────┼────┼─────┤
│ a│H型鋼 │kg │464 │43元 │19,952元 │14,848元 │14,848元│ │
│ │250*8M*2支 │ │ │ │ │(p.77) │ │ │
├──┼──────┼──┼───┼────┼─────├─────┼────┼─────┤
│ b│H型鋼 │kg │696 │43元 │29,928元 │22,272元 │22,272元│ │
│ │250*6M*4支 │ │ │ │ │(p.77) │ │ │
├──┼──────┼──┼───┼────┼─────├─────┼────┼─────┤
│ c│C型鋼 │kg │372 │43元 │15,996元 │11,904元 │11,904元│ │
│ │150*65*2.33 │ │ │ │ │(p.77) │ │ │
│ │+5200*13支 │ │ │ │ │ │ │ │
├──┼──────┼──┼───┼────┼─────├─────┼────┼─────┤
│ d│花板4m*8m │塊 │12 │5,250元 │63,000元 │63,000元 │63,000元│ │
│ │ │ │ │ │ │(p.77) │ │ │
├──┼──────┼──┼───┼────┼─────├─────┼────┼─────┤
│ e│鐵板 │kg │116 │43元 │4,988元 │3,712元 │3,712元 │ │
│ │ │ │ │ │ │(p.77) │ │ │
├──┼──────┼──┼───┼────┼─────├─────┼────┼─────┤
│ f│固定座2孔 │組 │39 │82元 │3,198元 │3,198元 │3,198元 │ │
│ │ │ │ │ │ │(p.77) │ │ │
├──┼──────┼──┼───┼────┼─────├─────┼────┼─────┤
│ g│螺絲五金 │式 │1 │12,000元│12,000元 │12,000元 │12,000元│ │
│ │ │ │ │ │ │(p.77) │ │ │
├──┼──────┼──┼───┼────┼─────├─────┼────┼─────┤
│ h│吊運 │式 │1 │12,000元│12,000元 │12,000元 │12,000元│ │
│ │ │ │ │ │ │(p.77) │ │ │
├──┼──────┼──┼───┼────┼─────├─────┼────┼─────┤
│ i│安全爬梯 │座 │1 │10,000元│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
│ │ │ │ │ │ │(p.77) │ │ │
├──┼──────┼──┼───┼────┼─────┼─────┼────┼─────┤
│3 │活動百葉窗 │ │ │ │ │ │ │ │
├──┼──────┼──┼───┼────┼─────├─────┼────┼─────┤
│ a│215*50cm(1F│樘 │1 │6,750元 │6,750元 │6,750元 │6,750元 │ │
│ │主管辦公室)│ │ │ │ │(p.77) │ │ │
├──┼──────┼──┼───┼────┼─────├─────┼────┼─────┤
│ b│500*50cm(2F│樘 │1 │10,500元│10,500元 │10,500元 │10,500元│ │
│ │會議室) │ │ │ │ │(p.77) │ │ │
├──┼──────┼──┼───┼────┼─────┼─────┼────┼─────┤
│4 │辦公區入口造│式 │1 │160,750 │160,750元 │160,750元 │160,750 │ │
│ │型雨庇 │ │ │元 │ │(p.77) │元 │ │
│ │ │ │ │ │ │ │ │ │
├──┼──────┼──┼───┼────┼─────┼─────┼────┼─────┤
│5 │停車位變更停│式 │1 │123,700 │123,700元 │123,700元 │123,700 │ │
│ │放位置地面鋪│ │ │元 │ │(p.78) │元 │ │
│ │設植草磚 │ │ │ │ │ │ │ │
├──┼──────┼──┼───┼────┼─────┼─────┼────┼─────┤
│6 │廠區入口增設│ │ │ │ │ │ │ │
│ │伸縮門RC工程│ │ │ │ │ │ │ │
├──┼──────┼──┼───┼────┼─────├─────┼────┼─────┤
│ a│門柱及牆收納│式 │1 │50,000元│50,000元 │50,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空間RC結構 │ │ │ │ │(p.78) │ │求50,000元│
├──┼──────┼──┼───┼────┼─────├─────┼────┼─────┤
│ b│伸縮大門門軌│式 │1 │30,000元│30,000元 │30,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地樑RC結構 │ │ │ │ │(p.78) │ │求30,000元│
├──┼──────┼──┼───┼────┼─────┼─────┼────┼─────┤
│○ ○○區○○○道│ │ │ │ │ │ │ │
│ │斜坡基礎工程│ │ │ │ │ │ │ │
├──┼──────┼──┼───┼────┼─────├─────┼────┼─────┤
│ a│車道斜坡下方│M │13 │2,000元 │26,000元 │26,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排水溝 │ │ │ │ │(p.78) │ │求26,000元│
├──┼──────┼──┼───┼────┼─────├─────┼────┼─────┤
│ b│二側RC擋土牆│M │32 │5,500元 │176,000元 │176,000元 │176,000 │ │
│ │工程 │ │ │ │ │(p.78) │元 │ │
├──┼──────┼──┼───┼────┼─────├─────┼────┼─────┤
│ c│斜坡地基土方│式 │1 │0元 │0元 │0元(p.78) │0元 │ │
│ │回填夯實 │ │ │ │ │ │ │ │
├──┼──────┼──┼───┼────┼─────┼─────┼────┼─────┤
│ │小計 │ │ │ │814,618元 │781,178元 │675,178 │附帶上訴請│
│ │ │ │ │ │ │ │元 │求106,000 │
│ │ │ │ │ │ │ │ │元 │
└──┴──────┴──┴───┴────┴─────┴─────┴────┴─────┘
┌─────────────────────────────────────────────┐
│附表三 │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 領域公司 │鑑定金額( │地院判斷 │備註 │
│ │ │ │ │ │ 請求金額 │鑑定卷頁) │金額 │ │
├──┼───────┴──┴──┴────┴─────┴─────┴─────┴─────┤
│三 │合約估價單數量與竣工圖數量不符之工程項目 │
├──┼───────┬──┬──┬────┬─────┬─────┬─────┬─────┤
│三-1│門窗部分 │ │ │ │ │ │ │ │
├──┼───────┼──┼──┼────┼─────┼─────┼─────┼─────┤
│1 │鋁窗400*140cm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18 │12,000元│-216,000元│-216,000元│-216,000元│ │
│ │ │ │ │ │ │(p.79) │ │ │
├──┼───────┼──┼──┼────┼─────├─────┼─────┼─────┤
│ b│竣工數量(廠房│樘 │11 │12,000元│132,000元 │132,000元 │132,000元 │ │
│ │區) │ │ │ │ │(p.79) │ │ │
├──┼───────┼──┼──┼────┼─────┼─────┼─────┼─────┤
│2 │鋁窗280*140cm │ │ │ │ │ │ │ │
│ │(2F休息室) │ │ │ │ │ │ │ │
├──┼───────┼──┼──┼────┼─────├─────┼─────┼─────┤
│ a│合約尺寸 │樘 │1 │8,500元 │-8,500元 │-8,500元 │-8,500元 │ │
│ │280*140cm │ │ │ │ │(p.79) │ │ │
├──┼───────┼──┼──┼────┼─────├─────┼─────┼─────┤
│ b│竣工尺寸 │樘 │1 │5,900元 │5,900元 │5,900元 │5,900元 │ │
│ │170*160cm(2F │ │ │ │ │(p.79) │ │ │
│ │休息室) │ │ │ │ │ │ │ │
├──┼───────┼──┼──┼────┼─────├─────┼─────┼─────┤
│ │竣工尺寸 │樘 │1 │4,500元 │4,500元 │4,500元 │4,500元 │ │
│ │160*130cm(2F │ │ │ │ │(p.79) │ │ │
│ │資料室) │ │ │ │ │ │ │ │
├──┼───────┼──┼──┼────┼─────┼─────┼─────┼─────┤
│3 │鋁窗140*140cm │ │ │ │ │ │ │ │
│ │(1F休息室) │ │ │ │ │ │ │ │
├──┼───────┼──┼──┼────┼─────├─────┼─────┼─────┤
│ a│合約尺寸 │樘 │5 │4,200元 │-21,000元 │-21,000元 │-21,000元 │ │
│ │140*140cm │ │ │ │ │(p.79) │ │ │
├──┼───────┼──┼──┼────┼─────├─────┼─────┼─────┤
│ b│竣工尺寸 │樘 │1 │4,500元 │4,500元 │4,500元 │4,500元 │ │
│ │160*130cm(1F │ │ │ │ │(p.79) │ │ │
│ │休息室) │ │ │ │ │ │ │ │
├──┼───────┼──┼──┼────┼─────├─────┼─────┼─────┤
│ c│竣工尺寸 │樘 │1 │4,500 │4,500 │4,500元 │4,500元 │ │
│ │160*130cm(1F │ │ │ │ │(p.79) │ │ │
│ │電腦機房) │ │ │ │ │ │ │ │
├──┼───────┼──┼──┼────┼─────├─────┼─────┼─────┤
│ d│竣工尺寸 │樘 │1 │3,400元 │3,400元 │3,400元 │3,400元 │ │
│ │120*130cm(1F │ │ │ │ │(p.79) │ │ │
│ │展示間) │ │ │ │ │ │ │ │
├──┼───────┼──┼──┼────┼─────┼─────┼─────┼─────┤
│4 │鋁窗100*140cm │ │ │ │ │ │ │ │
│ │(1F廁所走廊)│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2 │3,000元 │-6,000元 │-6,000元 │-6,000元 │ │
│ │ │ │ │ │ │(p.80) │ │ │
├──┼───────┼──┼──┼────┼─────├─────┼─────┼─────┤
│ b│竣工數量(建築│樘 │0 │3,000元 │0元 │0元(p.80) │0元 │ │
│ │師取消) │ │ │ │ │ │ │ │
│ │ │ │ │ │ │ │ │ │
├──┼───────┼──┼──┼────┼─────┼─────┼─────┼─────┤
│5 │鋁窗320*80cm(│ │ │ │ │ │ │ │
│ │全部廁所) │ │ │ │ │ │ │ │
├──┼───────┼──┼──┼────┼─────├─────┼─────┼─────┤
│ a│合約尺寸 │樘 │3 │5,500元 │-16,500元 │-16,500元 │-16,500元 │ │
│ │320*80cm │ │ │ │ │(p.80) │ │ │
├──┼───────┼──┼──┼────┼─────├─────┼─────┼─────┤
│ b│竣工數量 │樘 │2 │5,500元 │11,000元 │11,000元 │11,000元 │ │
│ │320*80cm (辦 │ │ │ │ │(p.80) │ │ │
│ │公室1.2F廁所)│ │ │ │ │ │ │ │
│ │ │ │ │ │ │ │ │ │
├──┼───────┼──┼──┼────┼─────├─────┼─────┼─────┤
│ c│竣工數量 │樘 │1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
│ │100*130cm(辦 │ │ │ │ │(p.80) │ │ │
│ │公室1F廁所) │ │ │ │ │ │ │ │
├──┼───────┼──┼──┼────┼─────├─────┼─────┼─────┤
│ d│竣工數量 │樘 │1 │6,800元 │6,800元 │6,800元 │6,800元 │ │
│ │400*80cm (廠 │ │ │ │ │(p.80) │ │ │
│ │房廁所) │ │ │ │ │ │ │ │
├──┼───────┼──┼──┼────┼─────┼─────┼─────┼─────┤
│6 │鋁百葉窗 │ │ │ │ │ │ │ │
│ │100*100cm │ │ │ │ │ │ │ │
├──┼───────┼──┼──┼────┼─────├─────┼─────┼─────┤
│ a│合約尺寸 │樘 │6 │3,000元 │-18,000元 │-18,000元 │-18,000元 │ │
│ │100*100cm │ │ │ │ │(p.80) │ │ │
├──┼───────┼──┼──┼────┼─────├─────┼─────┼─────┤
│ b│竣工數量 │樘 │2 │ │0元 │13,200元 │13,200元 │ │
│ │65*65cm (台電│ │ │ │ │(p.80) │ │ │
│ │受電室) │ │ │ │ │ │ │ │
├──┼───────┼──┼──┼────┼─────├─────┼─────┼─────┤
│ c│竣工數量 │樘 │1 │ │0元 │6,600元 │6,600元 │ │
│ │65*65cm (發電│ │ │ │ │(p.80) │ │ │
│ │機室) │ │ │ │ │ │ │ │
├──┼───────┼──┼──┼────┼─────├─────┼─────┼─────┤
│ d│竣工數量 │樘 │1 │ │0元 │19,000元 │19,000元 │ │
│ │120*90cm (發 │ │ │ │ │(p.80) │ │ │
│ │電機室) │ │ │ │ │ │ │ │
├──┼───────┼──┼──┼────┼─────├─────┼─────┼─────┤
│ e│竣工數量 │樘 │1 │ │56,175元 │15,000元 │15,000元 │ │
│ │120*70cm (發 │ │ │ │ │(p.80) │ │ │
│ │電機室) │ │ │ │ │ │ │ │
├──┼───────┼──┼──┼────┼─────┼─────┼─────┼─────┤
│7 │烤漆電動鐵捲門│ │ │ │ │ │ │ │
│ │(建築圖600*50│ │ │ │ │ │ │ │
│ │0cm) │ │ │ │ │ │ │ │
├──┼───────┼──┼──┼────┼─────├─────┼─────┼─────┤
│ a│合約尺寸(建築│樘 │2 │8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 │
│ │圖600*500cm) │ │ │ │ │(p.81) │ │ │
│ │ │ │ │ │ │ │ │ │
├──┼───────┼──┼──┼────┼─────├─────┼─────┼─────┤
│ b│竣工尺寸(廠房│樘 │2 │96,000元│192,000元 │192,000元 │192,000元 │ │
│ │大門/側門 │ │ │ │ │(p.81) │ │ │
│ │ │ │ │ │ │ │ │ │
├──┼───────┼──┼──┼────┼─────┼─────┼─────┼─────┤
│8 │烤漆電動鐵捲門│ │ │ │ │ │ │ │
│ │300*500cm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1 │40,000元│-40,000元 │-40,000元 │-40,000元 │ │
│ │ │ │ │ │ │(p.81) │ │ │
├──┼───────┼──┼──┼────┼─────├─────┼─────┼─────┤
│ b│竣工數量(業主│樘 │0 │40,000元│0元 │0元 │0元 │ │
│ │取消) │ │ │ │ │ │ │ │
├──┼───────┼──┼──┼────┼─────┼─────┼─────┼─────┤
│9 │其他不銹鋼門(│ │ │ │ │ │ │ │
│ │受電室/消防室/│ │ │ │ │ │ │ │
│ │發電機室/逃生 │ │ │ │ │ │ │ │
│ │梯門) │ │ │ │ │ │ │ │
├──┼───────┼──┼──┼────┼─────├─────┼─────┼─────┤
│ │合約數量 │樘 │4 │6,500元 │-26,000元 │-26,000元 │0元 │ │
│ │ │ │ │ │ │(p.81) │ │ │
├──┼───────┼──┼──┼────┼─────├─────┼─────┼─────┤
│ │竣工數量180*21│樘 │1 │52,500元│52,500元 │52,5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0cm(台電受電 │ │ │ │ │(p.81) │ │求52,500元│
│ │室) │ │ │ │ │ │ │ │
├──┼───────┼──┼──┼────┼─────├─────┼─────┼─────┤
│ │竣工數量120*21│樘 │1 │6,500元 │6,500元 │6,5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0cm(消防室) │ │ │ │ │(p.81) │ │求6,500元 │
│ │ │ │ │ │ │ │ │ │
├──┼───────┼──┼──┼────┼─────├─────┼─────┼─────┤
│ │竣工數量120*21│樘 │1 │6,500元 │6,500元 │6,5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0cm(發電機室 │ │ │ │ │(p.81) │ │求6,500元 │
│ │) │ │ │ │ │ │ │ │
├──┼───────┼──┼──┼────┼─────├─────┼─────┼─────┤
│ │竣工數量120*21│樘 │1 │6,500元 │6,500元 │6,5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0cm(逃生梯門 │ │ │ │ │(p.81) │ │求6,500元 │
│ │) │ │ │ │ │ │ │ │
├──┼───────┼──┼──┼────┼─────┼─────┼─────┼─────┤
│10 │廠區入口伸縮軌│ │ │ │ │ │ │ │
│ │道大門(建築圖│ │ │ │ │ │ │ │
│ │600cm) │ │ │ │ │ │ │ │
├──┼───────┼──┼──┼────┼─────├─────┼─────┼─────┤
│ │合約尺寸 │樘 │1 │89,000元│-89,000元 │-89,000元 │-89,000元 │ │
│ │ │ │ │ │ │(p.82) │ │ │
├──┼───────┼──┼──┼────┼─────├─────┼─────┼─────┤
│ │竣工尺寸(業主│樘 │1 │189,000 │189,000元 │106,941元 │106,941元 │ │
│ │修改尺寸1280cm│ │ │元 │ │(p.82) │ │ │
│ │) │ │ │ │ │ │ │ │
├──┼───────┼──┼──┼────┼─────┼─────┼─────┼─────┤
│三-2│辦公室裝修部分│ │ │ │ │ │ │ │
├──┼───────┼──┼──┼────┼─────┼─────┼─────┼─────┤
│1 │廠區內及辦公室│ │ │ │ │ │ │ │
│ │隔間牆(雙面)│ │ │ │ │ │ │ │
├──┼───────┼──┼──┼────┼─────├─────┼─────┼─────┤
│ a│合約數量 │m2 │742 │760元 │-563,920元│-563,920元│-563,920元│ │
│ │ │ │ │ │ │(p.82) │ │ │
├──┼───────┼──┼──┼────┼─────├─────┼─────┼─────┤
│ b│竣工數量 │m2 │1345│760元 │1,022,200 │1,022,200 │1,022,200 │ │
│ │ │ │ │ │元 │元(p.82) │元 │ │
├──┼───────┼──┼──┼────┼─────┼─────┼─────┼─────┤
│2 │隔間油漆工程 │ │ │ │ │ │ │ │
├──┼───────┼──┼──┼────┼─────├─────┼─────┼─────┤
│ a│合約單價 │m2 │1561│150元 │-234,150元│-234,150元│-234,150元│ │
│ │ │ │ │ │ │(p.82) │ │ │
├──┼───────┼──┼──┼────┼─────├─────┼─────┼─────┤
│ b│竣工單價(含業│m2 │1561│183元 │359,037元 │359,037元 │359,037元 │ │
│ │主條紋式配色工│ │ │ │ │(p.82) │ │ │
│ │資追加) │ │ │ │ │ │ │ │
├──┼───────┼──┼──┼────┼─────┼─────┼─────┼─────┤
│3 │辦公室木門 │ │ │ │ │ │ │ │
│ │90*210cm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19 │13,000元│-247,000元│-247,000元│-247,000元│ │
│ │ │ │ │ │ │(p.83) │ │ │
├──┼───────┼──┼──┼────┼─────├─────┼─────┼─────┤
│ b│竣工數量(業主│樘 │22 │13,000元│286,000元 │221,000元 │221,000元 │ │
│ │隔間變動)防火│ │ │ │ │(p.83) │ │ │
│ │木纖門 │ │ │ │ │ │ │ │
├──┼───────┼──┼──┼────┼─────┼─────┼─────┼─────┤
│4 │辦公室窗框含玻│ │ │ │ │ │ │ │
│ │璃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才 │599 │120元 │-71,880元 │-71,880元 │-71,880元 │ │
│ │ │ │ │ │ │(p.83) │ │ │
├──┼───────┼──┼──┼────┼─────├─────┼─────┼─────┤
│ b│竣工數量400*12│才 │53 │120元 │6,360元 │6,360元 │6,360元 │ │
│ │0cm(1F業務區 │ │ │ │ │(p.83) │ │ │
│ │) │ │ │ │ │ │ │ │
├──┼───────┼──┼──┼────┼─────├─────┼─────┼─────┤
│ c│竣工數量300*12│才 │40 │120元 │4,800元 │4,800元 │4,800元 │ │
│ │0cm(1F主管室 │ │ │ │ │(p.83) │ │ │
│ │) │ │ │ │ │ │ │ │
├──┼───────┼──┼──┼────┼─────├─────┼─────┼─────┤
│ d│竣工數量350*20│才 │77 │120元 │9,240元 │9,240元 │9,240元 │ │
│ │0cm(1F展示區 │ │ │ │ │(p.83) │ │ │
│ │) │ │ │ │ │ │ │ │
├──┼───────┼──┼──┼────┼─────├─────┼─────┼─────┤
│ e│竣工數量120*12│才 │16 │120元 │1,920元 │1,920元 │1,920元 │ │
│ │0cm(1F展示區 │ │ │ │ │(p.83) │ │ │
│ │) │ │ │ │ │ │ │ │
├──┼───────┼──┼──┼────┼─────├─────┼─────┼─────┤
│ f│竣工數量300*12│才 │40 │120元 │4,800元 │4,800元 │4,800元 │ │
│ │0cm(2F宣傳設 │ │ │ │ │(p.83) │ │ │
│ │計區) │ │ │ │ │ │ │ │
├──┼───────┼──┼──┼────┼─────├─────┼─────┼─────┤
│ g│竣工數量300*20│才 │66 │120元 │7,920元 │7,920元 │7,920元 │ │
│ │0cm(2F財務區 │ │ │ │ │(p.83) │ │ │
│ │) │ │ │ │ │ │ │ │
├──┼───────┼──┼──┼────┼─────├─────┼─────┼─────┤
│ h│竣工數量300*12│才 │40 │120元 │4,800元 │4,800元 │4,800元 │ │
│ │0cm(2F主管室 │ │ │ │ │(p.83) │ │ │
│ │) │ │ │ │ │ │ │ │
├──┼───────┼──┼──┼────┼─────├─────┼─────┼─────┤
│ i│竣工數量500*12│才 │66 │120元 │7,920元 │7,920元 │7,920元 │ │
│ │0cm(2F會議室 │ │ │ │ │(p.83) │ │ │
│ │) │ │ │ │ │ │ │ │
├──┼───────┼──┼──┼────┼─────├─────┼─────┼─────┤
│ j│竣工數量150*12│才 │25 │12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 │
│ │0cm(2F產品開 │ │ │ │ │(p.83) │ │ │
│ │發區) │ │ │ │ │ │ │ │
├──┼───────┼──┼──┼────┼─────├─────┼─────┼─────┤
│ k│竣工數量150*12│才 │25 │12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 │
│ │0cm(2F會客室 │ │ │ │ │(p.83) │ │ │
│ │) │ │ │ │ │ │ │ │
├──┼───────┼──┼──┼────┼─────┼─────┼─────┼─────┤
│5 │防火門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4 │20,000元│-80,000元 │-80,000元 │-80,000元 │ │
│ │ │ │ │ │ │(p.84) │ │ │
├──┼───────┼──┼──┼────┼─────├─────┼─────┼─────┤
│ b│竣工數量 │樘 │1 │20,000元│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 │
│ │120*210cm │ │ │ │ │(p.84) │ │ │
├──┼───────┼──┼──┼────┼─────├─────┼─────┼─────┤
│ c│竣工數量 │樘 │2 │20,000元│40,000元 │40,000元 │40,000元 │ │
│ │90*210cm │ │ │ │ │(p.84) │ │ │
├──┼───────┼──┼──┼────┼─────┼─────┼─────┼─────┤
│6 │蹲式馬桶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座 │13 │2,250元 │-29,250元 │-29,250元 │-29,250元 │ │
│ │ │ │ │ │ │(p.84) │ │ │
├──┼───────┼──┼──┼────┼─────├─────┼─────┼─────┤
│ b│竣工數量蹲式馬│座 │3 │2,250元 │6,750元 │6,750元 │6,750元 │ │
│ │桶 │ │ │ │ │(p.84) │ │ │
├──┼───────┼──┼──┼────┼─────├─────┼─────┼─────┤
│ c│竣工數量坐式馬│座 │8 │5,500元 │44,000元 │44,000元 │44,000元 │ │
│ │桶 │ │ │ │ │(p.84) │ │ │
├──┼───────┼──┼──┼────┼─────┼─────┼─────┼─────┤
│7 │小便斗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座 │8 │2,600元 │-20,800元 │-20,800元 │0元 │ │
│ │ │ │ │ │ │(p.84) │ │ │
├──┼───────┼──┼──┼────┼─────├─────┼─────┼─────┤
│ b│竣工數量(業主│座 │9 │2,600元 │23,400元 │23,4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變更修改) │ │ │ │ │(p.84) │ │求23,400元│
├──┼───────┼──┼──┼────┼─────┼─────┼─────┼─────┤
│三-3│雜項工程部分 │ │ │ │ │ │ │ │
├──┼───────┼──┼──┼────┼─────├─────┼─────┼─────┤
│1 │RC水溝工程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M │220 │2,000元 │-440,000元│-440,000元│-440,000元│ │
│ │ │ │ │ │ │(p.85) │ │ │
├──┼───────┼──┼──┼────┼─────├─────┼─────┼─────┤
│ b│竣工數量 │M │320 │2,000元 │644,000元 │644,000元 │644,000元 │ │
│ │ │ │ │ │ │(p.85) │ │ │
├──┼───────┼──┼──┼────┼─────┼─────┼─────┼─────┤
│2 │陰井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組 │12 │6,000元 │-72,000元 │-72,000元 │-72,000元 │ │
│ │ │ │ │ │ │(p.85) │ │ │
├──┼───────┼──┼──┼────┼─────├─────┼─────┼─────┤
│ b│竣工數量 │組 │4 │6,000元 │24,000元 │24,000元 │24,000元 │ │
│ │60*60cm │ │ │ │ │(p.85) │ │ │
├──┼───────┼──┼──┼────┼─────├─────┼─────┼─────┤
│ c│竣工數量 │組 │5 │20,000元│100,000元 │80,000元 │80,000元 │ │
│ │150*150cm │ │ │ │ │(p.85) │ │ │
├──┼───────┼──┼──┼────┼─────┼─────┼─────┼─────┤
│3 │排水幹管工程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M │200 │600元 │-120,000元│-120,000元│-120,000元│ │
│ │ │ │ │ │ │(p.85) │ │ │
├──┼───────┼──┼──┼────┼─────├─────┼─────┼─────┤
│ b│竣工數量 │M │113 │600元 │67,800元 │67,800元 │67,800元 │ │
│ │ │ │ │ │ │(p.85) │ │ │
├──┼───────┼──┼──┼────┼─────┼─────┼─────┼─────┤
│4 │瀝青(含級配)│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M │2800│480元 │-1,344,000│-1,344,000│-1,344,000│ │
│ │ │ │ │ │元 │元(p.86) │元 │ │
├──┼───────┼──┼──┼────┼─────├─────┼─────┼─────┤
│ b│竣工數量 │M │2772│480元 │1,330,560 │1,330,560 │1,330,560 │ │
│ │ │ │ │ │元 │元(p.86) │元 │ │
├──┼───────┼──┼──┼────┼─────┼─────┼─────┼─────┤
│ │追加減小計 │ │ │ │882,082元 │712,648元 │664,048元 │附帶上訴請│
│ │ │ │ │ │ │ │ │求95,400元│
└──┴───────┴──┴──┴────┴─────┴─────┴─────┴─────┘
┌───────────────────────────────────────────┐
│附表四 │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 領域公司 │鑑定金額 │地院判斷│備註 │
│ │ │ │ │ │ 請求金額 │(鑑定卷頁) │金額 │ │
├──┼─────┴──┴──┴────┴─────┴──────┴────┴─────┤
│四 │其他圖面變更後及業主現場變更所造成之追加工程 │
├──┼─────┬──┬──┬────┬─────┬──────┬────┬─────┤
│1 │停車場位置│ │ │ │ │ │ │ │
│ │變更 │ │ │ │ │ │ │ │
├──┼─────┼──┼──┼────┼─────├──────┼────┼─────┤
│ a│路燈立柱燈│盞 │6 │14,500元│87,000元 │87,000元 │87,000元│ │
│ │增加 │ │ │ │ │(p.87) │ │ │
├──┼─────┼──┼──┼────┼─────├──────┼────┼─────┤
│ b│庭園燈增加│盞 │2 │2,5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 │
│ │ │ │ │ │ │(p.87) │ │ │
├──┼─────┼──┼──┼────┼─────├──────┼────┼─────┤
│ c│上列燈具電│M │320 │100元 │32,000元 │32,000元 │32,000元│ │
│ │源管線增長│ │ │ │ │(p.87) │ │ │
├──┼─────┼──┼──┼────┼─────├──────┼────┼─────┤
│ d│監視攝影機│M │110 │35元 │3,85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配管增長 │ │ │ │ │ │ │ │
├──┼─────┼──┼──┼────┼─────┼──────┼────┼─────┤
│2 │前院綠帶斜│ │ │ │ │ │ │ │
│ │坡樣式(坡│ │ │ │ │ │ │ │
│ │度)變更 │ │ │ │ │ │ │ │
├──┼─────┼──┼──┼────┼─────├──────┼────┼─────┤
│ a│120型挖土 │天 │4 │8,500元 │29,750元 │29,750元 │29,750元│ │
│ │機 │ │ │ │ │(p.87) │ │ │
├──┼─────┼──┼──┼────┼─────├──────┼────┼─────┤
│ b│山貓鏟土機│台 │2 │8,000元 │16,000元 │16,000元 │16,000元│ │
│ │ │ │ │ │ │(p.87) │ │ │
├──┼─────┼──┼──┼────┼─────├──────┼────┼─────┤
│ c│20T卡車 │天 │3 │9,000元 │27,000元 │27,000元 │27,000元│ │
│ │ │ │ │ │ │(p.87) │ │ │
├──┼─────┼──┼──┼────┼─────├──────┼────┼─────┤
│ d│鋪設植草磚│式 │1 │27,972元│27,972元 │27,972元 │27,972元│ │
│ │工資(宗億│ │ │ │ │(p.87) │ │ │
│ │) │ │ │ │ │ │ │ │
├──┼─────┼──┼──┼────┼─────┼──────┼────┼─────┤
│3 │剩餘土方堆│ │ │ │ │ │ │ │
│ │放區變更(│ │ │ │ │ │ │ │
│ │第二期預定│ │ │ │ │ │ │ │
│ │地) │ │ │ │ │ │ │ │
├──┼─────┼──┼──┼────┼─────├──────┼────┼─────┤
│ a│推土機 │天 │3 │10,000元│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
│ │ │ │ │ │ │(p.88) │ │ │
├──┼─────┼──┼──┼────┼─────├──────┼────┼─────┤
│ b│120型挖土 │天 │1 │8,500元 │8,500元 │8,500元 │8,500元 │ │
│ │機 │ │ │ │ │(p.88) │ │ │
├──┼─────┼──┼──┼────┼─────├──────┼────┼─────┤
│ c│山貓鏟土機│天 │1 │800元 │800元 │8,000元 │8,000元 │ │
│ │ │ │ │ │ │(p.88) │ │ │
├──┼─────┼──┼──┼────┼─────├──────┼────┼─────┤
│ d│人工 │天 │1 │1,450元 │1,450元 │1,450元 │1,450元 │ │
│ │ │ │ │ │ │(p.88) │ │ │
├──┼─────┼──┼──┼────┼─────┼──────┼────┼─────┤
│4 │大門入口前│ │ │ │ │ │ │ │
│ │院轉角綠帶│ │ │ │ │ │ │ │
│ │斜坡樣式變│ │ │ │ │ │ │ │
│ │更(二次)│ │ │ │ │ │ │ │
├──┼─────┼──┼──┼────┼─────├──────┼────┼─────┤
│ a│推土機 │天 │1 │10,000元│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
│ │ │ │ │ │ │(p.88) │ │ │
├──┼─────┼──┼──┼────┼─────├──────┼────┼─────┤
│ b│20T卡車 │天 │1 │9,000元 │9,000元 │9,000元 │9,000元 │ │
│ │ │ │ │ │ │(p.88) │ │ │
├──┼─────┼──┼──┼────┼─────├──────┼────┼─────┤
│ c│空心磚 │式 │1 │5,000元 │5,00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 d│人工 │天 │1 │1,450元 │1,450元 │1,450元 │1,450元 │ │
│ │ │ │ │ │ │(p.88) │ │ │
├──┼─────┼──┼──┼────┼─────┼──────┼────┼─────┤
│5 │瀝青混凝土│ │ │ │ │ │ │ │
│ │路面車道轉│ │ │ │ │ │ │ │
│ │角修改(業│ │ │ │ │ │ │ │
│ │主變更6/29│ │ │ │ │ │ │ │
│ │施作) │ │ │ │ │ │ │ │
├──┼─────┼──┼──┼────┼─────├──────┼────┼─────┤
│ a│已做路緣石│式 │1 │2,500元 │2,500元 │2,500元 │2,500元 │ │
│ │移除 │ │ │ │ │(p.89) │ │ │
├──┼─────┼──┼──┼────┼─────├──────┼────┼─────┤
│ b│原土挖除及│式 │1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 │
│ │路床滾壓 │ │ │ │ │(p.89) │ │ │
├──┼─────┼──┼──┼────┼─────├──────┼────┼─────┤
│ c│路緣石施作│M │15 │440元 │6,600元 │6,600元 │6,600元 │ │
│ │(新作) │ │ │ │ │(p.89) │ │ │
├──┼─────┼──┼──┼────┼─────├──────┼────┼─────┤
│ d│原有緣石鋪│式 │1 │2,500元 │2,500元 │2,500元 │2,500元 │ │
│ │設 │ │ │ │ │(p.89) │ │ │
├──┼─────┼──┼──┼────┼─────├──────┼────┼─────┤
│ e│鋪花土 │式 │1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 │
│ │ │ │ │ │ │(p.89) │ │ │
├──┼─────┼──┼──┼────┼─────┼──────┼────┼─────┤
│6 │已製電動捲│式 │1 │20,000元│20,000元 │20,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門(面向北│ │ │ │ │(p.89) │ │求20,000元│
│ │)尺寸變更│ │ │ │ │ │ │ │
│ │修改費用 │ │ │ │ │ │ │ │
├──┼─────┼──┼──┼────┼─────┼──────┼────┼─────┤
│7 │蹲式馬桶改│式 │1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 │
│ │坐式馬桶,│ │ │ │ │(p.89) │ │ │
│ │修改配管費│ │ │ │ │ │ │ │
│ │用 │ │ │ │ │ │ │ │
├──┼─────┼──┼──┼────┼─────┼──────┼────┼─────┤
│8 │隔間已完成│式 │1 │45,000元│45,000元 │45,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後變動修改│ │ │ │ │(p.89) │ │求45,000元│
│ │費用 │ │ │ │ │ │ │ │
├──┼─────┼──┼──┼────┼─────┼──────┼────┼─────┤
│9 │逃生梯固定│式 │1 │15,000元│15,000元 │15,000元 │15,000元│ │
│ │完成後移位│ │ │ │ │(p.90) │ │ │
├──┼─────┼──┼──┼────┼─────┼──────┼────┼─────┤
│10 │增加、變更│ │1 │460,000 │460,00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修改(水│ │ │元 │ │ │ │ │
│ │電工工資及│ │ │ │ │ │ │ │
│ │內裝工資)│ │ │ │ │ │ │ │
├──┼─────┼──┼──┼────┼─────┼──────┼────┼─────┤
│11 │工地現場約│ │1 │321,500 │321,50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聘人員薪資│ │ │元 │ │ │ │ │
│ │費用120500│ │ │ │ │ │ │ │
│ │*2+80500*1│ │ │ │ │ │ │ │
├──┼─────┼──┼──┼────┼─────┼──────┼────┼─────┤
│12 │代付葳錦高│ │1 │230,000 │230,000元 │230,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雄廠房租金│ │ │元 │ │(p.90) │ │求230,000 │
├──┼─────┼──┼──┼────┼─────├──────┼────┼─────┤
│ │同意支付葳│ │1 │-230,000│-230,000元│-230,000元 │0元 │ │
│ │錦高雄廠房│ │ │元 │ │(p.90) │ │ │
│ │租金 │ │ │ │ │ │ │ │
├──┼─────┼──┼──┼────┼─────┼──────┼────┼─────┤
│13 │消防變更設│ │1 │26,250元│26,250元 │26,250元 │26,250元│ │
│ │計 │ │ │ │ │(p.90) │ │ │
├──┼─────┼──┼──┼────┼─────┼──────┼────┼─────┤
│14 │竣工會勘查│ │1 │35,000元│35,00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驗 │ │ │ │ │(p.90) │ │ │
│ │ │ │ │ │ │ │ │ │
├──┼─────┼──┼──┼────┼─────┼──────┼────┼─────┤
│15 │消防設備師│ │1 │10,500元│10,500元 │10,500元 │10,500元│ │
│ │簽證 │ │ │ │ │(p.90) │ │ │
├──┼─────┼──┼──┼────┼─────┼──────┼────┼─────┤
│ │小計 │ │ │ │124萬9,622│431,472元 │366,472 │附帶上訴請│
│ │ │ │ │ │元 │ │元 │求295,000 │
│ │ │ │ │ │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