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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建上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葳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炎村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被上訴人  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炎村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 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金枝,於本院判決送達後, 其法定代理人因變更為賴炎村而發生當然停止事由,有上訴 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則賴炎村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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