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葳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炎村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被
上訴人 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作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炎村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
當然停止之事
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金枝,於本院判決送達後,
其法定代理人因變更為賴炎村而發生當然停止事由,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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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則賴炎村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經核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