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倉欽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愷純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
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12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逾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
貳元本息,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除確定部
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上訴人之
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
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及附帶上訴部分,均由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威
霸公司)主張:伊因投標
承攬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國立臺
灣大學(下稱臺大)之理學院大樓(即思亮館)外牆與地下
室外牆整修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並於民國101年1月20日
簽訂臺大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伊已依約於同年9月5日
完工,並於同年11月7日經臺大驗收完畢,然臺大尚有如附
表一所示計新台幣(下同)481萬4977元(0000000-00000
)未付
等情。
爰依系爭契約及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命
臺大如數給付,並加計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2年4月10
日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臺大給付中華威霸公
司269萬6132元本息,並駁回中華威霸公司其餘之請求,中
華威霸公司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臺大就其
敗訴中之一部分即1萬9290元提起附帶上訴。其他
兩造未聲
明不服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敘)。並於本院
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中華威霸公司後開第㈡項之訴部
分廢棄。㈡臺大應再給付中華威霸公司211萬8845元及自102
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㈢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另答辯聲明:臺大之附帶上訴駁回。
二、臺大則以:中華威霸公司固得向伊請求工程尾款及返還
履約
保證金,
惟其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工程施工開挖時,
挖斷南側PVC管線,致101年6月12日發生豪雨,雨水自該斷
裂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伊受有儀器設備毀損之損
害計185萬5805元(詳附表二所示),自得以此金額與
本件
應付之履約保證金、工程尾款依序為抵銷。又中華威霸公司
為搶救該淹水而支出救災費用25萬0040元及接管費用1萬300
0元,不得請求伊負擔。另中華威霸公司請求地下管道塞孔
費用1萬9290元部分,
乃其施作水溝開挖工程時未做好防護
措施,致周圍土壤鬆動人孔結構傾斜塌陷,其為該修復所支
出費用,亦不得向伊為請求等語,資為
抗辯。並於本院附帶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臺大給付超過267萬6842元本息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中華威霸公
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答辯聲明:中華
威霸公司之上訴駁回。
三、查,中華威霸公司因投標承攬臺大之系爭工程,並於101年1
月20日簽訂系爭契約,且中華威霸公司已依約於同年9月5日
完工,並於同年11月7日經臺大驗收完畢等情,有卷附系爭
契約、驗收紀錄
可稽(見原審卷㈠第7至47頁),並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43頁正面),
堪信為真。
四、本件中華威霸公司訴請臺大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各項金額共48
3萬5577元,經原審認定其中關於455萬1937元部分為有理由
,扣除臺大以中華威霸公司挖斷思亮館南側PVC管線,致其
受有損害185萬5805元(詳附表二所示),與前開應付款項
為抵銷後,臺大應給付中華威霸公司269萬6132元(詳附表
一所示)本息。茲因臺大就原審判命其給付267萬6842元(
0000000-00000)本息部分,並未聲明不服,即不再
予以贅
述。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中華威霸公司訴請臺大再給付211萬8
845元,是否有據?茲就兩造尚有爭議之項目及金額,分別
論述如下:
㈠、救災費用25萬0040元部分:
中華威霸公司主張伊施工
期間,於101年6月12日發生豪雨
,雨水自南側舊斷裂管線PVC管進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
,臺大要求伊先行緊急維修復電,伊於101年6月12日至16
日期間因搶救該災害而支出費用25萬0040元,請求臺大給
付
云云;惟臺大則抗辯該南側斷裂管線係中華威霸公司之
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工程施工開挖時所挖斷,致思
亮館地下室淹水,配電站因淹水受損而停電,中華威霸公
司負有救災義務,其因此支出救災費用不得向伊請求等語
。
經查:
⒈依系爭契約文件之國立臺灣大學工程施工環安衛管理補
充說明第13點約定:「......工程進行中於施工區內如
發現未明或會勘未述及之管線時,施工單位即應報知監
造單位請求協助,或緊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會勘,不得
逕予破壞,如因施工損壞造成機關損失,應由施工廠商
負責賠償」,國立台灣大學營繕工程修繕界面整合作業
注意事項第10點約定:「工程進行中於施工區內如有發
現未明之管線時,施工單位即應報知監造單位請求協助
,或緊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會勘,不得逕予破壞,如因
施工損壞造成機關損失,應由施工廠商負責賠償」(見
原審卷㈡第82頁反面、第83頁)。又
參諸101年4月12日
第11次工務會議紀錄記載:「地下室開挖期間,應注意
線路保固,勿損害既有線路」,101年5月24日第14次工
務會議紀錄亦記載:「北側開挖面下有許多管線,因無
法提供正確圖說資訊,請廠商謹慎施工」(見原審卷㈠
第127頁、第130頁)。可知中華威霸公司施工時若發現
不明管線,即應通報監造單位請求協助,或緊急邀集相
關單位進行會勘,採取
適當之處理方式,否則如因施工
損壞而造成臺大損失,應由其負責賠償。
⒉101年6月12日當日雨水係自思亮館南側斷裂PVC管湧入
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
㈠第72頁反面至73頁、第112頁、本院卷㈠第42頁)。
而臺大主張該斷裂管線係中華威霸公司之施工人員於思
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所挖斷等情,
業據其提出照片
、函文、協調會議紀錄、事故報告書為證(見原審卷㈠
第82至92頁、第157至161頁、原審卷㈡第26至27頁、本
院卷㈠第193至199頁、第201至213頁、第346至350頁)
,並經證人即臺大高壓配電維護保養廠商全城電業顧問
有限公司派駐負責思亮館高壓配電站維護保養工作之員
工黃慶宗於原審、證人即系爭工程之監造單位負責人陶
運昌於原審及本院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50頁反面
至152頁正面、原審卷㈡第31至32頁正面、本院卷㈡第7
1至74頁),復有全城電業顧問有限公司104年7月28日
全城(104)字第0000000號函文及陶運昌所提出之照片
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86至187頁、原審卷㈡第35頁
、本院卷㈡第115頁),又雖證人即中華威霸公司員工
曾勝陽於原審證稱中華威霸公司並無挖斷該PVC管線云
云(見原審卷第152頁反面),然揆其為中華威霸公司
之
受僱人,證詞難免偏頗中華威霸公司,應認黃慶宗、
陶運昌之證詞較為中立可信;再參以中華威霸公司於施
作系爭工程中曾挖斷思亮館北側管線,經臺大通知後始
修繕乙情,為中華威霸公司所不爭執,並有卷附會議紀
錄
可憑(見原審卷㈡第37頁、第41至42頁),且經證人
曾勝陽、陶運昌於原審、證人即當時臺大營繕承辦人員
朱一熹於本院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52頁反面、原
審卷㈡第31頁、本院卷㈡第109頁反面);另
觀諸該南
側斷裂PVC管,其斷裂面色澤明亮(見原審卷㈠第158-1
頁編號6照片),應屬新痕。綜合上情,
堪認係中華威
霸公司之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疏未注
意而挖斷無疑。是臺大主張因中華威霸公司之施工人員
於思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挖斷該PVC管線,致雨水
自該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配電站因淹水受損
而停電,應屬可信。
⒊中華威霸公司雖主張前開思亮館南側斷裂PVC管線,係
臺大未予填封之廢棄舊斷裂管線,伊因施工將原本塞在
管線洞口之土方挖除而已,並
非伊所挖斷云云,並提出
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㈠第118至119頁)。
惟查中華威霸
公司所提該照片,係淹水後所拍攝,並不足以證明其開
挖時未挖斷該管線之事實,且與證人黃慶宗於原審證述
前開PVC管線係舊之高壓電源進入線,後來改由總配電
站供電,之前高壓施工單位將進入地下室內部分之高壓
管線沿牆面切齊,外牆部分沒有動,牆面才會有孔洞,
管內仍有高壓電線,向外連結到人孔(見原審卷㈠第16
0頁編號9照片),人孔之位置是在水溝向下延伸約2、3
公尺左右(見原審卷㈠第158頁編號4照片)等語(見原
審卷㈠第151頁)亦不符,況果如中華威霸公司
所稱該
管線係臺大未予填封之廢棄舊斷裂管線,其於挖開發現
時為何未立即報知監造單位請求協助,或緊急邀集相關
單位進行會勘?若係未予填封之廢棄舊斷裂管線,
按理
多年來逢大雨時雨水應會自該管線流進地下室才是,然
地下室於101年6月12日前未曾發生淹水,業據證人黃慶
宗、陶運昌於原審證述
綦詳(見原審卷㈠第151頁反面
、原審卷㈡第32頁正面),中華威霸公司復未能舉證證
明地下室於101年6月12日前曾因下雨發生淹水之情事,
益徵中華威霸公司此部分之主張,並無可取。
⒋中華威霸公司雖又主張證人陶運昌於原審作證時曾證述
中華威霸公司於施作系爭工程之過程,未曾告知伊有將
南側管線挖斷云云(見原審卷㈡第31頁反面),然此僅
能證明中華威霸公司未曾告知陶運昌挖斷南側管線一事
,並不足以證明中華威霸公司確無挖斷南側PVC管線(
見本院卷㈡第73頁反面陶運昌證詞);又陶運昌於原審
所提出之101年6月3日現場開挖照片(見原審卷㈡第35
頁),僅能證明其於監造例行拍照時無意中拍到該管線
,並非針對該管線是否遭挖斷為檢查拍照存證(見原審
卷㈡第31頁及本院卷㈡第72至73頁陶運昌證詞),亦難
憑該照片謂中華威霸公司並無挖斷該管線;另陶運昌雖
於原審曾證述「因為當時已經開挖完成,下一步是要在
牆面做防水工程,做完防水工程後,將土回填即可,不
需要針對該管線做任何措施」、「當時看到上開管線時
並未以任何物品包覆,依我的認知台電在處理此類高壓
電線時,在配電室內外牆面一定會將管內及管外的空隙
填滿封閉,這是標準的作業流程,所以當時我不認為該
處會有空隙使水流入」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1頁反面至
32頁正面),然此僅係表達個人對該斷裂管線之處置方
式,與中華威霸公司有無挖斷該管線無關(見本院卷㈡
第73至74頁陶運昌證詞),自難以憑陶運昌前開
證言,
即謂中華威霸公司並未挖斷南側PVC管線。中華威霸公
司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取。
⒌依上所述,中華威霸公司之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
施工開挖時,既因疏失而挖斷南側PVC管線,致101年6
月12日發生豪雨,雨水自該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
水,配電站因淹水受損而停電,則臺大抗辯中華威霸公
司就該淹水所造成之損害,負有救災修復義務,
核屬有
據。中華威霸公司因該救災所支出之費用,自不得向臺
大請求負擔,是中華威霸公司主張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
係請求臺大給付其救災費用25萬0040元,
即屬無據,不
應准許。
㈡、接管費用1萬3000元部分:
中華威霸公司主張伊依臺大之指示,於101年7月6日將南
側斷裂PVC管修復,由人孔連結至地下室外牆,因而支出
費用1萬3000元,請求臺大給付云云;惟臺大則抗辯該斷
裂PVC管線既係中華威霸公司所挖斷,其自有修復之義務
,因此支出修復費用不得向伊請求等語。查,承如前述,
該南側斷裂PVC管係中華威霸公司所挖斷,致該PVC管與人
孔分離,中華威霸公司自負有將該PVC管與人孔接回之修
復義務,故其就此支出之修復費用自不得向臺大請求負擔
。故中華威霸公司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臺大給付其
接管費用1萬3000元,
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地下管道塞孔費用1萬9290元部分:
中華威霸公司主張於101年8月1日因大雨人孔箱涵積水,
致水從PVC管滲入思亮館地下室,伊依臺大承辦人員朱一
熹指示增加施作將人孔箱涵內積水抽出,並清除其他雜物
,再進行人孔箱涵內PVC管道塞孔工程,臺大應給付伊施
作地下管道塞孔費用1萬9290元云云,並提出照片、統一
發票、送貨單及其於101年8月14日發函臺大之函文為證(
見原審卷㈠第122頁、原審卷㈡第57至61頁、本院卷㈡第1
50至151頁);惟臺大則抗辯工程南側開挖區鄰近處原先
即設置有人孔,中華威霸公司未為防護措施,因工程開挖
後周圍土壤鬆動,
嗣思亮館地下室淹水,伊乃要求中華威
霸公司抽除積水,然因抽除積水時對人孔結構產生極大壓
力,周圍泥土無法承受該重量,進而產生塌陷之情況,伊
曾要求中華威霸公司修復塌陷之人孔,即在人孔外面以混
凝土灌注,但從未指示中華威霸公司施作其所稱「將人孔
箱涵內積水抽出,並清除其他雜物,再進行PVC管道塞孔
工程」,其不得向伊請求該工程款,且所請數額亦與其提
出單據不符等語。查,中華威霸公司主張其依臺大承辦人
員朱一熹指示增加施作「將人孔箱涵內積水抽出,並清除
其他雜物,再進行PVC管道塞孔工程」而支出1萬9290元乙
節,為臺大所否認,並證人朱一熹在本院亦證述未指示中
華威霸公司施作該工項(見本院卷㈡第109至110頁),且
亦為監造人陶運昌所不知(見本院卷㈡第74頁正面),所
提統一發票及送貨單(見原審卷㈡第57至61頁)記載項目
及金額亦與所稱工項及金額明顯不合,雖泛稱與其他工項
併計,但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另所提伊於101年8月14日發
函向臺大申請該項工程款之函文,自陳遭臺大所拒(見本
院卷㈡第149至151頁),足見中華威霸公司未能舉證臺大
有指示其施作該工項及其確有施作該工項之事實。況縱認
其有施作該工項,既未經臺大指示,亦為監造單位所不知
情,且未能舉證屬臺大所必須施作者,自難向臺大請求給
付此部分之工程款。從而,中華威霸公司主張依承攬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臺大給付此部分費用,不應准許。
㈣、如附表二所示之抵銷金額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
責任;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由
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中華威霸
公司之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既因疏
失而挖斷南側PVC管線,致101年6月12日發生豪雨,雨
水自該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已如前述,則臺
大抗辯因該淹水致其放置地下室之儀器及相關設施損害
,依
侵權行為法則中華威霸公司應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核屬有據。
⒉茲就臺大抗辯賠償之項目及金額(詳附表二所示),准
駁如下:
⑴、關於附表二項次1雷射光源設備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雷射光源設備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項次
1所示之修復費用(含材料費、工資等)乙節,
業據提出報價單、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㈠第93至
94頁、本院卷第92至93頁、第131至132頁),並
經證人(即臺大之博士後研究員,於101年6月12
日深夜仍在思亮館地下室實驗室做實驗之人)許
朝雄、證人(即思亮館地下室周必泰教授實驗室
雷射光源設備之維修廠商)黎世彬於本院證述
綦
詳(見本院卷第118至119頁、第121至122頁);
再參以該設備自購買日起至思亮館地下室淹水受
損之日止,已逾使用年限(見原審卷㈡第16至24
頁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臺大抗辯
參照行政院
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見原審卷㈡第25頁)
,就「修復材料費」以10%計算殘值,尚屬合理
,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年6月
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
必要費
用,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修復費
用。
⑵、關於附表二項次2至16高解析質譜儀設備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高解析質譜儀設備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
項次2至16所示之修復費用(部分項目含材料費
、工資等)乙節,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報價單、
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㈠第98頁正反面、第101頁
反面、第102頁正反面、本院卷第92頁、第94頁
、第131至132頁),並經證人許朝雄、證人(即
思亮館地下室貴重儀器中心質譜儀之維修廠商)
吳劉源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18至120頁
);再參以該設備自購買日起至思亮館地下室淹
水受損之日止,已逾使用年限(見原審卷㈡第16
至24頁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臺大抗辯參照行
政院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見原審卷㈡第25
頁),就「修復材料費」以10%計算殘值,尚屬
合理,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
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
必要費用,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
修復費用。
⑶、關於附表二項次17至18超導磁鐵裝置設備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超導磁鐵裝置設備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
項次17至18所示之修復費用乙節,業據提出報價
單、統一發票、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㈠第95頁正
反面、第96頁正反面、第97頁正面、本院卷第92
頁、第95至96頁、第131至132頁),並經證人許
朝雄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18至119頁)
,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年6月
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必要費
用,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修復費
用。
⑷、關於附表二項次19電梯設備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電梯設備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項次19所
示之修復費用乙節,業據提出照片、簽文、報價
單、支出憑證、傳票為證(見本院卷第131至132
頁、第134至137頁、第143至151頁),並經證人
許朝雄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19頁),
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年6月12
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必要費用
,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修復費用
。
⑸、關於附表二項次20至21更換保護電譯、修復電檢
測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電譯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項次20至21所
示之修復費用(其中更換保護電譯項目含材料費
、工資等)乙節,業據提出估價單、照片為證(
見原審卷㈠第134至135頁、本院卷第131至132頁
),並經證人(即負責臺大校區之電力系統、水
力系統及緊急事故排除之廠商)張國雄於本院證
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22至123頁);再參以該更
換保護電譯設備自購買日起至思亮館地下室淹水
受損之日止,已逾使用年限(見原審卷㈡第16至
24頁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臺大抗辯參照行政
院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見原審卷㈡第25頁
),就「修復材料費」以10%計算殘值,尚屬合
理,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年6
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必要
費用,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修復
費用。
⑹、中華威霸公司雖主張: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
室淹水高度約3至5公分,而地下室設備均有架高
,並未遭水淹沒而損壞云云,固據提出照片為證
(見本院卷第104至108頁、第111至112頁)。然
查,前開照片均係水退之後所照之照片,並不足
以證明淹水時水位高度之情狀;且與證人許朝雄
、張國雄均證述淹水高度約30公分,儀器設備泡
在水裡(見本院卷第119頁正面、第122頁反面)
,證人吳劉源、黎世彬均證述儀器設備因淹水而
損壞(見本院卷第120至121頁)乙情,明顯不合
;況果如中華威霸公司所稱思亮館地下室淹水高
度約3至5公分,設備並未遭水淹沒而損壞云云,
則其豈須於101年6月12日至6月16日期間搶救該
地下室淹水災害?故自難僅憑前開照片,即謂地
下室儀器設備未遭淹水損壞。中華威霸公司此部
分主張,委無可取。
⑺、依上所述,臺大抗辯因中華威霸公司之施工人員
於思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因疏失而挖斷南
側PVC管線,致101年6月12日發生豪雨,雨水自
該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造成臺大放置
地下室之儀器及相關設施損害,中華威霸公司應
賠償其185萬5805元,核屬有據。
⑻、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
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
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抵銷
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
種,為抵銷時既不須
相對人之協助,亦無經法院
裁判之必要(最高法院47年
台上字第355號判例
意旨參照)。承前所陳,臺大抗辯中華威霸公司
應賠償其185萬5805元,既為有理,則臺大抗辯
以此金額與本件應給付中華威霸公司之履約保證
金、工程尾款依序為抵銷,自屬有據,經依序與
履約保證金51萬4000元抵銷後,履約保證金已無
餘額,再將餘額與工程尾款397萬5829元抵銷後
,中華威霸公司得請求工程尾款為263萬4024元
(計算式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㈤、綜前所述,中華威霸公司得請求臺大給付款項為267萬684
2元(計算式為:工程尾款263萬4024元+空污費1萬0818
元+車架拆裝費3萬2000元=267萬6842元)及加計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
利息。原審判命臺大給付逾上開本息部分,
尚非有理,臺
大附帶上訴主張應扣除地下管道塞孔費用1萬9290元,為
屬有理。另中華威霸公司請求臺大再給付其211萬8845元
,則無理由。
五、
綜上所述,中華威霸公司依系爭契約及承攬契約等法律關係
,得請求臺大給付其267萬6842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判決
命臺大給付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
尚有
未洽,臺大附帶
上訴意旨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
棄改判駁回中華威霸公司上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又原判
決(除確定部分外)駁回中華威霸公司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部分,並無不合,中華威霸公司上訴請求臺大再給付211
萬8845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中華威霸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臺大之附帶
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
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
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
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
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國立臺灣大學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