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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建上字第 1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倉欽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愷純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 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逾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 貳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訴訟費用裁判(除確定部 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 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及附帶上訴部分,均由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威 霸公司)主張:伊因投標承攬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國立臺 灣大學(下稱臺大)之理學院大樓(即思亮館)外牆與地下 室外牆整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於民國101年1月20日 簽訂臺大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伊已依約於同年9月5日 完工,並於同年11月7日經臺大驗收完畢,然臺大尚有如附 表一所示計新台幣(下同)481萬4977元(0000000-00000 )未付等情依系爭契約及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命 臺大如數給付,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10 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臺大給付中華威霸公 司269萬6132元本息,並駁回中華威霸公司其餘之請求,中 華威霸公司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臺大就其 敗訴中之一部分即1萬9290元提起附帶上訴。其他兩造未聲 明不服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敘)。並於本院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中華威霸公司後開第㈡項之訴部 分廢棄。㈡臺大應再給付中華威霸公司211萬8845元及自102 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另答辯聲明:臺大之附帶上訴駁回。 二、臺大則以:中華威霸公司固得向伊請求工程尾款及返還履約 保證金其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工程施工開挖時, 挖斷南側PVC管線,致101年6月12日發生豪雨,雨水自該斷 裂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伊受有儀器設備毀損之損 害計185萬5805元(詳附表二所示),自得以此金額與本件 應付之履約保證金、工程尾款依序為抵銷。又中華威霸公司 為搶救該淹水而支出救災費用25萬0040元及接管費用1萬300 0元,不得請求伊負擔。另中華威霸公司請求地下管道塞孔 費用1萬9290元部分,其施作水溝開挖工程時未做好防護 措施,致周圍土壤鬆動人孔結構傾斜塌陷,其為該修復所支 出費用,亦不得向伊為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附帶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臺大給付超過267萬6842元本息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中華威霸公 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答辯聲明:中華 威霸公司之上訴駁回。 三、查,中華威霸公司因投標承攬臺大之系爭工程,並於101年1 月20日簽訂系爭契約,且中華威霸公司已依約於同年9月5日 完工,並於同年11月7日經臺大驗收完畢等情,有卷附系爭 契約、驗收紀錄可稽(見原審卷㈠第7至47頁),並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43頁正面),信為真。 四、本件中華威霸公司訴請臺大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各項金額共48 3萬5577元,經原審認定其中關於455萬1937元部分為有理由 ,扣除臺大以中華威霸公司挖斷思亮館南側PVC管線,致其 受有損害185萬5805元(詳附表二所示),與前開應付款項 為抵銷後,臺大應給付中華威霸公司269萬6132元(詳附表 一所示)本息。茲因臺大就原審判命其給付267萬6842元( 0000000-00000)本息部分,並未聲明不服,即不再予以贅 述。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中華威霸公司訴請臺大再給付211萬8 845元,是否有據?茲就兩造尚有爭議之項目及金額,分別 論述如下: ㈠、救災費用25萬0040元部分: 中華威霸公司主張伊施工期間,於101年6月12日發生豪雨 ,雨水自南側舊斷裂管線PVC管進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 ,臺大要求伊先行緊急維修復電,伊於101年6月12日至16 日期間因搶救該災害而支出費用25萬0040元,請求臺大給 付云云;惟臺大則抗辯該南側斷裂管線係中華威霸公司之 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工程施工開挖時所挖斷,致思 亮館地下室淹水,配電站因淹水受損而停電,中華威霸公 司負有救災義務,其因此支出救災費用不得向伊請求等語 。經查: ⒈依系爭契約文件之國立臺灣大學工程施工環安衛管理補 充說明第13點約定:「......工程進行中於施工區內如 發現未明或會勘未述及之管線時,施工單位即應報知監 造單位請求協助,或緊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會勘,不得 逕予破壞,如因施工損壞造成機關損失,應由施工廠商 負責賠償」,國立台灣大學營繕工程修繕界面整合作業 注意事項第10點約定:「工程進行中於施工區內如有發 現未明之管線時,施工單位即應報知監造單位請求協助 ,或緊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會勘,不得逕予破壞,如因 施工損壞造成機關損失,應由施工廠商負責賠償」(見 原審卷㈡第82頁反面、第83頁)。又參諸101年4月12日 第11次工務會議紀錄記載:「地下室開挖期間,應注意 線路保固,勿損害既有線路」,101年5月24日第14次工 務會議紀錄亦記載:「北側開挖面下有許多管線,因無 法提供正確圖說資訊,請廠商謹慎施工」(見原審卷㈠ 第127頁、第130頁)。可知中華威霸公司施工時若發現 不明管線,即應通報監造單位請求協助,或緊急邀集相 關單位進行會勘,採取當之處理方式,否則如因施工 損壞而造成臺大損失,應由其負責賠償。 ⒉101年6月12日當日雨水係自思亮館南側斷裂PVC管湧入 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 ㈠第72頁反面至73頁、第112頁、本院卷㈠第42頁)。 而臺大主張該斷裂管線係中華威霸公司之施工人員於思 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所挖斷等情,業據其提出照片 、函文、協調會議紀錄、事故報告書為證(見原審卷㈠ 第82至92頁、第157至161頁、原審卷㈡第26至27頁、本 院卷㈠第193至199頁、第201至213頁、第346至350頁) ,並經證人即臺大高壓配電維護保養廠商全城電業顧問 有限公司派駐負責思亮館高壓配電站維護保養工作之員 工黃慶宗於原審、證人即系爭工程之監造單位負責人陶 運昌於原審及本院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50頁反面 至152頁正面、原審卷㈡第31至32頁正面、本院卷㈡第7 1至74頁),復有全城電業顧問有限公司104年7月28日 全城(104)字第0000000號函文及陶運昌所提出之照片 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86至187頁、原審卷㈡第35頁 、本院卷㈡第115頁),又雖證人即中華威霸公司員工 曾勝陽於原審證稱中華威霸公司並無挖斷該PVC管線云 云(見原審卷第152頁反面),然揆其為中華威霸公司 之受僱人,證詞難免偏頗中華威霸公司,應認黃慶宗、 陶運昌之證詞較為中立可信;再參以中華威霸公司於施 作系爭工程中曾挖斷思亮館北側管線,經臺大通知後始 修繕乙情,為中華威霸公司所不爭執,並有卷附會議紀 錄可憑(見原審卷㈡第37頁、第41至42頁),且經證人 曾勝陽、陶運昌於原審、證人即當時臺大營繕承辦人員 朱一熹於本院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52頁反面、原 審卷㈡第31頁、本院卷㈡第109頁反面);另觀諸該南 側斷裂PVC管,其斷裂面色澤明亮(見原審卷㈠第158-1 頁編號6照片),應屬新痕。綜合上情,堪認係中華威 霸公司之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疏未注 意而挖斷無疑。是臺大主張因中華威霸公司之施工人員 於思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挖斷該PVC管線,致雨水 自該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配電站因淹水受損 而停電,應屬可信。 ⒊中華威霸公司雖主張前開思亮館南側斷裂PVC管線,係 臺大未予填封之廢棄舊斷裂管線,伊因施工將原本塞在 管線洞口之土方挖除而已,並伊所挖斷云云,並提出 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㈠第118至119頁)。惟查中華威霸 公司所提該照片,係淹水後所拍攝,並不足以證明其開 挖時未挖斷該管線之事實,且與證人黃慶宗於原審證述 前開PVC管線係舊之高壓電源進入線,後來改由總配電 站供電,之前高壓施工單位將進入地下室內部分之高壓 管線沿牆面切齊,外牆部分沒有動,牆面才會有孔洞, 管內仍有高壓電線,向外連結到人孔(見原審卷㈠第16 0頁編號9照片),人孔之位置是在水溝向下延伸約2、3 公尺左右(見原審卷㈠第158頁編號4照片)等語(見原 審卷㈠第151頁)亦不符,況果如中華威霸公司所稱該 管線係臺大未予填封之廢棄舊斷裂管線,其於挖開發現 時為何未立即報知監造單位請求協助,或緊急邀集相關 單位進行會勘?若係未予填封之廢棄舊斷裂管線,理 多年來逢大雨時雨水應會自該管線流進地下室才是,然 地下室於101年6月12日前未曾發生淹水,業據證人黃慶 宗、陶運昌於原審證述詳(見原審卷㈠第151頁反面 、原審卷㈡第32頁正面),中華威霸公司復未能舉證證 明地下室於101年6月12日前曾因下雨發生淹水之情事, 益徵中華威霸公司此部分之主張,並無可取。 ⒋中華威霸公司雖又主張證人陶運昌於原審作證時曾證述 中華威霸公司於施作系爭工程之過程,未曾告知伊有將 南側管線挖斷云云(見原審卷㈡第31頁反面),然此僅 能證明中華威霸公司未曾告知陶運昌挖斷南側管線一事 ,並不足以證明中華威霸公司確無挖斷南側PVC管線( 見本院卷㈡第73頁反面陶運昌證詞);又陶運昌於原審 所提出之101年6月3日現場開挖照片(見原審卷㈡第35 頁),僅能證明其於監造例行拍照時無意中拍到該管線 ,並非針對該管線是否遭挖斷為檢查拍照存證(見原審 卷㈡第31頁及本院卷㈡第72至73頁陶運昌證詞),亦難 憑該照片謂中華威霸公司並無挖斷該管線;另陶運昌雖 於原審曾證述「因為當時已經開挖完成,下一步是要在 牆面做防水工程,做完防水工程後,將土回填即可,不 需要針對該管線做任何措施」、「當時看到上開管線時 並未以任何物品包覆,依我的認知台電在處理此類高壓 電線時,在配電室內外牆面一定會將管內及管外的空隙 填滿封閉,這是標準的作業流程,所以當時我不認為該 處會有空隙使水流入」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1頁反面至 32頁正面),然此僅係表達個人對該斷裂管線之處置方 式,與中華威霸公司有無挖斷該管線無關(見本院卷㈡ 第73至74頁陶運昌證詞),自難以憑陶運昌前開證言, 即謂中華威霸公司並未挖斷南側PVC管線。中華威霸公 司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取。 ⒌依上所述,中華威霸公司之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 施工開挖時,既因疏失而挖斷南側PVC管線,致101年6 月12日發生豪雨,雨水自該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 水,配電站因淹水受損而停電,則臺大抗辯中華威霸公 司就該淹水所造成之損害,負有救災修復義務,核屬有 據。中華威霸公司因該救災所支出之費用,自不得向臺 大請求負擔,是中華威霸公司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臺大給付其救災費用25萬0040元,即屬無據,不 應准許。 ㈡、接管費用1萬3000元部分: 中華威霸公司主張伊依臺大之指示,於101年7月6日將南 側斷裂PVC管修復,由人孔連結至地下室外牆,因而支出 費用1萬3000元,請求臺大給付云云;惟臺大則抗辯該斷 裂PVC管線既係中華威霸公司所挖斷,其自有修復之義務 ,因此支出修復費用不得向伊請求等語。查,承如前述, 該南側斷裂PVC管係中華威霸公司所挖斷,致該PVC管與人 孔分離,中華威霸公司自負有將該PVC管與人孔接回之修 復義務,故其就此支出之修復費用自不得向臺大請求負擔 。故中華威霸公司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臺大給付其 接管費用1萬3000元,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地下管道塞孔費用1萬9290元部分: 中華威霸公司主張於101年8月1日因大雨人孔箱涵積水, 致水從PVC管滲入思亮館地下室,伊依臺大承辦人員朱一 熹指示增加施作將人孔箱涵內積水抽出,並清除其他雜物 ,再進行人孔箱涵內PVC管道塞孔工程,臺大應給付伊施 作地下管道塞孔費用1萬9290元云云,並提出照片、統一 發票、送貨單及其於101年8月14日發函臺大之函文為證( 見原審卷㈠第122頁、原審卷㈡第57至61頁、本院卷㈡第1 50至151頁);惟臺大則抗辯工程南側開挖區鄰近處原先 即設置有人孔,中華威霸公司未為防護措施,因工程開挖 後周圍土壤鬆動,思亮館地下室淹水,伊乃要求中華威 霸公司抽除積水,然因抽除積水時對人孔結構產生極大壓 力,周圍泥土無法承受該重量,進而產生塌陷之情況,伊 曾要求中華威霸公司修復塌陷之人孔,即在人孔外面以混 凝土灌注,但從未指示中華威霸公司施作其所稱「將人孔 箱涵內積水抽出,並清除其他雜物,再進行PVC管道塞孔 工程」,其不得向伊請求該工程款,且所請數額亦與其提 出單據不符等語。查,中華威霸公司主張其依臺大承辦人 員朱一熹指示增加施作「將人孔箱涵內積水抽出,並清除 其他雜物,再進行PVC管道塞孔工程」而支出1萬9290元乙 節,為臺大所否認,並證人朱一熹在本院亦證述未指示中 華威霸公司施作該工項(見本院卷㈡第109至110頁),且 亦為監造人陶運昌所不知(見本院卷㈡第74頁正面),所 提統一發票及送貨單(見原審卷㈡第57至61頁)記載項目 及金額亦與所稱工項及金額明顯不合,雖泛稱與其他工項 併計,但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另所提伊於101年8月14日發 函向臺大申請該項工程款之函文,自陳遭臺大所拒(見本 院卷㈡第149至151頁),足見中華威霸公司未能舉證臺大 有指示其施作該工項及其確有施作該工項之事實。況縱認 其有施作該工項,既未經臺大指示,亦為監造單位所不知 情,且未能舉證屬臺大所必須施作者,自難向臺大請求給 付此部分之工程款。從而,中華威霸公司主張依承攬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臺大給付此部分費用,不應准許。 ㈣、如附表二所示之抵銷金額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 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中華威霸 公司之施工人員於思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既因疏 失而挖斷南側PVC管線,致101年6月12日發生豪雨,雨 水自該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已如前述,則臺 大抗辯因該淹水致其放置地下室之儀器及相關設施損害 ,依侵權行為法則中華威霸公司應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核屬有據。 ⒉茲就臺大抗辯賠償之項目及金額(詳附表二所示),准 駁如下: ⑴、關於附表二項次1雷射光源設備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雷射光源設備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項次 1所示之修復費用(含材料費、工資等)乙節, 業據提出報價單、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㈠第93至 94頁、本院卷第92至93頁、第131至132頁),並 經證人(即臺大之博士後研究員,於101年6月12 日深夜仍在思亮館地下室實驗室做實驗之人)許 朝雄、證人(即思亮館地下室周必泰教授實驗室 雷射光源設備之維修廠商)黎世彬於本院證述綦 詳(見本院卷第118至119頁、第121至122頁); 再參以該設備自購買日起至思亮館地下室淹水受 損之日止,已逾使用年限(見原審卷㈡第16至24 頁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臺大抗辯參照行政院 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見原審卷㈡第25頁) ,就「修復材料費」以10%計算殘值,尚屬合理 ,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年6月 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必要費 用,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修復費 用。 ⑵、關於附表二項次2至16高解析質譜儀設備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高解析質譜儀設備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 項次2至16所示之修復費用(部分項目含材料費 、工資等)乙節,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報價單、 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㈠第98頁正反面、第101頁 反面、第102頁正反面、本院卷第92頁、第94頁 、第131至132頁),並經證人許朝雄、證人(即 思亮館地下室貴重儀器中心質譜儀之維修廠商) 吳劉源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18至120頁 );再參以該設備自購買日起至思亮館地下室淹 水受損之日止,已逾使用年限(見原審卷㈡第16 至24頁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臺大抗辯參照行 政院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見原審卷㈡第25 頁),就「修復材料費」以10%計算殘值,尚屬 合理,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 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 必要費用,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 修復費用。 ⑶、關於附表二項次17至18超導磁鐵裝置設備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超導磁鐵裝置設備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 項次17至18所示之修復費用乙節,業據提出報價 單、統一發票、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㈠第95頁正 反面、第96頁正反面、第97頁正面、本院卷第92 頁、第95至96頁、第131至132頁),並經證人許 朝雄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18至119頁) ,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年6月 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必要費 用,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修復費 用。 ⑷、關於附表二項次19電梯設備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電梯設備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項次19所 示之修復費用乙節,業據提出照片、簽文、報價 單、支出憑證、傳票為證(見本院卷第131至132 頁、第134至137頁、第143至151頁),並經證人 許朝雄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19頁), 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年6月12 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必要費用 ,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修復費用 。 ⑸、關於附表二項次20至21更換保護電譯、修復電檢 測部分: 臺大抗辯因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致 電譯因泡水而損壞,支付如附表二項次20至21所 示之修復費用(其中更換保護電譯項目含材料費 、工資等)乙節,業據提出估價單、照片為證( 見原審卷㈠第134至135頁、本院卷第131至132頁 ),並經證人(即負責臺大校區之電力系統、水 力系統及緊急事故排除之廠商)張國雄於本院證 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22至123頁);再參以該更 換保護電譯設備自購買日起至思亮館地下室淹水 受損之日止,已逾使用年限(見原審卷㈡第16至 24頁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臺大抗辯參照行政 院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見原審卷㈡第25頁 ),就「修復材料費」以10%計算殘值,尚屬合 理,且中華威霸公司對該計算金額亦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78頁反面),堪認此部分既係因101年6 月12日思亮館地下室淹水所致,核屬修復之必要 費用,中華威霸公司自應賠償臺大此部分之修復 費用。 ⑹、中華威霸公司雖主張:101年6月12日思亮館地下 室淹水高度約3至5公分,而地下室設備均有架高 ,並未遭水淹沒而損壞云云,固據提出照片為證 (見本院卷第104至108頁、第111至112頁)。然 查,前開照片均係水退之後所照之照片,並不足 以證明淹水時水位高度之情狀;且與證人許朝雄 、張國雄均證述淹水高度約30公分,儀器設備泡 在水裡(見本院卷第119頁正面、第122頁反面) ,證人吳劉源、黎世彬均證述儀器設備因淹水而 損壞(見本院卷第120至121頁)乙情,明顯不合 ;況果如中華威霸公司所稱思亮館地下室淹水高 度約3至5公分,設備並未遭水淹沒而損壞云云, 則其豈須於101年6月12日至6月16日期間搶救該 地下室淹水災害?故自難僅憑前開照片,即謂地 下室儀器設備未遭淹水損壞。中華威霸公司此部 分主張,委無可取。 ⑺、依上所述,臺大抗辯因中華威霸公司之施工人員 於思亮館外圍水溝施工開挖時,因疏失而挖斷南 側PVC管線,致101年6月12日發生豪雨,雨水自 該管線湧入思亮館地下室致淹水,造成臺大放置 地下室之儀器及相關設施損害,中華威霸公司應 賠償其185萬5805元,核屬有據。 ⑻、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 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 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抵銷 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 種,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之協助,亦無經法院 裁判之必要(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355號判例 意旨參照)。承前所陳,臺大抗辯中華威霸公司 應賠償其185萬5805元,既為有理,則臺大抗辯 以此金額與本件應給付中華威霸公司之履約保證 金、工程尾款依序為抵銷,自屬有據,經依序與 履約保證金51萬4000元抵銷後,履約保證金已無 餘額,再將餘額與工程尾款397萬5829元抵銷後 ,中華威霸公司得請求工程尾款為263萬4024元 (計算式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㈤、綜前所述,中華威霸公司得請求臺大給付款項為267萬684 2元(計算式為:工程尾款263萬4024元+空污費1萬0818 元+車架拆裝費3萬2000元=267萬6842元)及加計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 利息。原審判命臺大給付逾上開本息部分,尚非有理,臺 大附帶上訴主張應扣除地下管道塞孔費用1萬9290元,為 屬有理。另中華威霸公司請求臺大再給付其211萬8845元 ,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中華威霸公司依系爭契約及承攬契約等法律關係 ,得請求臺大給付其267萬6842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判決 命臺大給付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尚有 未洽,臺大附帶上訴意旨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 棄改判駁回中華威霸公司上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又原判 決(除確定部分外)駁回中華威霸公司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部分,並無不合,中華威霸公司上訴請求臺大再給付211 萬8845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中華威霸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臺大之附帶 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 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 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 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 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國立臺灣大學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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