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
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瓊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書郁律師
上 訴 人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建弘律師
參 加 人 鼎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立元
參 加 人 泓翊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生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上訴人兆盈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辯論終結後,另以民事
言詞辯論意旨㈡狀更
改抵銷之數額,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
民國105年4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