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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建上易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法定代理人李木棋因日前喪偶,今身心 受創,終日心神恍惚,難以面對本件訴訟,為期接受專業治 療,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3個月云云查,聲請人所主 張其法定代理人喪偶事件,本院業依其民國103年4月28日陳 報狀所請,將庭期延至同年7月1日,上訴人未到庭,再改至 同年8月1日審理乙節(依序見本院卷32至33、37、42頁), 上訴人事後仍未遵期到庭,則其依同一事由聲請停止訴訟, 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規定之法定停 止原因不符,自屬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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