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規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
法定代理人李木棋因日前喪偶,
迄今身心
受創,終日心神恍惚,難以面對
本件訴訟,為期接受專業治
療,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3個月
云云。
惟查,聲請人所主
張其法定代理人喪偶事件,本院業依其民國103年4月28日
陳
報狀所請,將庭期延至同年7月1日,
上訴人未到庭,再改至
同年8月1日審理乙節(依序見本院卷32至33、37、42頁),
上訴人事後仍未遵期到庭,則其依同一事由聲請停止訴訟,
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規定之法定停
止原因不符,自屬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