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7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被
上訴人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涂元光,茲據其聲明
承受訴
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前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另
承攬伊之中華電信仁愛綜
合大樓建築裝修及景觀工程(下稱另案工程),因有違約轉
包情事,依另案工程之
承攬契約,伊得沒收
履約保證金新臺
幣5,438萬元(下稱
系爭履約保證金),縱伊於本件尚應給
付被上訴人工程款,伊得向被上訴人追繳已領去之系爭履約
保證金,而以該系爭履約保證金與本件應付之工程款互為抵
銷等語。上訴人之抵銷
抗辯有無理由,須以本院103年度建
上更㈠字第25號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金額為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
定本件於該案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案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
度
台上字第1431號裁定
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
可稽。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