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怞r第27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上訴人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涂元光,茲據其聲明承受訴 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前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另承攬伊之中華電信仁愛綜 合大樓建築裝修及景觀工程(下稱另案工程),因有違約轉 包情事,依另案工程之承攬契約,伊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新臺 幣5,438萬元(下稱系爭履約保證金),縱伊於本件尚應給 付被上訴人工程款,伊得向被上訴人追繳已領去之系爭履約 保證金,而以該系爭履約保證金與本件應付之工程款互為抵 銷等語。上訴人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須以本院103年度建 上更■怞r第25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金額為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 定本件於該案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案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 度台上字第143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