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紀宏維
訴訟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柏融律師
黃文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維
被 上訴 人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葉泓志律師
袁大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查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
1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