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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消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紀宏維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柏融律師        黃文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維 被 上訴 人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葉泓志律師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 1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