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複 代理 人 黃柏融律師
黃文欣律師
上 訴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葉泓志律師
袁大為律師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邱瓊儀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明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