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張詩宜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英達資訊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
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
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356號准
予訴訟救助,雖相對人不服提起
抗告,
惟經本院102年度抗
字第409號裁定駁回在案,有
上開案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
,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效力,自及於上訴審。是聲請人不服原
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54號),復聲請
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