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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張詩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達資訊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 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356號准 予訴訟救助,雖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2年度抗 字第409號裁定駁回在案,有上開案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效力,自及於上訴審。是聲請人不服原 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54號),復聲請 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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