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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邱大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順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 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 度訴字第4479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82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確 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2年度 上字第1282號),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釋明其確已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又未能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 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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