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華旭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世揚
被
上訴人 力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海星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0 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未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預納裁判費,雖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足憑,然上訴人
迄今仍
未補正,此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
可稽,依
上開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