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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華旭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揚 被 上訴人 力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海星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0 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預納裁判費,雖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憑,然上訴人今仍 未補正,此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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