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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稻 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上訴人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間應增列:「其餘上訴 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其餘上訴應予駁回之 意旨,惟於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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