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稻 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上訴人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間應增列:「其餘
上訴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其餘上訴應予駁回之
意旨,
惟於主文欄漏未
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