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敦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吳祖宇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
陳慧文律師
被
上訴人 祜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倫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16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