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張為策
訴訟
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張世炎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陳哲宇律師
上 訴 人 群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旭明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羅子武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