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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7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京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翔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如君律師       許文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藍雅筠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宏圖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 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權 利範圍一三五0分之二八七,以及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二七00分之四九三,移轉登記予上 訴人。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公司從事土地開發、興建住宅等業務, 為配合收購土地、便於節稅之目的,乃於民國101年12 月間 ,借用被上訴人名義,向如後附表一所示共有人簽約購買坐 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350分 之287及同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2700分之493 (下 合稱為系爭土地),並借用被上訴人名義辦理登記。系爭土 地買賣價金總計新臺幣(下同)1790萬0960元,係由伊公司 委由法定代理人林郁翔及其配偶張霈涵先行提供並存入被上 訴人及其配偶吳羿萱金融帳戶,再自被上訴人及吳羿萱帳戶 領款交付;伊公司則分批將價金匯還予林郁翔及張霈涵。是 系爭土地買賣價金確全數由伊公司出資;系爭土地買賣契約 及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於買賣成交後,亦自始由伊公司持有保 管,系爭土地並由伊公司實際管領、使用及處分,被上訴人 毫無置喙餘地。伊公司僅係因法定代理人林郁翔之配偶張霈 涵與被上訴人為姐弟,故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簽約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以達節稅目的。又伊公司嗣已多次透過法定代 理人林郁翔及張霈涵以口頭向被上訴人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 思表示,並曾以存證信函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茲再 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向被上訴人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 示。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被上訴人仍拒不返還土 地,伊公司自得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民法 第541 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伊公 司。惟如認林郁翔、張霈涵係受伊公司委託代購系爭土地, 且認借名登記契約係存在於林郁翔、張霈涵與被上訴人之間 ,伊公司亦與林郁翔、張霈涵協議由渠等將因代購土地所得 主張之權利,包括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請求返還土地之權利 移轉予伊公司,則伊公司仍得依上開規定為請求等語。爰於 原審聲明求為: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全部不服上訴】。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 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確為伊個人購買,交易價金中400 萬元係伊個人資金,其餘1390餘萬元係張霈涵返還伊父親張 桂芳部分投資獲利,再由張桂芳提供伊作為購地資金。伊係 因信賴張霈涵,始委其處理系爭土地買賣事宜,並於交易完 畢後,將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所有權狀及印章、存摺等放置 於張桂芳以1500萬元向上訴人購買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街○號房屋(下稱為○○街0號房屋)內。詎林郁翔及張霈 涵反悔買賣,並訴請伊及張桂芳自該房屋遷出(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57 號);復擅自潛入該屋盜 取上開文書、存摺及印章後提起本件訴訟,其訴顯無理由等 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系爭土地係以被上訴人名義,於101年12 月間,分別向訴 外人陳章楷等21名共有人簽約買受(共有人姓名、買賣契約 簽訂時間及各筆交易價金均詳如後附表一所示),並於102 年1 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等情 ,業據上訴人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均 影本)為證(原審卷第9 頁至第93頁、第118頁至第125頁) ,並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3年7月7日新北樹地資字第0 000000000 號函檢送系爭土地地籍資料等件可稽(原審卷第 174頁至第26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卷第287 頁背 面),應與事實相符。 四、又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係伊公司實際出資,且實際管領使 用,伊公司並持有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土地所有權狀,僅 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簽約買賣並辦理移轉登記等上情,則據提 出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為證(原審卷第 9 頁至第91頁、第104頁、第105頁);且核與證人張霈涵證 稱:伊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郁翔的配偶,並任職上訴人公 司財務長乙職,因上訴人為建設公司,有購地需求,如以個 人名義購地登記,可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買到較多土地,而且 可以節稅,因被上訴人是伊親弟弟,是自己人,所以上訴人 於購買系爭土地時,就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簽約並辦理登記等 語(本院卷㈠第91頁背面、第92頁);及證人林郁翔證稱: 系爭土地係上訴人所有,之所以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簽約買賣 登記,係因以建設公司出面洽購,共有人可能提高售價,且 土地以多數個人名義登記,於收購土地時亦較為有利,並可 節稅等語(本院卷㈠第95頁);以及證人呂燕靜證稱:伊係 上訴人公司出納人員,系爭土地確實是由上訴人購買,是由 伊與同事及開發公司一起去簽買賣契約,且係依公司負責人 林郁翔及其配偶張霈涵指示以被上訴人名義簽約登記,被上 訴人有提供身分證、印章,但簽約洽商過程中並未出面,買 賣價格亦由上訴人決定,交易完成後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係由 上訴人保管等語(本院卷㈠第96頁正、背面、第99頁),悉 相符合。參以被上訴人自承:關於系爭土地買賣,伊並未見 過賣方地主,亦從未看過任何買賣契約書等語(本院卷㈠第 111 頁背面),顯與一般買賣交易常情相悖。堪認上訴人主 張上情,並非無據。 五、被上訴人雖否認上開證人證詞之真正,並抗辯:系爭土地確 係伊個人購買,其中400 萬元乃伊個人資金,餘款係張霈涵 返還伊父親張桂芳的部分投資獲利,並由張桂芳協助伊出資 ,全部買賣價金均自伊及伊配偶吳羿萱金融帳戶提匯支付; 伊係因信賴張霈涵,始委其處理系爭土地買賣事宜;系爭土 地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狀、印章、存摺於系爭土地買賣後均 由伊保管,並存放在張桂芳所承購○○街0 號房屋,卻遭林 郁翔及張霈涵擅自潛入盜取云云。然查: ㈠上訴人主張:伊公司購買系爭土地,多數小額買賣價金係以 現金給付;至於共有人陳章楷之買賣價金1573萬1760元,係 以永豐銀行本行支票、合作金庫銀行本行支票及部分現金支 付,共有人簡陳玉烟之買賣價金102萬8500 元,則係以永豐 銀行本行支票及合作金庫銀行本行支票支付;上開支票雖係 自被上訴人設於永豐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轉帳委請銀行 開立(如後附表二所示);然被上訴人上開帳戶之存摺、印 章,向由伊公司持有保管、使用,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更係伊 公司為借用被上訴人名義購買系爭土地之目的始申請設立; 各帳戶內存款均係由伊公司自行或委由法定代理人林郁翔及 其配偶張霈涵存入,各筆款項存入之金額及時間如後附表二 所示,用供支付買賣價金;至於林郁翔、張霈涵墊付款項則 由伊公司另行匯還,各筆款項匯還之金額及時間如後附表三 所示等情,業據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入傳票、合 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合作金庫銀行京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京格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存摺 封面及內頁、永豐銀行○○分行張宏圖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永豐銀行本行支票、合作金庫 銀行本行支票、合作金庫銀行張宏圖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京格公司轉帳傳票等件(均影本 )為證(原審卷第96 頁至第103頁、第299頁至第311頁,本 院卷㈠第49頁、第50頁)。茲以上開書證,與永豐銀行○○ 分行103年10月15日永豐銀○○分行(103)字第00018 號函 附被上訴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往來明細資料表 (本院卷㈠第64頁至第67 頁),合作金庫銀行○○分行103 年10月16日合○○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張宏圖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號)、吳羿萱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京格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林郁翔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 號)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本院卷 ㈠第69頁至第82頁),以及合作金庫限行○○分行104年5月 26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存款交易憑證影本( 本院卷㈡第95頁至第116頁)等件,相互勾稽核對;並參酌 證人呂燕靜證稱:一開始是張宏圖把400萬元轉至其永豐銀 行帳戶交給伊,伊再陪同張宏圖夫妻到合作金庫銀行開戶; 其餘存入張宏圖及吳羿萱上開帳戶的金錢,係由林郁翔及張 霈涵帳戶轉入或以現金分批存入,張霈涵會拿現金給伊,再 由伊填寫存款單存入,上訴人所提出前揭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確實由伊填寫處理,張宏圖及吳羿萱在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 摺及張宏圖在永豐銀行帳戶存摺亦均由伊保管;上訴人則分 批把錢匯還林郁翔及張霈涵等語,且當庭提出被上訴人及吳 羿萱設於永豐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正本為憑各節( 本院卷㈠第96頁背面、第97頁、第100頁、第101頁);顯然 被上訴人及吳羿萱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以及被上訴人設 於永豐銀行帳戶內用以支付系爭土地買賣價款之金錢,除如 後附表二所示永豐銀行帳戶於101年12月11日存款400萬元乙 筆係自被上訴人設於南投○○郵局帳戶匯入外,其餘款項確 分別自上訴人、林郁翔及張霈涵存入;其中上訴人存入金額 計為150萬元,林郁翔及張霈涵存入之金額則計為1155萬315 9元(存匯時間、金額及出入帳戶均詳如後附表二所示)。 而上訴人亦確有將計達1610萬0960元之金錢先後匯付林郁翔 及張霈涵(匯付時間、金額及匯出帳戶詳如後附表三編號㈠ 、㈣、㈥、㈦、㈧項所示),洵無疑義。 ㈡次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設於永豐銀行帳戶於101 年12月 11日存入400萬元(下稱為系爭400萬元),雖係自其設於南 投○○郵局帳戶匯入,然被上訴人上開郵局帳戶,於系爭土 地購買前,即由張霈涵陸續存入金錢計約500萬元,故系爭4 00萬元,亦屬林郁翔、張霈涵為伊公司墊付之買賣價金,並 非被上訴人出資等語,雖據被上訴人否認。然經核閱被上訴 人自行提出其設於南投○○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顯示 ,該帳戶自96年3月22日迄101年12 月11日匯出系爭400萬元 止,確有如後附表四所示計達474萬6000 元之存款以現金或 無摺存款方式存入(交易清單影本附於本院卷㈡第161 頁至 第163 頁)。證人張霈涵並證稱:上訴人購地為節稅目的, 需以個人名義買受,且必須做好金流,否則稅捐機關會查出 購地名義人是人頭,所以在購買系爭土地前,伊就已陸續將 10萬、20萬元不等的金額存到被上訴人南投○○郵局帳戶, 伊係拿現金填寫存款單存入,也有直接拿錢給被上訴人或吳 羿萱,由他們直接存入,存摺一開始由伊保管,後來由被上 訴人保管,存入南投○○郵局的金額約有500萬元左右,都 是在買賣系爭土地之前,後來為購買系爭土地,故由伊指示 吳羿萱轉出供作系爭土地第一期買賣價金使用等語(本院卷 ㈠第93頁正、背面),並當庭提出由其持有被上訴人南投○ ○郵局帳戶換摺前之存摺正本(交易明細時間自85年6 月21 日至93年11月30日)為佐(本院卷㈡第174 頁正、背面、第 176 頁);上訴人復於庭後陳報張霈涵設於合作金庫銀行○ ○分行及○○分行、永豐銀行○○分行,以及林郁翔設於合 作金庫銀行○○分行及○○分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影本,作為如後附表四所示被上訴人南投○○郵局各筆存款 資金來源之憑證(本院卷㈢第8頁至第34 頁,完整交易明細 另存置於本院卷㈢後附證物袋內)。堪認上訴人對於該等款 項之資金來源,及各筆款項所以存入被上訴人南投○○郵局 之目的,已有合理說明。被上訴人雖抗辯:伊設於南投○○ 郵局帳戶自上訴人設立登記之98年8月24日起至101年12月11 日匯出系爭400萬元為止,僅陸續存入344萬6000元(即如後 附表四編號6至編號25),且以上訴人提出前揭帳戶明細核 對如後附表四所示各筆存款存入時間及金額,亦未能完全吻 合,可知上訴人前揭主張及證人張霈涵之證詞並非真正云云 。然查林郁翔、張霈涵為經商調度資金週轉,各帳戶款項存 支往來時間及金額或因現金支用致未能逐筆相符,尚非不可 想見。又被上訴人南投○○郵局帳戶自被上訴人於95年9 月 12日轉出100萬元以後(轉出後帳戶餘額7 萬2204 元),迄 101年12月11日止,存入款項金額確已超逾400萬元之數(10 1年10月29日帳戶餘額464萬6589元),有該帳戶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影本可據(本院卷㈡第161頁至第163頁)。上開存款 雖有部分係在上訴人公司設立登記前存入被上訴人南投○○ 郵局帳戶,然林郁翔、張霈涵於購買系爭土地、甚至於上訴 人公司設立登記之前,即為投資資金流向預作安排,並於公 司設立後提供墊付系爭土地買賣價金,亦難認與常情相悖。 至於林郁翔、張霈涵於上訴人設立前之匯款資金,於上訴人 設立後如何結算墊付款,乃彼等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與系爭 400 萬元資金來源之認定應不生影響。則被上訴人徒執上情 質疑上訴人存入南投○○郵局款項未足400 萬元云云,顯屬 誤認,尚難憑採。反觀被上訴人對於南投○○郵局帳戶存入 數百萬元金錢來源不僅未能舉證,並明示拒絕說明(本院卷 ㈢第2 頁背面)。再參以被上訴人自陳:伊先前在○○○○ 公司擔任經理,100年間離職後在○○公司工作1個月,於10 0年至101年間在京格公司工作,100年度薪資為42萬元、101 年度為84萬元;目前在○○公司擔任業務,月入不等,需視 業績而定;吳羿萱在○○○○有限公司任職時,100 年度薪 資為30萬元、101年度為30萬元等語(本院卷㈠第112頁背面 ,本院卷㈡第155 頁),及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年度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均影本;附於本院卷㈠第115頁至116頁 ,本院卷㈡第166頁至第169頁);併審酌被上訴人設於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薪資帳戶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顯示:被上訴 人自98年2月起至98年12月間,每月薪資收入多在11 萬餘元 之數,自99 年元月至99 年12月間僅有數千元利息存入,自 100年1月起至100年6 月間每月薪資則約為2萬餘元至11萬餘 元之間,核算該帳戶薪資存入金額約在198 萬元之數(帳戶 往來明細影本附於本院卷㈠第117頁至第120頁)各節;益見 被上訴人之工作薪資所得,與其設於南投○○郵局所存入如 後附表四所示各筆款項,難認相當。再者,系爭400 萬元雖 係由吳羿萱提領匯入被上訴人設於永豐銀行帳戶,然被上訴 人果係自行出資購地,非不得自其本人設於南投○○郵局帳 戶直接匯出系爭400 萬元以支付買賣價金,實無將該筆款項 輾轉存入被上訴人設於永豐銀行帳戶後再行支付之必要。且 被上訴人設於永豐銀行帳戶實際係由上訴人出納人員保管、 持用,包括系爭400 萬元在內之帳戶存款均依上訴人指示用 供購買系爭土地使用各節,業據證人呂燕靜證述明確,既如 前述。顯然系爭400 萬元已由上訴人持有、支配,且作為其 購買系爭土地支付買賣價金使用,至為明瞭。則被上訴人空 言抗辯:系爭400 萬元乃伊個人資金並委請張霈涵代購系爭 土地云云,自無足憑信;並堪認上訴人前揭主張為可採取。 ㈢又被上訴人抗辯:伊父親張桂芳曾投資張霈涵340 萬元,用 以購買華隆土地即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 下稱為華隆土地),獲利後再成立京格公司,該筆投資經結 算已獲利約5000萬元;伊用以購買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除 前揭自伊設於南投○○郵局帳戶匯出之系爭400 萬元以外, 其餘1390餘萬元乃張霈涵返還伊父親張桂芳之部分投資獲利 ,再由張桂芳協助伊出資購地;上訴人、張霈涵及林郁翔存 入伊及吳羿萱設於合作金庫及永豐銀行帳戶用供購買系爭土 地之款項,即為張霈涵返還予張桂芳之投資款,係張桂芳要 給伊的錢云云,雖引用張桂芳告訴張霈涵、林郁翔刑事背信 案件(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中所為指述(參前開偵案103 年度他字第1494號卷第32 頁背面調查筆錄),以及張霈涵與被上訴人於102年6月間電 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影本為證(本院卷㈡第13頁,光碟附於該 頁後附紙袋內)。然查: ⒈被上訴人之父張桂芳(103年12月27 日歿,死亡證明書影本 附於本院卷㈠第152 頁)雖曾於前開另案刑事偵查案件中主 張:伊曾於95 年間投資京格公司340萬元,嗣於98年、99年 間林郁翔向伊表示該筆投資已獲利達5000萬元,並以其中15 00萬元抵算伊購買○○ 街0號房屋之價金云云,且於該刑案 偵查中提出95年間自其與被上訴人設於南投○○郵局帳戶分 別匯款100萬元予林郁翔、張霈涵,以及張桂芳之配偶張陳 綢匯款140萬元予林郁翔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以及匯款申請書等件(均影本)為證(本院卷㈡ 第229頁至第231頁,本院卷㈢38頁至第40頁),並經本院依 被上訴人聲請調取該刑事偵查案卷查明。然張桂芳指述上情 ,業據上訴人及證人張霈涵否認。證人張霈涵並證稱:張桂 芳並未投資京格公司,張桂芳、張陳綢及被上訴人匯至伊及 林郁翔帳戶的340萬元並非投資款,而係作為伊於93年間將 伊出資分期付款購買南投縣○○鎮房地贈與被上訴人,以及 伊代大弟張絢從償還負債約200餘萬元及負擔張絢從醫療費 用、喪葬費用之補償,與華隆土地全然無關;且該筆土地持 分現尚登記於伊名下,並未變賣,更無從結算獲利等語,並 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南投○○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代償 債務之匯款回條聯、郵政劃撥儲金收據、清償證明、結案證 明書、還款協議書、繳款證明、信用卡消費概況查詢、電匯 申請書、清償協議書、忠孝救護車有限公司派車單、醫療費 用收據、存款憑條、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統一發票、收據 、南投縣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均 影本)為憑(本院卷㈠第211頁、第212頁,本院卷㈡第44頁 至第94頁);核非全然無據。則被上訴人徒憑張桂芳於另案 偵查中所為前揭利己之主張,抗辯:上開匯款340 萬元乃張 桂芳投資京格公司之出資云云,已難逕取。 ⒉又被上訴人所提出前揭電話錄音光碟譯文雖載有:「(張霈 涵:)我就告訴你,我會用開票出來什麼的,然後比如說你 那個、那個土地的話,用預告登記,然後我這些票給你,因 為那個土地的時候,以後我過回來,才不會有那個稅金」、 「(張霈涵:)我跟你講,宏圖,現在就是2500萬,就是25 00萬」、「(張霈涵:)然後咧,華隆的部分,因為爸要自 己去做主,我會開給爸,開給爸。啊!當然,我就跟你講, 我現在有困難在,我開票給他,因為是他要提早拿回去。好 ,那現在就是2500萬,當成說,就先給你,你的那個土地當 成是你的,我上次過一塊土地給你,你記得嗎?」、「那個 我就預告登記,意思就是說,預告登記是什麼意思」、「意 思就是說不能過戶給別人,因為以後到了一年後,你要過戶 給我,用這個錢去抵過來」、「(張宏圖:)用什麼錢去抵 ,用那個華隆的錢去抵過來?」、「(張霈涵:)不是,華 隆歸爸的錢,用這個2 千,那個什麼東西」、「(張宏圖: )2千5百萬」、「(張霈涵:)對」等對話內容(本院卷㈡ 第13頁);證人張霈涵對於上開對話錄音之真正亦不爭執( 本院卷㈡第172 頁背面)。然被上訴人已自承:上開錄音檔 及錄音譯文確為節錄,迄尚未尋獲完整檔案等語(本院卷㈢ 第55頁背面、第81頁背面、第146 頁背面);且審酌上開錄 音光碟內電話錄音及譯文並非完整,語意亦非明確,僅憑上 開片段錄音,實無從正確判斷被上訴人與張霈涵所為對話內 容之真意。證人張霈涵並證稱:系爭土地係京格公司所有, 但被上訴人不肯返還,且與張桂芳一再向伊要求將○○街0 號房屋無條件過戶予被上訴人,所以伊在電話中提議由伊開 立2500萬元的票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辦理預 告登記,並於1年後返還給京格公司,目的是要回系爭土地 及避稅,但這只是伊個人的想法,林郁翔並不同意等語(本 院卷㈡第3頁背面、第172頁背面、第173 頁)。堪認證人張 霈涵僅在透過電話與被上訴人交涉返還土地。則張霈涵縱曾 提議以支出金錢交換被上訴人過戶返還系爭土地,然此既為 其個人與被上訴人協調互為退讓之條件,要與系爭土地是否 借名登記之認定,並無關聯。另依譯文中提及「華隆的部分 ,因為爸要自己去做主,我會開給爸」、「華隆歸爸的錢」 等語,縱可認為張桂芳確曾投資華隆土地;然依上開譯文內 容,併審酌華隆土地迄仍登記在張霈涵名下之情,則關於張 桂芳所為投資是否已進行結算、盈虧若干、張桂芳是否將可 受分配之投資獲利提供被上訴人作為購地資金各節,仍無從 據以論斷;被上訴人就上開各節,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 其抗辯:上訴人、張霈涵及林郁翔存入伊及吳羿萱設於合作 金庫銀行及永豐銀行帳戶用供購買系爭土地之款項,乃張霈 涵返還予張桂芳部分投資獲利,並由張桂芳提供伊出資購地 云云,仍乏所據。 ㈣至於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土地買賣後,伊原持有土地買賣契 約、所有權狀及存摺印章等,並置於○○街0 號房屋內,卻 遭被上訴人擅入盜取云云,全未據其舉證。且查○○街0 號 自始登記在上訴人公司名下乙節,有建物登記謄本可稽(本 院卷㈡第20頁、第21頁)。則被上訴人指摘林郁翔、張霈涵 擅入○○街0 號房屋盜取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 及存摺云云,亦不足採取。 ㈤據上可知,系爭土地雖以被上訴人名義簽約買受並辦理移轉 登記,然全部交易之接洽、買賣條件之磋商、決定、書面契 約之簽署,乃至買賣價金之交付,資金之籌措負擔,全數均 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郁翔、財務長張霈涵及公司相關人 員辦理;被上訴人事前並未參與買賣契約洽商簽訂過程,事 後亦未曾持有買賣契約、交易憑證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僅在 交易過程中提供其個人印章、證件及金融帳戶供上訴人安排 資金存匯事宜而已,至為明瞭。準此,堪認上訴人主張:伊 公司係為達其便利收購土地及節稅之目的,始借用被上訴人 名義簽約買賣系爭土地並辦理移轉登記,並借用其金融帳戶 建立金流俾避免稅捐機關查核,系爭土地仍由伊公司管領、 使用,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確有借名登記關係等語,應堪採信 。至於上訴人為履行交付買賣價金之義務,曾洽請其法定代 理人林郁翔及其配偶張霈涵代墊部分資金,並另行將價金分 批返還林郁翔、張霈涵,乃渠等間內部資金往來,與兩造間 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之認定,並無影響。則上訴人另主 張:如認兩造間並未成立借名契約,亦應認林郁翔、張霈涵 有受伊公司委託代購土地,並與被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且林郁翔、張霈涵已將渠等因代購取得的一切權利,包括 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之權利等,移轉予 伊公司,伊公司仍得為本件請求等語(本院卷㈡第202 頁至 第209頁、第223頁正、背面),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此 敘明。 六、按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 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借名登 記契約,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借名 人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出名人仍登記為財產之所有權人 ,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借名人受有損害,則借名 人自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經查兩造間就 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既經認定。上訴人並以本 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上訴人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 ,有民事起訴狀及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第6頁、第136頁) 。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契約已經終止,並依民 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於法自無不合;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541條 規定為請求,亦毋庸再予論述。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 爭土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 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二:系爭土地買賣價金支付情形及資金來源 ┌────────────┬───────────────────────────────┐ │系爭土地買賣價金付款帳戶│*帳戶資金來源 │ │及買賣價金支付情形 │ │ ├────────────┼───────────────────────────────┤ │㈠張宏圖設於永豐銀行帳戶│*張宏圖永豐銀行帳戶資金來源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號) ├────────────┬──────────────────┤ │⒈於101年12月12 日轉帳支│⒈101年12月11日自張宏圖 │*張宏圖南投○○郵局資金來源 │ │ 出750 萬元,委由永豐銀│ 設於南投○○郵局帳戶匯├──────────────────┤ │ 行開立受款人為陳章楷之│ 入400萬元 │如後附表四所示 │ │ 同額本行支票乙紙。 │ │ │ │ │*證據: │ │ │*證據: │①永豐銀行○○分行張宏圖│ │ │ ①張宏圖設於永豐銀行帳│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00號)往來明細資料表影│ │ │ (原審卷第304頁、第 │ 本(本院卷㈠第66頁) │ │ │ 305頁)。 │ │ │ │ │ │ │ │ ②永豐銀行本行支票影本│ │ │ │ (原審卷第306頁) │ │ │ │ │ │ │ │ ③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 │ │ │ ㈠第66頁) │ │ │ │ │ │ │ │ ④永豐銀行○○分行函附│ │ │ │ 張宏圖帳戶往來明細資│ │ │ │ 料(本院卷㈠第169頁 │ │ │ │ 、第170頁) │ │ │ │ │ │ │ │⒉於101年12月19日轉帳支 │ │ │ │ 出50萬元,委由永豐銀行│ │ │ │ 開立受款人為張宏圖之同│ │ │ │ 額本行支票乙紙,再交付│ │ │ │ 予簡陳玉烟。 │ │ │ │ │ │ │ │*證據: │ │ │ │①張宏圖設於永豐銀行帳戶│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原審卷│ │ │ │ 第304頁)。 │ │ │ │ │ │ │ │②永豐銀行本行支票影本(│ │ │ │ 原審卷第310頁) │ │ │ │ ├────────────┼──────────────────┤ │ │⒉101年12月11 日自林郁翔│ │ │ │ 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 │ │ │ 入200萬元(代理人呂燕 │ │ │ │ 靜)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代收入傳票影本(原審卷│ │ │ │ 第96頁) │ │ │ │ │ │ │ │②永豐銀行○○分行張宏圖│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 │ 00號)往來明細資料表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66頁) │ │ │ │ │ │ │ │③林郁翔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76頁) │ │ │ │ │ │ │ │④永豐銀行○○分行函附張│ │ │ │ 宏圖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 │ │ 本院卷㈠第169頁、第170│ │ │ │ 頁) │ │ │ ├────────────┼──────────────────┤ │ │⒊101年12月11日自張霈涵 │ │ │ │ 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 │ │ │ 入160萬元(代理人呂燕 │ │ │ │ 靜)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代收入傳票影本(原審卷│ │ │ │ 第96頁) │ │ │ │ │ │ │ │②永豐銀行○○分行張宏圖│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 │ 00號)往來明細資料表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66頁) │ │ │ │ │ │ │ │③永豐銀行○○分行函附張│ │ │ │ 宏圖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 │ │ 本院卷㈠第169頁、第170│ │ │ │ 頁) │ │ │ ├────────────┼──────────────────┤ │ │⒋101年12月19日由林郁翔 │ │ │ │ 現金存入45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永豐銀行○○分行張宏圖│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 │ 00號)往來明細資料表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66頁) │ │ ├────────────┼────────────┴──────────────────┤ │㈡張宏圖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金來源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000號) ├────────────┬──────────────────┤ │ │⒈101年12月17日自京格公 │ │ │⒈於102年1月14日轉帳支出│ 司合作金庫銀行○○分行│ │ │ 811萬9638元,委請合作 │ 匯出200萬元,並將其中 │ │ │ 金庫銀行開立受款人為張│ 80萬元存入。 │ │ │ 宏圖、面額各為754萬163│ │ │ │ 8元、57萬8000元之本行 │*證據: │ │ │ 支票2紙,再交付予陳章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楷。 │ 本(原審卷第96頁) │ │ │ │ │ │ │*證據: │②京格公司轉帳傳票影本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本行支票│ (本院卷㈠第49頁) │ │ │ 影本(原審卷第307頁 │ │ │ │ )。 │③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 │ │ │ │ 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 ②張宏圖設於合作金庫銀│ 影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原審卷第308頁、第 │④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 │ │ 309頁)。 │ 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 │ 影本(本院卷㈠第72頁)│ │ │ ③合作金庫取款憑條、本├────────────┼──────────────────┤ │ 行支票申請書影本(本│⒉101年12月19日由林郁翔 │ │ │ 院卷㈡第99頁) │ 現金存入45萬元 │ │ │ │ │ │ │ │*證據: │ │ │⒉於102年1月14日轉帳支出│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52萬8500元,委由合作金│ 本(原審卷第97頁) │ │ │ 庫銀行開立受款人為張宏│ │ │ │ 圖、面額各為4萬1000元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48萬7500元之本行支票│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2紙,再交付予簡陳玉烟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 ├────────────┼──────────────────┤ │ │⒊101年12月27日由張霈涵 │ │ │*證據: │ 現金存入45萬元 │ │ │①張宏圖設於合作金庫銀行│ │ │ │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原│*證據 │ │ │ 審卷第309頁)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本(原審卷第98頁) │ │ │②合作金庫銀行本行支票影│ │ │ │ 本(原審卷第311頁)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③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及│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本行支票申請書(本院卷│ │ │ │ ㈡第100頁)。 ├────────────┼──────────────────┤ │ │⒋101年12月27日由張霈涵 │ │ │ │ 現金存入45萬元 │ │ │⒊於102年1月7日提領23萬 │ │ │ │ 6603元,並由呂燕靜代理│*證據 │ │ │ 匯款支付代書費用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本(原審卷第98頁)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及│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本(本院卷㈡第101頁)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 │ │⒌101年12月28日由張霈涵 │ │ │ │ 現金存入45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本(原審卷第99頁) │ │ │ │ │ │ │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 │ │⒍101年12月28日由張霈涵 │ │ │ │ 現金存入45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本(原審卷第100頁) │ │ │ │ │ │ │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 │ │⒎102年1月2日由林郁翔 │ │ │ │ 現金存入40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本(原審卷第1016頁) │ │ │ │ │ │ │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 │ │⒏102年1月7日由張霈涵現 │ │ │ │ 金存入45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本(原審卷第101頁) │ │ │ │ │ │ │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 │ │⒐102年1月7日由張霈涵現 │ │ │ │ 金存入45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本(原審卷第102頁) │ │ │ │ │ │ │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 │ │⒑102年1月14日由張霈涵 │ │ │ │ 現金存入20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本(原審卷第103頁) │ │ │ │ │ │ │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 │ │ │ │③合作金庫取款憑條及存款│ │ │ │ 憑條(本院卷㈡第97頁)│ │ │ ├────────────┼──────────────────┤ │ │⒒102年1月23日由林郁翔 │ │ │ │ 現金存入張宏圖2萬3159 │ │ │ │ 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本(原審卷第103頁) │ │ │ │ │ │ │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 │ ├────────────┼──────────────────┤ │ │⒓102年1月14日自吳翌萱設│*吳羿萱合作金庫帳戶資金來源 │ │ │ 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入│ │ │ │ 415萬元 ├──────────────────┤ │ │ │⒈101年12月17自京格公司設於合作金庫 │ │ │*證據: │ 銀行○○分行匯出200萬元中,存入70 │ │ │①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萬元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①京格公司轉帳傳票影本(本院卷㈠第49│ │ │ 本(本院卷㈠第70頁) │ 頁) │ │ │ │ │ │ │②合作金庫取款憑條及存款│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憑條(本院卷㈡第98頁、│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第102頁) │ │ │ │ │③京格公司合作金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 │ │③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2頁)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 │ │ │ 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 ├──────────────────┤ │ │ │⒉101年12月19日由林郁翔現金存入45萬 │ │ │ │ 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卷第│ │ │ │ 97頁) │ │ │ │ │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 │ │ │⒊101年12月19日由林郁翔現金存入45萬 │ │ │ │ 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卷第│ │ │ │ 98頁) │ │ │ │ │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 │ │ │⒋101年12月27日由張霈涵現金存入45萬 │ │ │ │ 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卷第│ │ │ │ 99頁) │ │ │ │ │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 │ │ │⒌101年12月27日由張霈涵現金存入45萬 │ │ │ │ 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卷第│ │ │ │ 99頁) │ │ │ │ │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 │ │ │⒍101年12月28日由張霈涵現金存入45萬 │ │ │ │ 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卷第│ │ │ │ 100頁) │ │ │ │ │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 │ │ │⒎101年12月28日由張霈涵現金存入45萬 │ │ │ │ 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卷第│ │ │ │ 100頁) │ │ │ │ │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 │ │ │⒏102年1月2日由林郁翔現金存入13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卷第│ │ │ │ 101頁) │ │ │ │ │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 │ │ │⒐102年1月7日由張霈涵現金存入45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卷第│ │ │ │ 102頁) │ │ │ │ │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 ├──────────────────┤ │ │ │⒑102年1月7日由張霈涵現金存入45萬元 │ │ │ │ │ │ │ │*證據: │ │ │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卷第│ │ │ │ 102頁) │ │ │ │ │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結果影本(本院卷㈠第71頁) │ ├────────────┼────────────┼──────────────────┤ │㈢其餘小額買賣價金,以現│ │ │ │ 金支付 │ │ │ └────────────┴────────────┴──────────────────┘ *附表三:京格公司支付買賣價金明細 (含匯入張宏圖及吳羿萱帳戶明細及 匯還林郁翔、張霈涵墊款明細) ┌─────────────────────────┬──────────────────┐ │㈠101年11月27日由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戶 │*證據: │ │ 存入林郁翔合作金庫銀行帳戶800萬元 │①京格公司轉帳傳票影本(本院卷㈠第49│ │ │ 頁) │ │ │②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 │ │ 細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2頁) │ │ │③林郁翔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6頁) │ │ │④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及存款憑條(本│ │ │ 院卷㈡第103頁、第107頁) │ ├─────────────────────────┼──────────────────┤ │㈡101年12月17日由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戶 │*證據: │ │ 存入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80萬元 │①京格公司轉帳傳票影本(本院卷㈠第49│ │ │ 頁) │ │ │②張宏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0頁) │ │ │③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 │ │ 細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2頁) │ ├─────────────────────────┼──────────────────┤ │㈢101年12月17日由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戶 │*證據: │ │ 存入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70萬元 │①京格公司轉帳傳票影本(本院卷㈠第49│ │ │ 頁) │ │ │②吳羿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1頁) │ │ │③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 │ │ 細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2頁) │ ├─────────────────────────┼──────────────────┤ │㈣101年12月17日由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戶 │*證據: │ │ 提領200萬元,其中50萬元存入張霈涵合作金庫銀行帳 │①京格公司轉帳傳票影本(本院卷㈠第49│ │ 戶 │ 頁) │ │ │②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 │ │ 細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2頁) │ │ │③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及存款憑條(本│ │ │ 院卷㈡第104頁) │ ├─────────────────────────┼──────────────────┤ │㈤101年12月18日由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戶 │*證據: │ │ 提領現金30萬元支付簽約金 │①京格公司轉帳傳票影本(本院卷㈠第49│ │ │ 頁) │ │ │②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 │ │ 細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2頁) │ ├─────────────────────────┼──────────────────┤ │㈥102年2月5日由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戶存 │*證據: │ │ 入林郁翔合作金庫銀行帳戶150萬元 │①京格公司轉帳傳票影本(本院卷㈠第50│ │ │ 頁) │ │ │②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 │ │ 細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3頁) │ │ │③林郁翔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7頁) │ │ │④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及存款憑條(本│ │ │ 院卷㈡第105頁、第109頁) │ ├─────────────────────────┼──────────────────┤│ │㈦102年2月5日由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戶無 │*證據: │ │ 摺轉支600萬元,並開立150萬元支票4紙,用供林郁翔 │①京格公司轉帳傳票影本(本院卷㈠第50│ │ 支付訴外人陳上立收購土地買賣價金 │ 頁) │ │ │②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 │ │ 細查詢結果(本院卷㈠第72頁) │ │ │③林郁翔與陳上立簽署土地買賣契約書及│ │ │ 支票影本(本院卷㈠第183頁至第187頁│ │ │ ) │ │ │④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及本行支票申請│ │ │ 書(本院卷㈡第106頁正、背面) │ ├─────────────────────────┼──────────────────┤ │㈧104年9月8日自京格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轉出10 │*證據 │ │ 萬0960元至林郁翔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①京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本院卷㈡│ │ │ 第210頁) │ └─────────────────────────┴──────────────────┘ *附表四:吳宏圖設於南投○○郵局帳戶大額存款明細 (交易清單附於本院卷㈡第161頁至第163頁) ┌───┬───────┬─────────┬──────────┬───────────┐ │編號 │存款日期 │存款方式 │存款金額 │備註 │ ├───┼───────┼─────────┼──────────┼───────────┤ │1 │96年3月22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2 │96年4月30日 │現金存款 │50萬元 │ │ ├───┼───────┼─────────┼──────────┼───────────┤ │3 │97年6月17日 │現金存款 │30萬元 │ │ ├───┼───────┼─────────┼──────────┼───────────┤ │4 │97年12月10日 │現金存款 │15萬元 │ │ ├───┼───────┼─────────┼──────────┼───────────┤ │5 │98年3月23日 │現金存款 │15萬元 │ │ ├───┼───────┼─────────┼──────────┼───────────┤ │6 │98年12月11日 │現金存款 │11萬6000元 │*京格公司於98年8月24 │ │ │ │ │ │ 日設立登記(原審卷第│ │ │ │ │ │ 297頁) │ ├───┼───────┼─────────┼──────────┼───────────┤ │7 │99年2月12日 │無摺存款 │20萬元 │ │ ├───┼───────┼─────────┼──────────┼───────────┤ │8 │99年6月10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9 │99年8月7日 │現金存款 │10萬元 │ │ ├───┼───────┼─────────┼──────────┼───────────┤ │10 │99年8月23日 │現金存款 │9萬元 │ │ ├───┼───────┼─────────┼──────────┼───────────┤ │11 │99年9月16日 │現金存款 │9萬元 │ │ ├───┼───────┼─────────┼──────────┼───────────┤ │12 │99年11月8日 │現金存款 │10萬元 │ │ ├───┼───────┼─────────┼──────────┼───────────┤ │13 │100年9月3日 │現金存款 │30萬元 │ │ ├───┼───────┼─────────┼──────────┼───────────┤ │14 │100年10月29日 │現金存款 │15萬元 │ │ ├───┼───────┼─────────┼──────────┼───────────┤ │15 │100年11月21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16 │101年2月29日 │現金存款 │15萬元 │ │ ├───┼───────┼─────────┼──────────┼───────────┤ │17 │101年4月2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18 │101年4月23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19 │101年5月14日 │現金存款 │15萬元 │ │ ├───┼───────┼─────────┼──────────┼───────────┤ │20 │101年5月29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21 │101年7月11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22 │101年7月30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23 │101年8月29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24 │101年10月1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 │ ├───┼───────┼─────────┼──────────┼───────────┤ │25 │101年10月29日 │現金存款 │20萬元 │*吳翌萱於101年12月11 │ │ │ │ │ │ 日提領400萬元,並匯 │ │ │ │ │ │ 入張宏圖設於永豐銀行│ │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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