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
複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視同
上訴人 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堯明
視同上訴人 社團法人新竹縣竹東鎮放翁清境生活文化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淑珍
被上訴人 鄭允懷
楊明昌
張宜靜
鄭懿芳
詹平順
吳明勳
張志光
張永利
林明麗
蘇建民
何承恩
周穎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晏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第17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又
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
367條之1
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視同上訴人盛亞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鍾堯明應於
上開準備程序
期日一併到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