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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視同上訴人 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堯明 視同上訴人 社團法人新竹縣竹東鎮放翁清境生活文化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淑珍 被上訴人  鄭允懷       楊明昌       張宜靜       鄭懿芳       詹平順       吳明勳       張志光       張永利       林明麗       蘇建民       何承恩       周穎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 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視同上訴人盛亞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鍾堯明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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