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戴
瑞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美女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劉力維律師
被
上訴人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17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