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五大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龍泉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吳佩
諭律師
上 訴 人 林育汝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被 上訴人 王世杰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