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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李宗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科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9日所為103 年度 重訴字第30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壹萬陸仟貳佰捌   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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