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李品澄
兼法定
代理人 陳媁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被
上訴人 太山大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育賢
被 上訴人 蕭太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胡宗典律師
李庚道律師
黃曼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
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