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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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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森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春子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陳溫春子」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溫春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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