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謝亦馨
訴訟
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劉琦富律師
被
上訴人 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為伊公司之前董事長,於民國10
2年7月18日任期屆滿,經臺北市政府於102年8月26日以府產
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限期伊於102年10月9日前改選全
體董事、
監察人,因未遵期改選而當然解任後,伊整理公司
資產,遍尋不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正本(下
稱
系爭權狀),
乃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於公告
期間,上
訴人聲明
異議,稱系爭權狀由其占有,並未遺失,
主管機關
因而駁回伊之申請。上訴人
無權占有系爭權狀,
爰依
民法第
767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返還系爭權狀予伊之判決。(原
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前擔任被上訴人公司之董事長時,被上訴人
將系爭權狀交由伊保管而成立
寄託契約,在未經合法終止前
,伊自屬有權占有系爭權狀等語,資為
抗辯。並於本院
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權狀,伊自得依民法第76
7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權狀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
,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經本院於105年1月14日與
兩造整理並
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兩造間就系爭
權狀是否成立寄託契約?上訴人是否無權占有系爭權狀?茲
論述如下:
㈠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
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
無爭執,而僅以
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
之事實,無
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
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最高法院72年度
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
參照)。所謂正當
權源,係指依
法律規定或契約關係,物之所有權人有提供或
容忍占有使用之義務而言。查被上訴人為系爭權狀之所有權
人,而系爭權狀現仍為上訴人占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44頁),依
上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有何
占有系爭權狀之正當權源負舉證之責。
㈡次按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
之契約。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
求返還。民法第589條第1項、第597條定有明文。
經查:
⒈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公司前董事長,全體董事、監察人於10
2年7月18日任期屆滿,且未進行改選,經臺北市政府於10
2年8月26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限期被上
訴人於102年10月9日前依公司法規定改選董事、監察人,
逾期未改選並辦妥變更登記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
、監察人當然解任,
嗣被上訴人未於期限前改選董事及監
察人,全體董事(含上訴人)、監察人於102年10月9日當
然解任,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臺北市政府102年8月26日
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13
頁),
堪認上訴人已非被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無
權代為保管屬於被上訴人之系爭權狀。
⒉上訴人雖辯以伊係基於寄託契約而保管系爭權狀
云云,為
被上訴人所否認,其既未就此舉證
以實其說,已難憑信。
況縱兩造間存有寄託關係,被上訴人亦得隨時請求返還寄
託物,且被上訴人亦於103年2月4日寄發
存證信函通知上
訴人返還系爭權狀等(見原審卷第85至87頁),上訴人
迄
未返還,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
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權狀,自屬有據。
四、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
上訴人返還系爭權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
諭知,並無不合,
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
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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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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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 地(建)號 │ 權 利 範 圍 │ 權 狀 字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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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000分之688 │101北建字0238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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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101北建字0167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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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101北建字0167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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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10,000分之402 │101北建字0167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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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46 │095淡地資字0350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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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57 │095淡地資字0350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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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57 │095淡地資字0350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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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2,631 │102淡地資字0615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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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38 │095淡地資字0350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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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83 │095淡地資字0350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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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48 │095淡地資字0351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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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56 │095淡地資字0351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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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83 │095淡地資字035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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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35 │095淡地資字0351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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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46 │095淡地資字0351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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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568 │095淡地資字035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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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260 │095淡地資字035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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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41 │095淡地資字0352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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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17 │095淡地資字035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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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78 │096淡地資字0182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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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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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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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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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6淡地資字0058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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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102淡地資字0150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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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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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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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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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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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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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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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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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 │095淡地資字0098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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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 │095淡地資字0098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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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8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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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8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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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建物之權利範圍包括共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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