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世界紅卍字會台灣道慈事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
代理人 張麗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世界紅卍字會台灣總主會間返還房
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88號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
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並補繳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
拾捌元,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
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世界紅卍字會台灣總主會對上訴人提起
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4
年9月9日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
804,080元(見本院卷第12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3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
委任律師或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訴訟代
理人,並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
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