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徐琦雅
訴訟
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隆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係意圖延滯
訴訟而提起上訴,
聲請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第一審判決宣告
假執行,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聲請意旨
略以:緣上訴人於原法院經
合法通知卻未
到庭,其獲致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又多援用於原法院之答辯
理由,雖有
嗣後添具文件卻未積極說明與
本案關連性、待證
事實及指出原判決違誤之處,實有為延滯訴訟而上訴情形。
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
許就原判決宣告假執行。
二、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
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
始行提出攻擊或
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上訴人有無延滯訴訟之
意圖,或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情形,第二審法院應依
各種客觀情事以判斷之。
三、
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14萬4283元,
及自民國10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456條第2項規定,以上訴人於原法院經合法通知卻未
到庭,提起上訴卻未指出原判決違誤之處,實有意圖延滯訴
訟而上訴情形
云云。
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原法院經合
法通知未到庭致受敗訴判決,尚難執此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
;而上訴人已先後提出上訴理由書、民事
準備書狀,並於本
院104年5月1日、6月22日、8月10日、9月25日
準備程序期日
均到庭陳述意見,依其所提書狀及陳述,
難認係意圖延滯訴
訟而提起上訴,且上訴人亦無逾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而可認
為係意圖延滯訴訟之情事,是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56
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自屬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