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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徐琦雅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律師上訴 人 嘉隆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係意圖延滯 訴訟而提起上訴,聲請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緣上訴人於原法院經合法通知卻未 到庭,其獲致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又多援用於原法院之答辯 理由,雖有後添具文件卻未積極說明與本案關連性、待證 事實及指出原判決違誤之處,實有為延滯訴訟而上訴情形。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 許就原判決宣告假執行。 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 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 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上訴人有無延滯訴訟之 意圖,或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情形,第二審法院應依 各種客觀情事以判斷之。 三、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14萬4283元, 及自民國10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456條第2項規定,以上訴人於原法院經合法通知卻未 到庭,提起上訴卻未指出原判決違誤之處,實有意圖延滯訴 訟而上訴情形云云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原法院經合 法通知未到庭致受敗訴判決,尚難執此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 ;而上訴人已先後提出上訴理由書、民事準備書狀,並於本 院104年5月1日、6月22日、8月10日、9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 均到庭陳述意見,依其所提書狀及陳述,難認係意圖延滯訴 訟而提起上訴,且上訴人亦無逾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而可認 為係意圖延滯訴訟之情事,是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56 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自屬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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