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徐琦雅
訴訟
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隆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廷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信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