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鈦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興
被
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
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附註:被上訴人應陳報下列事項,並檢送相關電傳文件到院。
㈠被上訴人是否於98年12月7 日電傳同意上訴人取得輸出
許
可證明文件之期限展延至被上訴人提供申請文件後60
個日曆天內(即99年2月5日)?
㈡如以
上開展延
期日計算,上訴人第一批交貨期限為何?
㈢如以上開展延期日計算,被上訴人得否於99年6 月29日
解除採購契約?並請求自98年11月10日
翌日起至99 年6
月29日採購契約解除之日止之逾期
違約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