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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鈦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附註:被上訴人應陳報下列事項,並檢送相關電傳文件到院。    ㈠被上訴人是否於98年12月7 日電傳同意上訴人取得輸出     許可證明文件之期限展延至被上訴人提供申請文件後60     個日曆天內(即99年2月5日)?    ㈡如以上開展延期日計算,上訴人第一批交貨期限為何?    ㈢如以上開展延期日計算,被上訴人得否於99年6 月29日     解除採購契約?並請求自98年11月10日翌日起至99 年6     月29日採購契約解除之日止之逾期違約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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