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連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潘美雲(即潘林盆之
承受訴訟人)
潘淑珍(即潘林盆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