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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瑞祥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上 訴 人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亮君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具狀說明就對造上訴人南實企業有限公司本件請求有 無、何時為同時履行抗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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