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芬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瑞祥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上 訴 人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亮君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具狀說明就
對造上訴人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本件請求有
無、何時為同時履行
抗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