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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孝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山 被上訴人  鋐有限公司(原名沂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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