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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上訴 人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蔡 鋒       段思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服務費等款項有無理由及 得請求金額若干,須以上訴人抗辯扣款事由(即受害櫃位店 家對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及得扣款金額為前提, 而受害櫃位店家采凌有限公司就其所受損害訴請上訴人賠償 尚未判決確定,且兩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上開損害賠償 事件確定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均表示同意,為免裁判 歧異,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民國(下同)107年3月21日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判決,並於同年4月23日確定,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表及該民事判決可憑(見本院卷2第89至94頁 ),故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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