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國裕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上訴 人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蔡 鋒
段思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服務費等款項有無理由及
得請求金額若干,須以上訴人
抗辯扣款事由(即受害櫃位店
家對上訴人請求
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及得扣款金額為前提,
而受害櫃位店家采凌有限公司就其所受損害訴請上訴人賠償
尚未判決確定,且
兩造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對
上開損害賠償
事件確定前暫停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均表示同意,為免
裁判
歧異,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民國(下同)107年3月21日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判決,並於同年4月23日確定,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表及該民事判決
可憑(見本院卷2第89至94頁
),故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