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
反訴原 告 冠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祥銨
反訴被 告 博精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獻偉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間因給付
報酬事件,
反訴原告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
駁回。
反訴訴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當事人提起上
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仍未依
限補正者,法院應以其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另於民國105年4月7日當庭提起反訴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363,788元,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有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52、254頁),
茲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
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
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
足稽(見本院卷第255、256頁),上訴
人提起之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