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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644號 附帶上訴人 帝國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田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相對人新璨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准予返 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尋繹其 立法理由,無非係因訴訟費用如因誤會或有其他原因而有溢 收情事者,當然應返還之。 二、查附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09號判決,提起附 帶上訴,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3,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附帶上訴人已於民國104年7月 15日繳納4,305元;復於同年12月31日再行繳納2,160元,各 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顯然溢繳2,160元。依上說 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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