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644號
附帶
上訴人 帝國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田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
上列附帶
上訴人因與
相對人新璨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准予返
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尋繹其
立法理由,無
非係因訴訟費用如因誤會或有其他原因而有溢
收情事者,當然應返還之。
二、查附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09號判決,提起附
帶上訴,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3,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附帶上訴人已於民國104年7月
15日繳納4,305元;
復於同年12月31日再行繳納2,160元,各
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
可稽,顯然溢繳2,160元。依上說
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