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有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學穎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上訴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15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5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其餘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萬8725元,及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主張:民國(下同)97年12月25日,伊向被上訴人訂
購「鼎新流程導向人事薪資管理系統」、「鼎新視窗版work
flow ERP顧問輔導(30小時)」、「鼎新視窗版workflowER
P程式修改(162小時)」(下稱客製化程式)、「金融專案
服務/人天(4小時)」,含稅總價為59萬4195元(下稱
系爭
契約)。其中,客製化程式係指員工基本資料調整、面談資
料、職工福利
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指定薪資
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功能、加退保產險
記錄等七類型;
此部分價款為38萬2725元。伊在98年3月2日付清價金。但是
,被上訴人並未依約提供客製化程式;即使被上訴人曾經安
裝附表所示38項程式,亦未曾通知或指導伊使用上述程式,
致伊無從測試、驗收。何況,附表所示38項程式,並不包括
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加退保產險紀
錄等客製化程式,故被上訴人並未依約給付客製化程式。伊
在102年11月15日發函催告,被上訴人未於10日內補正,故
系爭契約已於102年11月26日解除。被上訴人應返還客製化
程式價金38萬2725,並應賠償伊採購相關程式費用37萬6000
元,合計為75萬8725元。
爰依
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231條
第1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5萬872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等語(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
訴)
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為
承攬性質,客製化程式服務是指
伊按照客戶之需求,在標準套裝軟體之上修改細部功能。簽
約後,伊會指派顧問與客戶連絡,確定程式功能有無新增、
刪除、變更等狀況。過程中,伊會製作客戶需求確認書,交
由客戶簽名確認;故客製化程式關於規格等項目均應以客戶
需求確認書為準。伊已安裝附表所示38項程式,故員工基本
資料欄位調整、面談資料、指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扣
薪資料功能等四類型客製化程式,業已依約給付;由於上訴
人並未依約在10日內完成測試,應視同驗收合格。至於職工
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加退保產險紀錄等
三類型客製化程式,經由
兩造討論後,上訴人表示不需要或
是再評估,或者已包含於標準功能內,故伊毋庸製做。伊已
履行契約,上訴人不得解約請求返還客製化程式款項38萬27
25元。何況上訴人另行採購商品,也與
損害賠償無涉等語,
資為
抗辯。
四、
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48頁背面)
㈠兩造於97年12月25日簽訂系爭契約,含稅總價為59萬4195元
。被上訴人應提供「鼎新流程導向人事薪資管理系統、鼎新
視窗版workflowERP顧問輔導(30小時)」、「鼎新視窗版
workflowERP程式修改162小時(即客製化程式)」、「金融
專案服務/人天(4小時)」。上訴人已於98年3月2日付清價
金(見原審卷第8-12頁訂購單、契約條款、出貨單、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華南商業銀行代發轉帳資料)。
㈡訂購單(編號GCD036)記載客製內容為員工基本資料調整、
面談資料、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指
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功能、加退保產險記錄等七
大類型,並經兩造簽章(見原審卷第8頁訂購單)。
㈢系爭契約關於客製化程式之含稅金額為38萬2725元。(見本
院卷第107、121頁)
㈣原法院於104年1月13日
勘驗上訴人電腦主機,主機內已安裝
附表所示38個程式(見原審卷76-84頁筆錄與附件)
㈤上訴人於102年11月15日發函,催告被上訴人於10日內履約
,逾期即發生解約效力。被上訴人則於102年11月26日回函
(見原審卷第13-16頁、第39-40頁)
五、上訴人主張兩造訂立系爭契約,但是被上訴人並未依約提供
客製化程式,經伊催告無效,遂
解除契約,被上訴人應返還
此部分價款38萬2725元,並應賠償伊另行採購相關程式費用
37萬6000元,合計75萬8725元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故
本件爭點為:㈠被上訴人應交付客製化程式
內容為何?㈡被上訴人已交付客製化程式?㈢若是被上訴人
未履約,上訴人得請求75萬8725元?
六、被上訴人應交付客製化程式內容為何?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張
法律關係
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
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
,負舉證之責任,至於
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
舉證證明(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887號判例意旨
參照)。
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是以解釋當事人所立
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
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
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意旨參照);解釋契約,
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
,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
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
經驗法則及
誠信原則,
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
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
其真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
經查,訂購單(編號GCD036)記載客製化內容包括員工基本
資料調整、面談資料、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
動帶出、指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功能、加退保產
險記錄等七類型,並經兩造簽章(見不爭執事項㈡)。再者
,兩造於97年12月25日簽訂系爭契約,亦載明訂單編號為GC
D036,契約第1條並引用訂購單做為其標的與價金(見原審
卷第9頁),第2、3、4、6、8條亦引用訂購單為履約標的,
故訂購單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依訂購單記載,被上訴人應
提供前述七類型客製化程式。
㈢至於客戶需求確認書固然記載「備註:1.本確認書
所載事項
乃為客戶與本公司雙方對於需求內容、所需費用等項之同意
及確認。雙方簽署後,各執一聯,以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不再另訂契約」(見原審卷第95-100頁客戶需求確認書)
。依其內容,可知各件客製化程式之規格、功能等細部事務
,若是雙方承辦人員達成共識,即將細部設計記載於客戶需
求確認書。是以訂購單為基本條款,客戶需求確認書為細部
條款;客戶需求確認書已記載員工基本資料調整等客製化程
式細節,被上訴人應依此設計客製化程式;若是訂購單所載
七大類客製化程式,兩造未能確認其細部設計,解釋上,被
上訴人仍應提供一般品質與功能之客製化程式(民法第200
條第1項規定參照),始符合契約本旨。
㈣被上訴人辯稱伊無法僅憑訂購單而製做客製化程式,必須由
兩造討論並確認客製內容,並記載於客戶需求確認書,伊才
能設計相關程式。客戶需求確認書未記載之客製化程式,代
表客戶並無此項客製化程式之需求
云云(見本院卷第67、11
9-120頁)。但是,訂購單為系爭契約一部,客戶需求確認
書僅為訂購單之細部約定,雙方未達成細部設計
合意者,應
由被上訴人給付具有一般品質與功能之客製化程式,已如前
述;何況,系爭契約並未約定客製化程式應以簽立客戶需求
確認書為前提;是以被上訴人所辯顯與系爭契約本旨不符,
本院無從採信。
㈤至於被上訴人顧問師余佩芳雖然在原審104年5月5日
期日到
庭
結證稱:「(問:訂購單上面七項客製內容是否就是全部
你安裝進去的客製程式內容,有無超過這七項?)有超過這
七項」、「(問:客戶需求確認書的內容如果超出訂購單,
或者跟訂購單客製內容不一的話,最後以哪個文件為主?)
需求確認書為主」、「(問:如果訂購單所載客製內容沒有
列入客戶需求確認書範圍內,是代表客戶已經沒有此項需求
嗎?)客戶需求內沒有寫到的,表示客戶沒有提到此需求」
等語(見原審卷第136-137頁筆錄)。但是,系爭契約並未
約定客製化程式必須以客戶需求確認書加以確認,尚難遽以
客戶需求確認書取代訂購單;參以客戶需求確認書均未記載
某項客製化程式已無需求(見原審卷第95-100頁);故余佩
芳前述證詞,已屬可疑。再者,兩造於98年10月21日首次簽
立客戶需求確認書並記載「新增:面試紀錄建立作業」(見
原審卷第95頁);按照余佩芳證詞,上訴人僅需要「面談資
料」之客製化程式,其餘六大類客製化程式已無需求。但是
,兩造
嗣於99年4月與99年6月7日訂立客戶需求確認書,約
定修改或新增部分客製化程式,例如:員工基本資料、發薪
、薪資轉出與轉入、薪資計算、郵局媒體轉存、薪資轉存媒
體、扣繳資料作業、法院扣款等細項(見同上卷第96-100頁
客戶需求確認書);
上開程式涉及員工基本資料調整、指定
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功能等三大類客製化程式,顯
見客戶需求確認書未記載之客製化程式,可能是兩造尚在討
論其細節,尚難推論被上訴人毋庸給付。是以本院無從採納
余佩芳前開證詞。
㈥被上訴人又辯稱「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
動帶出」、「加退保產險紀錄」等三大項客製化程式,經由
兩造討論後,上訴人表示不需要、或是再評估、或是已包含
於標準功能內云云(見本院卷第119-120頁)。
惟查:
⑴兩造於98年11月13日簽認顧問輔導備忘錄,第二類第五點僅
記載「人事薪資需求建檔瞭解…⒌職工福利」(見原審卷第
35頁)。依其文義,係指被上訴人承辦人員向上訴人承辦人
員探詢此一事項之具體需求;則被上訴人竟稱上訴人不需要
「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功能云云,顯與前述顧問輔導備
忘錄文義不符,故本院無從採信。
⑵兩造於98年9月25日簽認顧問輔導備忘錄,第七類為「郵遞
區號自動帶出評估」(見原審卷第34頁背面)。依上述記載
,兩造承辦人員曾經討論「郵遞區號自動帶出」之細節,只
是尚未做成結論,而是繼續評估。依第㈢小段說明,若是雙
方未能確認此一客製化程式之細部設計,被上訴人應給付一
般功能之「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客製化程式。則被上訴人主
張其毋須提供此項客製化程式云云,
尚非可取。
⑶關於訂購單所載「加退保產險紀錄」項目,依其文義,係指
被上訴人所設計客製化程式,內容應包括員工勞保、健保與
產物保險等項目。兩造於98年9月25日簽認顧問輔導備忘錄
,第八類約定「員工勞/健保增減由員工手動修改」(見原
審卷第34頁背面);是以勞保與健保項目,業經兩造合意改
由上訴人員工自行輸入或修改內容。但是,該件備忘錄並未
針對產險項目另為約定,也未表示其屬於系爭契約其他程式
之一部分;則被上訴人遽稱「加退保產險紀錄」係ERP系統
標準功能云云,即非可信。
㈦綜上,訂購單所載七類客製化程式,被上訴人應依客戶需求
確認書所載規格與品質,製做並交付「員工基本資料調整」
、「面談資料」、「指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
功能」等四大項客製化程式;另依據訂購單交付一般品質之
「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加
退保產險紀錄」三項客製化程式。
七、被上訴人已交付客製化程式?
㈠按完全給付乃
債務人之義務,
是故債務人主張已為完全給付
,自應由其證明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判決意
旨參照)。故被上訴人應證明其已依據系爭契約本旨提出給
付。
㈡經查,被上訴人應依客戶需求確認書或訂購單交付員工基本
資料調整等七大類客製化程式,已如前述。再者,原法院於
104年1月13日勘驗上訴人電腦主機,主機內已安裝附表所示
38個程式(見不爭執事項㈣);然而,被上訴人
自承上述程
式僅限於「員工基本資料欄位調整」、「面談資料」、「指
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扣薪資料功能」四大類型(
見本院卷第120頁、第70-71頁表格);
足證被上訴人
迄未給
付「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
加退保產險紀錄」等三大類型客製化程式,即與系爭契約(
含訂購單與客戶需求確認書)所載給付義務不符。
㈢其次,被上訴人固然主張伊在98年12月23日、99年11月18日
,先後派員前往上訴人公司安裝附表所示38項程式;依訂購
單第4、5條,上訴人應於5日內驗收;按照客戶需求確認書
備註欄第7條,上訴人應在10日內測試、驗收。依前述契約
條款,可知38件程式已通過驗收云云(見本院卷第117-121
頁)。
惟查,98年12月23日顧問輔導備忘錄僅記載「一、面
試資料表交付、安裝」(見原審卷第35頁背面),99年11月
18日顧問輔導備忘錄僅有「三、法院扣款基本資料建立」之
記載(見同上卷第38頁);並未記載「員工基本資料欄位調
整」與「指定薪資帳號管理」程式業已交付上訴人,已難採
信被上訴人此部分陳述。
㈣再其次,附表所示38項程式,其開發日期或修改日期分別為
98年12月(附表依序出現9日、4日)、99年7月(附表依序
出現31日、30日、29日、28日、24日、23日、7日、6日、3
日、8日、2日、1日)、99年8月(附表依序出現10日、6日
、5日、12日)以及99年12月1日;此有原審104年1月13日筆
錄與附件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76-84頁)。依上開勘驗紀錄
,附表所示38項程式均與顧問輔導備忘錄所記載日期(98年
12月23日或99年11月18日)無關。實難僅依98年12月23日或
99年11月18日顧問輔導備忘錄之記載,即推論被上訴人曾經
在此二日期安裝任何客製化程式。
㈤被上訴人於本院104年11月9日
準備程序,固然辯稱原審勘驗
筆錄所顯示日期,雖然不是顧問輔導備忘錄所載98年12月23
日或99年11月18日;此係上訴人事後修改檔案所致云云(見
本院卷第80頁筆錄)。但是,附表所示38項程式編號20(98
年12月9日)、編號38(98年12月4日);
斯時尚未發生被上
訴人
所稱第一次安裝(98年12月23日),足見被上訴人此一
辯詞並非可取。
迨本院10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
人改稱原審勘驗筆錄所顯示日期係程式原始開發日期,並非
程式安裝日期;附表所示38項程式係在98年12月23日、99年
11月18日安裝云云(見本院卷第119頁書狀、第124頁筆錄背
面)。由於其前後說詞不一,又未舉證證明,已難採信。再
其次,被上訴人顧問師余佩芳固然在原審104年5月5日期日
到庭結證稱:「(問:客製程式安裝以後,關於程式檔案所
載的修改日期,會否跟安裝日期相符合?提示104年1月13日
勘驗時所列印的檔案名稱明細表)程式修改日期為個案程式
開發日期,非系統安裝日期」等語(見原審卷第138-139頁
筆錄);但是余佩芳隨即證稱:「(問:安裝時修改日期會
產生覆蓋的效果嗎?)不確定」、「(問:既然99年11月18
日已經安裝完畢,為何方才提示的第一頁第一個檔案修改日
期,也就是證人所述的開發日期是在2010年12月1日,是在
你安裝完畢以後所開發的日期?)不確定是否交付後客戶有
反應問題給客服人員進行程式調整,所以就會調整程式修改
日期」等語(見同上卷第139頁筆錄),足見余佩芳無法確
定程式開發日期是否會遭到安裝日期所覆蓋,也不確定附表
所示38項程式於安裝後有無調整程式日期。故被上訴人前述
辯詞,實無可採。
㈥況且,余佩芳曾於100年11月7日寄發電子郵件予上訴人,表
示「目前公司已有請服務人員(美智),個案程式目前都確
認已安裝,資料部分已陸續請服務人員協助輸入、確認,因
為資料在彙入時如果有資料不正確,欄位長度太長會匯入不
正確,所以需要給予服務人員一些時間,資料匯入會於11月
完成後,再請服務人員通知」(見原審卷第61-62頁電子郵
件)。余佩芳既表示還需要時間完成匯入等工作,足證被
上訴人在100年11月7日尚未完成客製化程式之整體製做。迨
101年2月16日,被上訴人員工許美智寄發電子郵件,請上訴
人提供法院扣款與人員基本資料,由其填入程式;同年月21
日再度請上訴人提供前述資料;嗣由上訴人員工陳純君在同
年月21日以電子郵件提供相關資料(見同上卷第63-64頁電
子郵件)。但是,被上訴人收受電子郵件後,並未回覆客製
化程式進度;何況,附表所示38項程式僅係個別程式,尚未
依其性質組合為資料夾或操作系統,被上訴人也未通知並提
供使用手冊由上訴人測試。實
難認為被上訴人已交付此部分
客製化程式,並通知上訴人測試,故無從認為附表所示38項
程式業經上訴人驗收合格。
㈦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
法第254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54條之規定,固為
法定解
除權之一種,惟並未禁止契約當事人間就解除權之行使,另
為特別約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該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判決採相同見解)。經查,系爭
契約第6條第3款約定「任一方如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致他方
受有損害時,經他方書面通知定十個營業日而未補正改善者
,他方得解除本合約…」(見原審卷第9頁)。依前開說明
,系爭契約雖未約定被上訴人交付客製化程式之期限;但依
前所述,被上訴人迄未交付「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
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加退保產險紀錄」之客製化程式。
直至101年11月7日,被上訴人員工余佩芳以電子郵件通知上
訴人,還需要時間完成匯入等工作,至101年2月16日,被上
訴人員工許美智寄發電子郵件請上訴人提供資料,嗣由上訴
人員工陳純君於同年2月21日提供相關資料,此後仍無消息
,而難認為被上訴人已完成上開客製化程式。上訴人自得催
告被上訴人於10日內履約,並於被上訴人遲延後逕行解約(
毋庸再為民法第254條催告)。嗣上訴人於102年11月15日發
函,催告被上訴人於10日內履約,逾期即發生解約效力;被
上訴人收信並於同年月26日回函(見不爭執事項㈤)。但是
,被上訴人並未於收信後10日內補正前述七大類型客製化程
式;故系爭契約業經上訴人合法解除。
八、上訴人得要求被上訴人給付75萬8725元?
㈠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
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
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
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債務人遲延者,
債權人得請求
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59條第1、2款、第23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
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2項
定有明文。再按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
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
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
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契約關於客製化程式含稅價款為38萬2725元(見
不爭執事項㈢);則上訴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價
金38萬2725元,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上訴人主張其另
行採購相關程式,花費37萬6000元
一節;由於上訴人並未證
明被上訴人違約直接造成其現存財產減少,亦未證明其有何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獲得37萬6000元之利益,難
認此項支出與被上訴人違約行為具有
因果關係,故上訴人此
部分主張並非可取。
九、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231條第1項規
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8萬272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即103年9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
前揭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
訴人其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核無不合,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至兩造其餘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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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程序代號 │客戶需求確認書之編號 │開發日期或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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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LAI02C.DLL │995312WA0102第一項法院扣│2010/12/1 │
│ │ │款建立作業(PALAI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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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ALMI01C.DLL │995312WA0101第二項員工基│2010/8/l0 │
│ │含計算薪資欄位│本資料建立作業(PALMI01)│ │
│ │(CMS.MV200 ) │ │ │
├───┼───────┼────────────┼─────────┤
│3 │PALMI13C.DLL │995312WA0101第三項員工發│2010/8/6 │
│ │含領現欄位(PAL│薪記錄建立作業(PALMI13)│ │
│ │.TI200) │995312WA0102第五項員工發│ │
│ │ │薪記錄建立作業(PALMI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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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ALMB11C.DLL │995312WA0101第七項郵局媒│2010/8/5 │
│ │ │體轉存作業(PALMB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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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ALAB03C.DLL │995312WA0101第四項員工發│2010/7/31 │
│ │ │薪資料整批匯入作業(PALAI│ │
│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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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odeWinC_W9953│客製計算元件 │2010/7/30 │
│ │12.dl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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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IFBMB05C.DLL │995312WA0101第八項薪資轉│2010/7/29 │
│ │ │存媒體產生作業(IFBMB0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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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ALAR55C.DLL │995312WA0101第六項保密性│2010/7/28 │
│ │ │員工薪資條套表(PALAR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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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MSMI07C.DLL │995312WA0101第一項編碼原│2010/7/24 │
│ │ │則設定作業(CMSMI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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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ALMB08C.DLL │995312WA0101第九項扣繳資│2010/7/23 │
│ │ │資料產生作業(PALMB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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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LMAB03C.DLL │995312WA0101第五項員工薪│2010/7/23 │
│ │ │資計算作業(PALMB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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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ALAB01C.DLL │995312WA0102第九項法院扣│2010/7/7 │
│ │ │款攤提產生作業(PALAB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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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ALMR56C.DLL │995312WA0102第八項保密性│2010/7/7 │
│ │ │獨立發放薪資條套表(PALMR│ │
│ │ │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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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ALMR18C.DLL │995312WA0102第六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零錢表(PALMR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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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ALMI31C.DLL │995312WA0102第三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建立作業(PALMI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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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ALMR19C.DLL │995312WA0102第七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薪資冊(PALMR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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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PALMB07C.DLL │995312WA0102第二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整批產生作業(PALMB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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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ALMB06C.DLL │995312WA0102第四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更新作業(PALMB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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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PALAB02C.DLL │995312WA0102第十項法院扣│2010/7/3 │
│ │ │款自動開票作業(PALAB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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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PALAI01C.DLL │995312WA0100第一項面試記│2009/12/9 │
│ │ │錄建立作業(PALAI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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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PALMB08S.DLL │995312WA0101第九項扣繳資│2010/8/12 │
│ │ │料產生作業(PALMB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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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IFBMB05S.DLL │995312WA0101第八項薪資轉│2010/8/10 │
│ │ │存媒體產生作業(IFBMB05)│ │
├───┼───────┼────────────┼─────────┤
│23 │PALMB11S.DLL │995312WA0101第七項郵局媒│2010/8/10 │
│ │ │體轉存作業(PALMB11) │ │
├───┼───────┼────────────┼─────────┤
│24 │PALAB03S.DLL │995312WA0101第四項員工發│2010/8/5 │
│ │ │薪資料整批匯入作業(PALAI│ │
│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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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CodeWinS_W9953│客製計算元件 │2010/7/30 │
│ │12.dl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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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CMSMI07 │995312WA0101第一項編碼原│2010/7/24 │
│ │ │則設定作業(CMSMI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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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PALMI01含計算 │995312WA0101第二項員工基│2010/7/23 │
│ │薪資欄位(CMS. │本資料建立作業(PALMI01)│ │
│ │MV200) │ │ │
├───┼───────┼────────────┼─────────┤
│28 │PALMB03S.DLL │995312WA0101第五項員工薪│2010/7/23 │
│ │ │資計算作業(PALMB03) │ │
├───┼───────┼────────────┼─────────┤
│29 │PALAB01S.DLL │995312WA0102第九項法院扣│2010/7/8 │
│ │ │款攤提產生作業(PALAB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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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PALMR19S.DLL │995312WA0102第七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薪資冊(PALMR19) │ │
├───┼───────┼────────────┼─────────┤
│31 │PALMR18S.DLL │995312WA0102第六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零錢表(PALMR18) │ │
├───┼───────┼────────────┼─────────┤
│32 │PALMI31 │995312WA0102第三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建立作業(PALMI31) │ │
├───┼───────┼────────────┼─────────┤
│33 │PALMI13含領現 │995312WA0101第三項員工發│2010/7/6 │
│ │欄位(PAL.TI200│薪記錄建立作業(PALMI13)│ │
│ │) │995312WA0102第五項員工發│ │
│ │ │薪記錄建立作業(PALMI13)│ │
├───┼───────┼────────────┼─────────┤
│34 │PALMB07S.DLL │995312WA0102第二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整批產生作業(PALMB07)│ │
├───┼───────┼────────────┼─────────┤
│35 │PALMB06S.DLL │995312WA0102第四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更新作業(PALMB06) │ │
├───┼───────┼────────────┼─────────┤
│36 │PALMI02 │995312WA0102第一項法院扣│2010/7/2 │
│ │ │款建立作業(PALAI02) │ │
├───┼───────┼────────────┼─────────┤
│37 │PALAB02S.DLL │995312WA0102第十項法院扣│2010/7/1 │
│ │ │款自動開票作業(PALAB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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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PALAI01 │995312WA0100第一項面試記│2009/12/4 │
│ │ │錄建立作業(PALAI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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