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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8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有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上訴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15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萬872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主張:民國(下同)97年12月25日,伊向被上訴人訂 購「鼎新流程導向人事薪資管理系統」、「鼎新視窗版work flow ERP顧問輔導(30小時)」、「鼎新視窗版workflowER P程式修改(162小時)」(下稱客製化程式)、「金融專案 服務/人天(4小時)」,含稅總價為59萬4195元(下稱系爭 契約)。其中,客製化程式係指員工基本資料調整、面談資 料、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指定薪資 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功能、加退保產險記錄等七類型; 此部分價款為38萬2725元。伊在98年3月2日付清價金。但是 ,被上訴人並未依約提供客製化程式;即使被上訴人曾經安 裝附表所示38項程式,亦未曾通知或指導伊使用上述程式, 致伊無從測試、驗收。何況,附表所示38項程式,並不包括 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加退保產險紀 錄等客製化程式,故被上訴人並未依約給付客製化程式。伊 在102年11月15日發函催告,被上訴人未於10日內補正,故 系爭契約已於102年11月26日解除。被上訴人應返還客製化 程式價金38萬2725,並應賠償伊採購相關程式費用37萬6000 元,合計為75萬8725元。爰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231條 第1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5萬872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等語(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 訴) 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為承攬性質,客製化程式服務是指 伊按照客戶之需求,在標準套裝軟體之上修改細部功能。簽 約後,伊會指派顧問與客戶連絡,確定程式功能有無新增、 刪除、變更等狀況。過程中,伊會製作客戶需求確認書,交 由客戶簽名確認;故客製化程式關於規格等項目均應以客戶 需求確認書為準。伊已安裝附表所示38項程式,故員工基本 資料欄位調整、面談資料、指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扣 薪資料功能等四類型客製化程式,業已依約給付;由於上訴 人並未依約在10日內完成測試,應視同驗收合格。至於職工 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加退保產險紀錄等 三類型客製化程式,經由兩造討論後,上訴人表示不需要或 是再評估,或者已包含於標準功能內,故伊毋庸製做。伊已 履行契約,上訴人不得解約請求返還客製化程式款項38萬27 25元。何況上訴人另行採購商品,也與損害賠償無涉等語, 資為抗辯。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48頁背面) ㈠兩造於97年12月25日簽訂系爭契約,含稅總價為59萬4195元 。被上訴人應提供「鼎新流程導向人事薪資管理系統、鼎新 視窗版workflowERP顧問輔導(30小時)」、「鼎新視窗版 workflowERP程式修改162小時(即客製化程式)」、「金融 專案服務/人天(4小時)」。上訴人已於98年3月2日付清價 金(見原審卷第8-12頁訂購單、契約條款、出貨單、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華南商業銀行代發轉帳資料)。 ㈡訂購單(編號GCD036)記載客製內容為員工基本資料調整、 面談資料、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指 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功能、加退保產險記錄等七 大類型,並經兩造簽章(見原審卷第8頁訂購單)。 ㈢系爭契約關於客製化程式之含稅金額為38萬2725元。(見本 院卷第107、121頁) ㈣原法院於104年1月13日勘驗上訴人電腦主機,主機內已安裝 附表所示38個程式(見原審卷76-84頁筆錄與附件) ㈤上訴人於102年11月15日發函,催告被上訴人於10日內履約 ,逾期即發生解約效力。被上訴人則於102年11月26日回函 (見原審卷第13-16頁、第39-40頁) 五、上訴人主張兩造訂立系爭契約,但是被上訴人並未依約提供 客製化程式,經伊催告無效,遂解除契約,被上訴人應返還 此部分價款38萬2725元,並應賠償伊另行採購相關程式費用 37萬6000元,合計75萬8725元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㈠被上訴人應交付客製化程式 內容為何?㈡被上訴人已交付客製化程式?㈢若是被上訴人 未履約,上訴人得請求75萬8725元? 六、被上訴人應交付客製化程式內容為何?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張法律關係 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 ,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 舉證證明(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以解釋當事人所立 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 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 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意旨參照);解釋契約, 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 ,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 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 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 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 其真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訂購單(編號GCD036)記載客製化內容包括員工基本 資料調整、面談資料、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 動帶出、指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功能、加退保產 險記錄等七類型,並經兩造簽章(見不爭執事項㈡)。再者 ,兩造於97年12月25日簽訂系爭契約,亦載明訂單編號為GC D036,契約第1條並引用訂購單做為其標的與價金(見原審 卷第9頁),第2、3、4、6、8條亦引用訂購單為履約標的, 故訂購單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依訂購單記載,被上訴人應 提供前述七類型客製化程式。 ㈢至於客戶需求確認書固然記載「備註:1.本確認書所載事項 乃為客戶與本公司雙方對於需求內容、所需費用等項之同意 及確認。雙方簽署後,各執一聯,以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不再另訂契約」(見原審卷第95-100頁客戶需求確認書) 。依其內容,可知各件客製化程式之規格、功能等細部事務 ,若是雙方承辦人員達成共識,即將細部設計記載於客戶需 求確認書。是以訂購單為基本條款,客戶需求確認書為細部 條款;客戶需求確認書已記載員工基本資料調整等客製化程 式細節,被上訴人應依此設計客製化程式;若是訂購單所載 七大類客製化程式,兩造未能確認其細部設計,解釋上,被 上訴人仍應提供一般品質與功能之客製化程式(民法第200 條第1項規定參照),始符合契約本旨。 ㈣被上訴人辯稱伊無法僅憑訂購單而製做客製化程式,必須由 兩造討論並確認客製內容,並記載於客戶需求確認書,伊才 能設計相關程式。客戶需求確認書未記載之客製化程式,代 表客戶並無此項客製化程式之需求云云(見本院卷第67、11 9-120頁)。但是,訂購單為系爭契約一部,客戶需求確認 書僅為訂購單之細部約定,雙方未達成細部設計合意者,應 由被上訴人給付具有一般品質與功能之客製化程式,已如前 述;何況,系爭契約並未約定客製化程式應以簽立客戶需求 確認書為前提;是以被上訴人所辯顯與系爭契約本旨不符, 本院無從採信。 ㈤至於被上訴人顧問師余佩芳雖然在原審104年5月5日期日到 庭結證稱:「(問:訂購單上面七項客製內容是否就是全部 你安裝進去的客製程式內容,有無超過這七項?)有超過這 七項」、「(問:客戶需求確認書的內容如果超出訂購單, 或者跟訂購單客製內容不一的話,最後以哪個文件為主?) 需求確認書為主」、「(問:如果訂購單所載客製內容沒有 列入客戶需求確認書範圍內,是代表客戶已經沒有此項需求 嗎?)客戶需求內沒有寫到的,表示客戶沒有提到此需求」 等語(見原審卷第136-137頁筆錄)。但是,系爭契約並未 約定客製化程式必須以客戶需求確認書加以確認,尚難遽以 客戶需求確認書取代訂購單;參以客戶需求確認書均未記載 某項客製化程式已無需求(見原審卷第95-100頁);故余佩 芳前述證詞,已屬可疑。再者,兩造於98年10月21日首次簽 立客戶需求確認書並記載「新增:面試紀錄建立作業」(見 原審卷第95頁);按照余佩芳證詞,上訴人僅需要「面談資 料」之客製化程式,其餘六大類客製化程式已無需求。但是 ,兩造嗣於99年4月與99年6月7日訂立客戶需求確認書,約 定修改或新增部分客製化程式,例如:員工基本資料、發薪 、薪資轉出與轉入、薪資計算、郵局媒體轉存、薪資轉存媒 體、扣繳資料作業、法院扣款等細項(見同上卷第96-100頁 客戶需求確認書);上開程式涉及員工基本資料調整、指定 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功能等三大類客製化程式,顯 見客戶需求確認書未記載之客製化程式,可能是兩造尚在討 論其細節,尚難推論被上訴人毋庸給付。是以本院無從採納 余佩芳前開證詞。 ㈥被上訴人又辯稱「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 動帶出」、「加退保產險紀錄」等三大項客製化程式,經由 兩造討論後,上訴人表示不需要、或是再評估、或是已包含 於標準功能內云云(見本院卷第119-120頁)。惟查: ⑴兩造於98年11月13日簽認顧問輔導備忘錄,第二類第五點僅 記載「人事薪資需求建檔瞭解…⒌職工福利」(見原審卷第 35頁)。依其文義,係指被上訴人承辦人員向上訴人承辦人 員探詢此一事項之具體需求;則被上訴人竟稱上訴人不需要 「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功能云云,顯與前述顧問輔導備 忘錄文義不符,故本院無從採信。 ⑵兩造於98年9月25日簽認顧問輔導備忘錄,第七類為「郵遞 區號自動帶出評估」(見原審卷第34頁背面)。依上述記載 ,兩造承辦人員曾經討論「郵遞區號自動帶出」之細節,只 是尚未做成結論,而是繼續評估。依第㈢小段說明,若是雙 方未能確認此一客製化程式之細部設計,被上訴人應給付一 般功能之「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客製化程式。則被上訴人主 張其毋須提供此項客製化程式云云,尚非可取。 ⑶關於訂購單所載「加退保產險紀錄」項目,依其文義,係指 被上訴人所設計客製化程式,內容應包括員工勞保、健保與 產物保險等項目。兩造於98年9月25日簽認顧問輔導備忘錄 ,第八類約定「員工勞/健保增減由員工手動修改」(見原 審卷第34頁背面);是以勞保與健保項目,業經兩造合意改 由上訴人員工自行輸入或修改內容。但是,該件備忘錄並未 針對產險項目另為約定,也未表示其屬於系爭契約其他程式 之一部分;則被上訴人遽稱「加退保產險紀錄」係ERP系統 標準功能云云,即非可信。 ㈦綜上,訂購單所載七類客製化程式,被上訴人應依客戶需求 確認書所載規格與品質,製做並交付「員工基本資料調整」 、「面談資料」、「指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資料 功能」等四大項客製化程式;另依據訂購單交付一般品質之 「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加 退保產險紀錄」三項客製化程式。 七、被上訴人已交付客製化程式? ㈠按完全給付乃債務人之義務,是故債務人主張已為完全給付 ,自應由其證明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判決意 旨參照)。故被上訴人應證明其已依據系爭契約本旨提出給 付。 ㈡經查,被上訴人應依客戶需求確認書或訂購單交付員工基本 資料調整等七大類客製化程式,已如前述。再者,原法院於 104年1月13日勘驗上訴人電腦主機,主機內已安裝附表所示 38個程式(見不爭執事項㈣);然而,被上訴人自承上述程 式僅限於「員工基本資料欄位調整」、「面談資料」、「指 定薪資帳號管理」、「新增法院扣薪資料功能」四大類型( 見本院卷第120頁、第70-71頁表格);足證被上訴人迄未給 付「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郵遞區號自動帶出」、「 加退保產險紀錄」等三大類型客製化程式,即與系爭契約( 含訂購單與客戶需求確認書)所載給付義務不符。 ㈢其次,被上訴人固然主張伊在98年12月23日、99年11月18日 ,先後派員前往上訴人公司安裝附表所示38項程式;依訂購 單第4、5條,上訴人應於5日內驗收;按照客戶需求確認書 備註欄第7條,上訴人應在10日內測試、驗收。依前述契約 條款,可知38件程式已通過驗收云云(見本院卷第117-121 頁)。惟查,98年12月23日顧問輔導備忘錄僅記載「一、面 試資料表交付、安裝」(見原審卷第35頁背面),99年11月 18日顧問輔導備忘錄僅有「三、法院扣款基本資料建立」之 記載(見同上卷第38頁);並未記載「員工基本資料欄位調 整」與「指定薪資帳號管理」程式業已交付上訴人,已難採 信被上訴人此部分陳述。 ㈣再其次,附表所示38項程式,其開發日期或修改日期分別為 98年12月(附表依序出現9日、4日)、99年7月(附表依序 出現31日、30日、29日、28日、24日、23日、7日、6日、3 日、8日、2日、1日)、99年8月(附表依序出現10日、6日 、5日、12日)以及99年12月1日;此有原審104年1月13日筆 錄與附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76-84頁)。依上開勘驗紀錄 ,附表所示38項程式均與顧問輔導備忘錄所記載日期(98年 12月23日或99年11月18日)無關。實難僅依98年12月23日或 99年11月18日顧問輔導備忘錄之記載,即推論被上訴人曾經 在此二日期安裝任何客製化程式。 ㈤被上訴人於本院104年11月9日準備程序,固然辯稱原審勘驗 筆錄所顯示日期,雖然不是顧問輔導備忘錄所載98年12月23 日或99年11月18日;此係上訴人事後修改檔案所致云云(見 本院卷第80頁筆錄)。但是,附表所示38項程式編號20(98 年12月9日)、編號38(98年12月4日);斯時尚未發生被上 訴人所稱第一次安裝(98年12月23日),足見被上訴人此一 辯詞並非可取。迨本院10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 人改稱原審勘驗筆錄所顯示日期係程式原始開發日期,並非 程式安裝日期;附表所示38項程式係在98年12月23日、99年 11月18日安裝云云(見本院卷第119頁書狀、第124頁筆錄背 面)。由於其前後說詞不一,又未舉證證明,已難採信。再 其次,被上訴人顧問師余佩芳固然在原審104年5月5日期日 到庭結證稱:「(問:客製程式安裝以後,關於程式檔案所 載的修改日期,會否跟安裝日期相符合?提示104年1月13日 勘驗時所列印的檔案名稱明細表)程式修改日期為個案程式 開發日期,非系統安裝日期」等語(見原審卷第138-139頁 筆錄);但是余佩芳隨即證稱:「(問:安裝時修改日期會 產生覆蓋的效果嗎?)不確定」、「(問:既然99年11月18 日已經安裝完畢,為何方才提示的第一頁第一個檔案修改日 期,也就是證人所述的開發日期是在2010年12月1日,是在 你安裝完畢以後所開發的日期?)不確定是否交付後客戶有 反應問題給客服人員進行程式調整,所以就會調整程式修改 日期」等語(見同上卷第139頁筆錄),足見余佩芳無法確 定程式開發日期是否會遭到安裝日期所覆蓋,也不確定附表 所示38項程式於安裝後有無調整程式日期。故被上訴人前述 辯詞,實無可採。 ㈥況且,余佩芳曾於100年11月7日寄發電子郵件予上訴人,表 示「目前公司已有請服務人員(美智),個案程式目前都確 認已安裝,資料部分已陸續請服務人員協助輸入、確認,因 為資料在彙入時如果有資料不正確,欄位長度太長會匯入不 正確,所以需要給予服務人員一些時間,資料匯入會於11月 完成後,再請服務人員通知」(見原審卷第61-62頁電子郵 件)。余佩芳既表示還需要時間完成匯入等工作,足證被 上訴人在100年11月7日尚未完成客製化程式之整體製做。迨 101年2月16日,被上訴人員工許美智寄發電子郵件,請上訴 人提供法院扣款與人員基本資料,由其填入程式;同年月21 日再度請上訴人提供前述資料;嗣由上訴人員工陳純君在同 年月21日以電子郵件提供相關資料(見同上卷第63-64頁電 子郵件)。但是,被上訴人收受電子郵件後,並未回覆客製 化程式進度;何況,附表所示38項程式僅係個別程式,尚未 依其性質組合為資料夾或操作系統,被上訴人也未通知並提 供使用手冊由上訴人測試。實難認為被上訴人已交付此部分 客製化程式,並通知上訴人測試,故無從認為附表所示38項 程式業經上訴人驗收合格。 ㈦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 法第254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54條之規定,固為法定解 除權之一種,惟並未禁止契約當事人間就解除權之行使,另 為特別約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該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判決採相同見解)。經查,系爭 契約第6條第3款約定「任一方如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致他方 受有損害時,經他方書面通知定十個營業日而未補正改善者 ,他方得解除本合約…」(見原審卷第9頁)。依前開說明 ,系爭契約雖未約定被上訴人交付客製化程式之期限;但依 前所述,被上訴人迄未交付「職工福利適用欄位新增」、「 郵遞區號自動帶出」、「加退保產險紀錄」之客製化程式。 直至101年11月7日,被上訴人員工余佩芳以電子郵件通知上 訴人,還需要時間完成匯入等工作,至101年2月16日,被上 訴人員工許美智寄發電子郵件請上訴人提供資料,嗣由上訴 人員工陳純君於同年2月21日提供相關資料,此後仍無消息 ,而難認為被上訴人已完成上開客製化程式。上訴人自得催 告被上訴人於10日內履約,並於被上訴人遲延後逕行解約( 毋庸再為民法第254條催告)。嗣上訴人於102年11月15日發 函,催告被上訴人於10日內履約,逾期即發生解約效力;被 上訴人收信並於同年月26日回函(見不爭執事項㈤)。但是 ,被上訴人並未於收信後10日內補正前述七大類型客製化程 式;故系爭契約業經上訴人合法解除。 八、上訴人得要求被上訴人給付75萬8725元? ㈠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 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 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 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59條第1、2款、第23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 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2項 定有明文。再按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 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 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 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契約關於客製化程式含稅價款為38萬2725元(見 不爭執事項㈢);則上訴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價 金38萬2725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上訴人主張其另 行採購相關程式,花費37萬6000元一節;由於上訴人並未證 明被上訴人違約直接造成其現存財產減少,亦未證明其有何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獲得37萬6000元之利益,難 認此項支出與被上訴人違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故上訴人此 部分主張並非可取。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231條第1項規 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8萬272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即103年9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前揭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 訴人其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附表: ┌───┬───────┬────────────┬─────────┐ │項次 │程序代號 │客戶需求確認書之編號 │開發日期或修改日期│ ├───┼───────┼────────────┼─────────┤ │1 │PALAI02C.DLL │995312WA0102第一項法院扣│2010/12/1 │ │ │ │款建立作業(PALAI02) │ │ ├───┼───────┼────────────┼─────────┤ │2 │PALMI01C.DLL │995312WA0101第二項員工基│2010/8/l0 │ │ │含計算薪資欄位│本資料建立作業(PALMI01)│ │ │ │(CMS.MV200 ) │ │ │ ├───┼───────┼────────────┼─────────┤ │3 │PALMI13C.DLL │995312WA0101第三項員工發│2010/8/6 │ │ │含領現欄位(PAL│薪記錄建立作業(PALMI13)│ │ │ │.TI200) │995312WA0102第五項員工發│ │ │ │ │薪記錄建立作業(PALMI13 │ │ │ │ │) │ │ ├───┼───────┼────────────┼─────────┤ │4 │PALMB11C.DLL │995312WA0101第七項郵局媒│2010/8/5 │ │ │ │體轉存作業(PALMB11) │ │ ├───┼───────┼────────────┼─────────┤ │5 │PALAB03C.DLL │995312WA0101第四項員工發│2010/7/31 │ │ │ │薪資料整批匯入作業(PALAI│ │ │ │ │01) │ │ ├───┼───────┼────────────┼─────────┤ │6 │CodeWinC_W9953│客製計算元件 │2010/7/30 │ │ │12.dll │ │ │ ├───┼───────┼────────────┼─────────┤ │7 │IFBMB05C.DLL │995312WA0101第八項薪資轉│2010/7/29 │ │ │ │存媒體產生作業(IFBMB05 │ │ │ │ │) │ │ ├───┼───────┼────────────┼─────────┤ │8 │PALAR55C.DLL │995312WA0101第六項保密性│2010/7/28 │ │ │ │員工薪資條套表(PALAR55) │ │ ├───┼───────┼────────────┼─────────┤ │9 │CMSMI07C.DLL │995312WA0101第一項編碼原│2010/7/24 │ │ │ │則設定作業(CMSMI07) │ │ ├───┼───────┼────────────┼─────────┤ │10 │PALMB08C.DLL │995312WA0101第九項扣繳資│2010/7/23 │ │ │ │資料產生作業(PALMB08) │ │ ├───┼───────┼────────────┼─────────┤ │11 │PLMAB03C.DLL │995312WA0101第五項員工薪│2010/7/23 │ │ │ │資計算作業(PALMB03) │ │ ├───┼───────┼────────────┼─────────┤ │12 │PALAB01C.DLL │995312WA0102第九項法院扣│2010/7/7 │ │ │ │款攤提產生作業(PALAB01) │ │ ├───┼───────┼────────────┼─────────┤ │13 │PALMR56C.DLL │995312WA0102第八項保密性│2010/7/7 │ │ │ │獨立發放薪資條套表(PALMR│ │ │ │ │56) │ │ ├───┼───────┼────────────┼─────────┤ │14 │PALMR18C.DLL │995312WA0102第六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零錢表(PALMR18) │ │ ├───┼───────┼────────────┼─────────┤ │15 │PALMI31C.DLL │995312WA0102第三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建立作業(PALMI31) │ │ ├───┼───────┼────────────┼─────────┤ │16 │PALMR19C.DLL │995312WA0102第七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薪資冊(PALMR19) │ │ ├───┼───────┼────────────┼─────────┤ │17 │PALMB07C.DLL │995312WA0102第二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整批產生作業(PALMB07)│ │ ├───┼───────┼────────────┼─────────┤ │18 │PALMB06C.DLL │995312WA0102第四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更新作業(PALMB06) │ │ ├───┼───────┼────────────┼─────────┤ │19 │PALAB02C.DLL │995312WA0102第十項法院扣│2010/7/3 │ │ │ │款自動開票作業(PALAB02 │ │ │ │ │) │ │ ├───┼───────┼────────────┼─────────┤ │20 │PALAI01C.DLL │995312WA0100第一項面試記│2009/12/9 │ │ │ │錄建立作業(PALAI01) │ │ ├───┼───────┼────────────┼─────────┤ │21 │PALMB08S.DLL │995312WA0101第九項扣繳資│2010/8/12 │ │ │ │料產生作業(PALMB08) │ │ ├───┼───────┼────────────┼─────────┤ │22 │IFBMB05S.DLL │995312WA0101第八項薪資轉│2010/8/10 │ │ │ │存媒體產生作業(IFBMB05)│ │ ├───┼───────┼────────────┼─────────┤ │23 │PALMB11S.DLL │995312WA0101第七項郵局媒│2010/8/10 │ │ │ │體轉存作業(PALMB11) │ │ ├───┼───────┼────────────┼─────────┤ │24 │PALAB03S.DLL │995312WA0101第四項員工發│2010/8/5 │ │ │ │薪資料整批匯入作業(PALAI│ │ │ │ │01) │ │ ├───┼───────┼────────────┼─────────┤ │25 │CodeWinS_W9953│客製計算元件 │2010/7/30 │ │ │12.dll │ │ │ ├───┼───────┼────────────┼─────────┤ │26 │CMSMI07 │995312WA0101第一項編碼原│2010/7/24 │ │ │ │則設定作業(CMSMI07) │ │ ├───┼───────┼────────────┼─────────┤ │27 │PALMI01含計算 │995312WA0101第二項員工基│2010/7/23 │ │ │薪資欄位(CMS. │本資料建立作業(PALMI01)│ │ │ │MV200) │ │ │ ├───┼───────┼────────────┼─────────┤ │28 │PALMB03S.DLL │995312WA0101第五項員工薪│2010/7/23 │ │ │ │資計算作業(PALMB03) │ │ ├───┼───────┼────────────┼─────────┤ │29 │PALAB01S.DLL │995312WA0102第九項法院扣│2010/7/8 │ │ │ │款攤提產生作業(PALAB01)│ │ ├───┼───────┼────────────┼─────────┤ │30 │PALMR19S.DLL │995312WA0102第七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薪資冊(PALMR19) │ │ ├───┼───────┼────────────┼─────────┤ │31 │PALMR18S.DLL │995312WA0102第六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零錢表(PALMR18) │ │ ├───┼───────┼────────────┼─────────┤ │32 │PALMI31 │995312WA0102第三項獨立發│2010/7/6 │ │ │ │放建立作業(PALMI31) │ │ ├───┼───────┼────────────┼─────────┤ │33 │PALMI13含領現 │995312WA0101第三項員工發│2010/7/6 │ │ │欄位(PAL.TI200│薪記錄建立作業(PALMI13)│ │ │ │) │995312WA0102第五項員工發│ │ │ │ │薪記錄建立作業(PALMI13)│ │ ├───┼───────┼────────────┼─────────┤ │34 │PALMB07S.DLL │995312WA0102第二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整批產生作業(PALMB07)│ │ ├───┼───────┼────────────┼─────────┤ │35 │PALMB06S.DLL │995312WA0102第四項獨立發│2010/7/3 │ │ │ │放更新作業(PALMB06) │ │ ├───┼───────┼────────────┼─────────┤ │36 │PALMI02 │995312WA0102第一項法院扣│2010/7/2 │ │ │ │款建立作業(PALAI02) │ │ ├───┼───────┼────────────┼─────────┤ │37 │PALAB02S.DLL │995312WA0102第十項法院扣│2010/7/1 │ │ │ │款自動開票作業(PALAB02)│ │ ├───┼───────┼────────────┼─────────┤ │38 │PALAI01 │995312WA0100第一項面試記│2009/12/4 │ │ │ │錄建立作業(PALAI01)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