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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右博特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上訴人 鳳翔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中堅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是否已繳納車   位清潔費及管理費合計2,472,952元? 二、上訴人名下2座停車位,是否係於100年2月取得,並應自100   年2月起繳納車位清潔費? 三、上訴人是否於103年5月29日補繳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   共24個月之「管理員兼儲藏室」暨其公設之管理費(每月593   元)以及2座汽車停車位之車位清潔費(每月600元)共28,632   元〔計算式:(593+600)x24=28,632〕? 四、地下一樓面積36.36平方公尺(11坪)是否作為管理員室兼   儲藏室使用?現係由管委會、上訴人或商場使用? 五、大公部分面積413.43平方公尺(125.06坪),其中: (一)A、B、C、D四棟建物之2樓梯間面積196.23平方公尺、相    關電梯機房分攤面積51.61平方公尺,合計247.84平方公    尺(74.97坪)部分,是否應經由中庭管制區始能進入? (二)扣除上開部分之其餘大公部分,係位於何處?現做何使用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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