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培杰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
楊元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
被上訴人 李偉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蔡佳君律師
林書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
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則為附帶上訴,本
院於105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信基國際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
分
假執行之
聲請,
暨命信基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
廢棄。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信基國際有限公司新臺
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其餘
上訴駁回。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六分之一,餘由信基國際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信基國際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環球博
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環球博彩研究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規定自明。上訴人信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信基公
司)在原審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李偉杰(下稱李偉杰)給
付自民國(下同)103年9月19日民事
準備書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因無法提出送達繕本之回證,於本院
將利息起算日減縮為原審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
期日翌日
即103年10月22日(見本院卷第103頁背面),核其所為係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信基公司另就原審
備位聲明請求
被上訴人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博彩公
司)返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於本院追加依
Axxonsoft軟體產品認可合作代
理合作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
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其
追加之訴與原訴之
主要爭點及證據資料相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信基公司
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均合於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
貳、實體方面:
一、信基公司主張:
㈠李偉杰係環球博彩公司之
監察人兼執行長,亦為實際負責人
,李偉杰宣稱環球博彩公司為俄羅斯Axxon公司(下稱俄羅
斯公司)生產之Axxonsoft軟體產品(下稱系爭軟體)之總
代理,欲尋求大中華地區之代理商,於102年5月13日與伊簽
訂系爭協議書,由伊負責經銷環球博彩公司總代理之系爭軟
體,並繳交50萬元保證金(下稱系爭保證金)予環球博彩公
司。
嗣於102年6月間李偉杰積極引介訴外人即大陸地區之上
海普賽頓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普賽頓公司),誆稱普
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地區90個看守所監控視頻系統建置案
」(下稱內蒙專案),只要伊與普賽頓公司簽約,普賽頓公
司即會於90日內向伊下單購買系爭軟體,
迄102年9月即可採
購90套產品完畢,伊陷於錯誤而於102年7月中與普賽頓公司
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合作協議書),約定普賽頓公司向伊
採購90套系爭軟體;伊並依李偉杰之要求,於102年7月18日
就內蒙專案向環球博彩公司下單訂購90套系爭軟體(下稱系
爭訂購單),並於同日依李偉杰之要求支付200萬元之定金
(下稱系爭定金),
詎普賽頓公司與伊簽約迄今從未向伊下
單或付款。於102年8月底訴外人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晶睿公司)向伊表示欲購買系爭軟體,並於102年9月16日
匯款184,674元予伊,李偉杰雖稱晶睿公司係代普賽頓公司
下單,
惟晶睿公司匯款後並未向伊下單或為書面簽認,亦未
向伊請求交付系爭軟體,其後晶睿公司更認定該款項係NRE
費用(即客製修改費),並非代普賽頓公司下單之費用;又
環球博彩公司已從臺北市○○區○○街○○號11樓百餘坪之華
麗辦公室,遷至設有多達6家公司之同街181號3樓,嗣更遷
出上址且停業,顯係空殼公司,有隱匿財產之情事,李偉杰
之前亦有設立空殼公司吸金行騙港澳臺之報導,甚至俄羅斯
公司已於官網公布臺灣代理商為CSTechnology Co Ltd即中
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策科技公司),但環球博彩公
司網頁仍稱係臺灣獨家代理,足見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
騙伊,致伊受有交付系爭定金及系爭保證金合計250萬元之
損害等語。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1
項、第28條之規定,先位聲明求為判決:環球博彩公司、李
偉杰應
連帶給付信基公司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自103年
2月12日起,李偉杰自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伊已退還晶睿公司
前揭184,674元,自無需依系爭協議書給
付環球博彩公司尾款,且因普賽頓公司無意下單,伊亦於
102年11月18日與普賽頓公司簽訂終止合作協議書(下稱終
止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應
返還伊系爭定金。又環球博彩公司已結束營業,且非系爭軟
體之臺灣總代理,就系爭協議書陷於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
,伊業以103年1月27日民事聲請
支付命令狀依民法第226條
、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再於原審103年8月15日
開
庭及以103年9月19日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於同月23日到達環球博彩公司,環球博彩公司依民法第259
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返還伊系爭保證金;伊
復於103年
9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以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
第1款情形而為終止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環球博彩公司
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亦應返還伊系爭保證金;再者,系
爭協議書約定之合作代理
期間已屆滿,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
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應返還系爭保證金予伊等語
。備位聲明求為判決:環球博彩公司應給付信基公司250萬
元,及自10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則以:
㈠環球博彩公司於
本件交易時確取得中策科技公司就系爭軟體
在臺灣之獨家代理授權,並非空殼公司,嗣因臺灣開放博弈
事業可能性甚徵,環球博彩公司始縮減營運進而停業。普賽
頓公司係晶睿公司在大陸轉投資設立,晶睿公司為配合普賽
頓公司取得內蒙專案,主動洽環球博彩公司商議採購可配合
蒙古專案硬體之系爭軟體事宜,伊等並無信基公司所指明知
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專案卻向信基公司誆稱之情形。自信
基公司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後,環球博彩公司
即安排信基公司人員進行軟體功能操作之教育訓練,並派遣
人員至內蒙進行產品展示,信基公司法定代理人袁培杰及其
妻即訴外人劉靜芬亦曾與普賽頓公司人員接觸,完全瞭解簽
約始末,自不得以普賽頓公司嗣未取得內蒙標案,即謂伊等
有詐欺情事,信基公司請求伊等連帶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並無理由。
㈡普賽頓公司曾於102年8月中旬向信基公司訂購2套系爭軟體
,遲未給付貨款,信基公司多次催促環球博彩公司向普賽頓
公司及晶睿公司催討,經三方
合意先由晶睿公司於102年9月
間代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下單訂購2套系爭軟體,晶睿公
司並於102年9月16日給付信基公司貨款184,674元,詎信基
公司未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第b款約定將貨款166,090元
之73%即121,246元給付環球博彩公司,經環球博彩公司於同
年月27日發函定期催告信基公司仍未獲置理,
乃於同年10月
7日發函解除系爭訂購單之
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第2
款規定沒收系爭定金。縱認環球博彩公司
解除契約不合法,
因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特別約定之真意係指信基公司之客
戶即普賽頓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依協議內容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時,由信基公司單方對客戶解除、中止或終止合作
協議書,不包括合意解除或終止之情形,信基公司與普賽頓
公司係
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自不得依上開約款請求環球博
彩公司返還定金。再退步言,縱認有該約款之
適用,信基公
司所得請求返還之定金至多僅為1,955,555元【2,000,000÷
90×(90-2)=1,955,555】。又環球博彩公司並無違反系爭
協議書第11條之情形,信基公司終止契約不合法,且依系爭
協議書第5條第2項約定,合作協議書縱經終止,須以信基公
司無積欠貨款為退還保證金之條件,然信基公司迄未依系爭
訂購單備註第3條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予環球博彩公
司,則保證金之返還條件尚未成就,信基公司請求返還系爭
保證金亦無理由。
㈢
退萬步言,環球博彩公司曾為配合內蒙專案提供勞務,支出
差旅費美金65,430元折算新臺幣約2,091,443元,依系爭協
議書第8條第4、5項約定本應由信基公司負擔該費用,縱認
兩造於系爭協議書解除後應互負
回復原狀之義務,信基公司
亦應依民法第259條第3款就環球博彩公司配合提供勞務之價
額負償還責任,環球博彩公司以上開
債權主張抵銷等語,資
為
抗辯。
三、原審判決信基公司備位之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即判命環
球博彩公司應給付信基公司200萬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駁回信基公司其
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行宣告。
信基公司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先位
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信基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
給付信基公司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應自103年2月13日
起,李偉杰應自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第2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信基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環球博彩公司應再給
付信基公司50萬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第2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信基公司原即聲明請求環球博彩公司給付自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號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該支付命令於103年2月12日送
達環球博彩公司,翌日應為103年2月13日,信基公司嗣提出
書狀記載該部分利息起算日為103年2月12日,係屬誤繕,業
已更正】。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環球博
彩公司就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不利於環球博彩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信
基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信基公司則答
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8頁及背面):
㈠李偉杰為環球博彩公司之監察人兼執行長,環球博彩公司取
得俄羅斯公司系爭軟體臺灣地區代理商中策科技公司之授權
提供系爭軟體銷售、服務及出貨。
㈡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於102年5月13日簽訂系爭協議書,
為環球博彩公司代理系爭軟體之經銷商,合作代理期間自簽
訂協議之日起2年。
㈢信基公司於102年7月中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於前
言記載「茲因雙方就甲方(即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地區之
『90個看守所監控視頻系統建置』項目,並90個看守所都採
用乙方(即信基公司)代理之系爭軟體訂立協議,雙方特訂
立以下協議」,其中第8條第1項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
、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120個工作天。本協議書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
㈣信基公司於102年7月18日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
及支付系爭定金。依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訂購單
備註第5條約定「特別約定:本公司(即信基公司,下同)
針對本專案與客戶簽訂合作協議書,倘客戶
嗣後不依協議內
容履約或不完全履行,該合作協議經解除、中止或終止時,
賣方(即環球博彩公司)應依下列公式退還本公司已預付之
訂金:應退還之金額=已給付之訂金÷90×(90-已付清尾款
之套數)。」。
㈤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於102年11月18日簽立終止協議書合
意終止合作協議書。
五、信基公司先位主張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而與環球博
彩公司訂立系爭協議書,及向環球博彩公司以系爭訂購單購
買90套系爭軟體,因而給付環球博彩公司系爭保證金及系爭
定金,致受有250萬元之損害,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1項、第28條之規
定連帶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備位主張信基公司業與普
賽頓公司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訂購單
備註第5條應返還系爭定金,且環球博彩公司有給付不能及
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信基公司已依法解除系爭協議書,信基
公司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請求返還系爭保證
金;又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信基
公司已終止系爭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
第2項應返還系爭保證金,再系爭協議書約定代理期間已屆
滿,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亦
應返還系爭保證金
等情,為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點即為:
㈠信基公司是否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致陷於錯誤而
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支付保證金50萬元,及向
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產品並支付定金200萬元?
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㈡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
爭定金200萬元,有無理由?
⒈環球博彩公司抗辯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係合意終止合作
協議書,不屬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之情形,信基公
司不得據以請求返還定金,有無理由?
⒉環球博彩公司以信基公司未支付2套系爭軟體產品之貨款
為由,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有無理由?環球博彩
公司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沒收定金,有無理由?
⒊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扣除2套系爭軟體之
貨款,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應返還之定金金額為何?
㈢信基公司解除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是否已合法為解除之
意思表示?信基公司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2款請求環球
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
㈣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
而終止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
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
由?
㈤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
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抗
辯信基公司迄未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保證金之返
還條件尚未成就,有無理由?
㈥環球博彩公司所為
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六、茲就兩造爭點分別論斷如下:
㈠信基公司是否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致陷於錯誤而
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支付保證金50萬元,及向
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產品並支付定金200萬元?
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段所定侵權行為,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後段之侵權行為,則須
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其
他利益,致生損害;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主張侵權行
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
證責任。又民法上所謂詐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
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
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
⒉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詐稱環球博彩公司為系爭軟體之總代
理,致伊陷於錯誤而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成
為環球博彩公司之經銷商,並繳交系爭保證金,環球博彩
公司又誆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伊因而陷於錯誤
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另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
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並支付系爭定金,惟系爭軟體
之臺灣代理商為中策科技公司,且普賽頓公司並未取得內
蒙專案,迄未向伊訂購系爭軟體,環球博彩公司遷至設有
6家公司之現址並停業,顯係空殼公司,足見環球博彩公
司、李偉杰係詐欺伊,伊因而受有交付系爭定金及系爭保
證金合計250萬元之損害等事實,為環球博彩公司、李偉
杰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信基公司就環球博彩公司
、李偉杰之行為符合上述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
。
經查:
⑴生產系爭軟體之俄羅斯公司將系爭軟體臺灣地區代理授
權予中策科技公司,而中策科技公司再授權環球博彩公
司為系爭軟體之臺灣合格代理商,提供系爭軟體銷售、
服務及出貨等工作乙節,有俄羅斯公司網頁(見原審卷
第105頁)、中策科技公司出具之代理授權書(見原審
卷第29頁)在卷
可稽,並經證人即晶睿公司國際業務部
主管連怡瑩於原審
結證稱:晶睿公司於102年7月份時與
俄羅斯公司聯繫要使用系爭軟體,俄羅斯公司方面指示
晶睿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做技術溝通,因環球博彩公司
是系爭軟體在臺灣的代理商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62
頁),環球博彩公司陳稱兩造為系爭交易期間,中策科
技公司有授權環球博彩公司,亦為信基公司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237頁背面),又環球博彩公司為銷售系爭
軟體,曾依晶睿公司要求修改系爭軟體及先後於102年8
月、10月中由俄羅斯公司新加坡
分公司員工、環球博彩
公司員工至內蒙古做2次展示等情,亦經證人連怡瑩於
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62頁及背面),
足證環球
博彩公司確為俄羅斯公司系爭軟體在臺灣之合法代理商
,並就系爭軟體交易提供銷售服務甚明,信基公司主張
李偉杰向其詐稱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軟體
代理權致信基
公司陷於錯誤而簽訂系爭協議書,要難採信。再者,信
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於102年5月13日簽訂系爭協議書
,嗣於102年7月中始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並
於同年月18日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為兩
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則自前揭簽約及訂購系爭軟體之
時程觀之,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後
2個月,始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及向環球博彩
公司訂系爭軟體,自
難認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有以普
賽頓公司將購買系爭軟體乙事誘騙信基公司簽訂系爭協
議書之情事;又系爭協議書第1條定義第8款約定代理範
圍為中華民國檢調警政軍機關單位(見原審卷第48頁)
,並未提及普賽頓公司及與內蒙專案相關事項,再信基
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協商系爭協議書之過程中,信基公
司員工劉靜芬於102年5月6日寄與環球博彩公司員工黃
耀輝之電子郵件,針對上開第8款約定要求環球博彩公
司考慮加上「軍方」部分亦由信基公司代理(見原審卷
第281頁);
參諸簽訂系爭協議書後,信基公司員工史
明偉於102年5月17日亦向黃耀輝索取產品目錄等資料以
供拜訪警政單位,有電子郵件
足憑(見原審卷第282頁
背面);互核以觀,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
協議書,應與普賽頓公司及內蒙專案無關。
⑵信基公司另謂李偉杰明知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專案且
軟體測試未通過,卻向伊誆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
案,有於90日內購買系爭軟體之需求,致伊與普賽頓公
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另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
購90套系爭軟體,並交付系爭定金,惟普賽頓公司並未
取得內蒙專案,迄未向伊訂購系爭軟體
云云。李偉杰雖
不否認曾介紹普賽頓公司與信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
惟否認有何詐欺情事。經查:
①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詐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
乙情,為李偉杰所否認,自應由信基公司舉證
以實其
說。依證人連怡瑩於原審結證稱:普賽頓公司為晶睿
公司在中國的代理商,代理晶睿公司生產的安全監控
攝影機硬體,普賽頓公司在102年5月間告知有1個內
蒙專案,使用場景需求軟體搭配晶睿公司產品,並要
晶睿公司推薦適合軟體,晶睿公司於102年7月與俄羅
斯公司聯繫要使用系爭軟體,因內蒙官方要求普賽頓
公司做該監控視頻系統的現場軟硬體結合示範,普賽
頓公司轉要求晶睿公司,晶睿公司因不熟系爭軟體,
問環球博彩公司可否去做示範,李偉杰找新加坡分公
司去做示範,該次展示並未成功,官方要求做約6項
修改,且要改成現場使用的類比式系統,晶睿公司付
了18萬元之修改費給信基公司後,約於102年10月中
做第2次展示,也沒有通過,嗣軟體沒有繼續進行修
改,該專案就一直停滯未進行,後來普賽頓公司沒有
拿到內蒙專案等語(見原審卷第162、163頁);
核與
證人連怡瑩(英文名Stacey Lein)、晶睿公司員工
羅亦鎧(英文名Ben Lo)、普賽頓公司副總孫晉勇、
李偉杰(英文名Jacky Lei)、環球博彩公司前員工
郭正鋼(英文名Jackal Kuo)於102年7月間為進行內
蒙專案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相符(見原審卷第177至
196頁);參諸連怡瑩於102年7月9日回覆郭正鋼(副
本致李偉杰、羅亦鎧)之電子郵件提及「希望在大家
的大力努力下,我們可以順利拿下此專案」(見原審
卷第180頁),另回覆李偉杰、郭正鋼(副本致羅亦
鎧)之電子郵件表示「我相信在我們這麼努力下,這
個專案一定可以順利拿到」等語(見原審卷第181頁
背面);足認普賽頓公司為爭取內蒙專案,確有購買
適用於晶睿公司硬體設備之系爭軟體的需求,因而透
過俄羅斯公司結識環球博彩公司,且為向內蒙官方展
示而要求晶睿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配合修改系爭軟體
,然因系爭軟體經修改並與晶睿公司提供之硬體設備
結合後,無法通過內蒙官方要求,致普賽頓公司未能
取得內蒙專案,始未向信基公司購買系爭軟體,
堪信
為真。信基公司執上開電子郵件主張李偉杰向其詐稱
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乙情,
不足採信。
②又依環球博彩公司業務部門管理辦法第9條代理商政
策之規定「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規章
制度外,還需要遵守母公司『認可代理商』政策,絕
不向未與公司簽約之單位及機構供貨,一切軟硬體產
品必須經已簽約之認可代理商供貨。…」(見原審卷
第200頁),而
觀諸前述環球博彩公司與晶睿公司、
普賽頓公司協商過程往來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183
至188頁),可知環球博彩公司經晶睿公司得知內蒙
專案之商機,因普賽頓公司不願簽署認可代理商合約
,環球博彩公司囿於前揭管理辦法不能直接出售系爭
軟體予普賽頓公司,始由與環球博彩公司簽有系爭協
議書之代理商即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訂立合作協議
書,以銷售系爭軟體予普賽頓公司。信基公司與普賽
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前言固記載「茲因雙方就甲方
(即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地區之『90個看守所監控
視頻系統建置』項目,並90個看守所都採用乙方(即
信基公司)代理之系爭軟體訂立協議,雙方特訂立以
下協議」(見原審卷第67頁),然此協議書係信基公
司與普賽頓公司所簽署,環球博彩公司並非該協議書
之當事人,自難以其前言載有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專
案之字句,即認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有向信基公司
誆稱環球博彩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之情。信基公司雖
謂該合作協議書係由環球博彩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晶
睿公司磋商內容後,由環球博彩公司傳給信基公司簽
署,信基公司並未參與磋商,並以往來電子郵件為證
(見原審卷第189至第193頁),惟環球博彩公司郭正
鋼自102年7月15日起居中協助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
洽談合作協議書內容,均有以電子郵件將協議書寄與
袁培杰(英文名:James)及副知協商內容,此有102
年7月15日至18日往來電子郵件可稽(見原審卷第188
頁背面至第196頁背面),且袁培杰之配偶即信基公
司公司負責法務及財務員工劉靜芬
自承有律師資格(
見原審卷第161頁),則信基公司就合作協議書內容
之協商自難諉為不知,信基公司主張係受李偉杰詐欺
而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並以系爭訂購單訂購
系爭軟體,
洵無足採。
③再者,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於102年7月間即訂立合
作協議書,另於同年7月18日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系
爭軟體90套,而依證人連怡瑩於原審所證:內蒙官方
要求普賽頓公司做現場軟硬體結合示範,於102年8月
為第1次展示未通過,102年10月中為第2次展示也未
通過,之後碰到大陸十一長假、天氣變壞,官方也不
再要求,後來普賽頓公司並未標到內蒙專案,晶睿公
司亦未取得該專案之硬體部分標案等語(見原審卷第
162頁背面),
參酌前述環球博彩公司與普賽頓公司
、晶睿公司協商配合測試以爭取內蒙專案之過程,普
賽頓公司迄102年11月後始確認未能取得內蒙專案,
於102年7月間仍在努力爭取該案,是信基公司主張李
偉杰明知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專案且軟體測試未通
過,卻詐使信基公司於102年7月18日以系爭訂購單向
其訂購系爭軟體云云,於時程上顯無可能,委無足取
。
④
徵諸上述,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有向其誆稱普賽頓公
司已取得內蒙專案,致陷於錯誤而與普賽頓公司簽訂
合作協議書,另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
套系爭軟體,難信為真。
⑶信基公司復主張環球博彩公司資本額僅為200萬元,卻
向信基公司收取250萬元即提領一空,嗣後又遷移新址
未實際營業,且與他人有多起訴訟糾紛,李偉杰之前亦
有設立空殼公司吸金行騙港澳臺之報導,足見其係故意
詐騙信基公司云云,並提出公司登記查詢及網路新聞報
導為證(見原審卷第92、93頁)。
惟查,環球博彩公司
於99年間成立,迄102年始遷址,前後曾僱用員工30餘
人,均有申報銷售與稅額,經其提出員工明細表、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可佐(見本院卷第97至101頁背
面),且公司資本額乃公開之登記資料,當為信基公司
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前所知悉,縱環球博彩
公司嗣後有減縮業務、停止營業及遷址之情形,亦難認
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與信基公司為系爭協議書及系爭
訂購單之交易時,即有詐欺信基公司之故意及行為。至
信基公司所提網路新聞報導本不能遽信為真,觀光局亦
曾澄清該篇報導尚有不實(見原審卷第155頁及背面中
央社新聞稿),且無論是否屬實,亦與本件兩造糾紛
無
涉,均不能憑以證明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即有信基公
司主張之詐欺行為。至信基公司另以李偉杰102年9月16
日及劉靜芬同年月17日往來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325
、326頁),主張李偉杰向信基公司誆稱晶睿公司給付2
套系爭軟體之NRE費用為系爭訂購單之貨款,係以詐欺
之方式保持或加強其程序,且環球博彩公司要求信基公
司將晶睿公司之匯款依系爭訂購單規定電匯該筆貨款之
73%未果,而於102年9月27日及10月7日寄發
存證信函要
求信基公司交付晶睿公司款項,及解除系爭協議書、系
爭訂購單並沒收定金,足見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係蓄
意詐騙信基公司云云,乃兩造就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
單履行所衍生爭議,要難以嗣後發生之糾紛逕認環球博
彩公司、李偉杰於訂約時即有詐欺之故意。
⒊從而,信基公司主張係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而簽
訂系爭協議書並支付系爭保證金50萬元,及向環球博彩公
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產品並支付系爭定金200萬元,均未
舉證以實其說,
揆諸首揭說明,信基公司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1項及第28條規定,請求環
球博彩公司、李偉杰連帶給付250萬元之損害賠償,為無
理由。
㈡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定
金200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明定。又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
,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及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
料為斷定之標準,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信基公司主張
因普賽頓公司無意下單,伊於102年11月18日與普賽頓公
司簽訂終止協議書,已符合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
環球博彩公司應返還伊系爭定金等情,並提出終止合作協
議書為證(見原審卷第87頁),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不
爭執信基公司已與普賽頓公司簽訂終止協議書合意終止合
作協議書(見本院卷第68頁背面),惟抗辯信基公司與普
賽頓公司係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與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
條之約定不符,不得據以請求返還系爭定金云云。經查,
觀諸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特別約定:「本公司(即信基
公司,下同)針對本專案與客戶簽訂合作協議書,倘客戶
嗣後不依協議內容履約或不完全履行、該合作協議經解除
、中止或終止時,賣方應依下列公式退還本公司已預訂之
訂金:應退還之金額=已給付之訂金90(90-已付清尾
款之套數)」等語(見原審卷第71頁),可知信基公司因
普賽頓公司不依約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信基公司與普賽
頓公司之合作協議書解除、中止或終止時,即得向環球博
彩公司請求返還定金,並不以可歸責於普賽頓公司之事由
所致者為限。再參諸前述因普賽頓公司不願與環球博彩公
司訂立認可代理商合約,乃由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訂立
合作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再透過與信基公司之系爭協議
書出售系爭軟體藉以獲利之情,足見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
公司訂立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之真意,在於信基公司與
普賽頓公司間之合作協議書倘未能繼續履行,信基公司即
無再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系爭軟體之必要,故信基公司得
向環球博彩公司請求返還一定比例之已付定金以得保障。
本件普賽頓公司於與信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後,並未取
得內蒙專案業如前述,自無再依合作協議書履行之可能,
信基公司既與普賽頓公司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依上開說
明,當合於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之真意,信基公司
據以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萬元,
洵屬有據
。
⒉環球博彩公司另抗辯普賽頓公司於102年8月間向信基公司
訂購2套系爭軟體,業由晶睿公司付清貨款,信基公司未
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第b款給付貨款之73%予伊,經伊
於102年9月27日定期催告仍未履行,伊已於同年10月7日
發函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
沒收系爭定金云云。信基公司則陳稱該2套系爭軟體款項
係由晶睿公司給付NRE費用,並非代普賽頓公司下訂單給
付貨款等語。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約定:「付款方式
:a .訂金:200萬元整(含總貨款之27%),於本公司(
即信基公司,下同)收到賣方(即環球博彩公司)簽章確
認回傳本訂購單後電匯T/T。b.餘款:於本公司收到客戶
(即普賽頓公司)匯入之逐批(筆)貨款後,即電匯T/T
該批(筆)73%之尾款。」(見原審卷第70頁),是應由
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訂購系爭軟體並給付貨款後,信基
公司始有依前開約定電匯73%尾款予環球博彩公司之義務
。經查,晶睿公司於102年9月16日匯款184,674元至信基
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固有歸戶
台幣活存、支存明細可稽(見原審卷第86頁),然無從認
定匯款原因為何。環球博彩公司雖以普賽頓公司孫晉勇於
102年8月12日寄發予晶睿公司羅亦鎧電子郵件提及先下1
+1個訂單給環球博彩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148頁),及
晶睿公司連怡瑩102年9月13日寄予李偉杰及俄羅斯公司之
電子郵件提及其中國合作夥伴確定將為內蒙專案購買2套
軟體,須確認於同年月16日付款予信基公司後,其何時可
收到最終軟體測試版本及許
可證等語(見原審卷第151頁
),足證普賽頓公司確有訂購2套系爭軟體之意思云云。
惟證人劉靜芬於原審結證稱:袁培杰說晶睿公司前揭匯款
是系爭軟體的費用,但詳細用途不清楚,伊曾詢問連怡瑩
該筆匯款之用途,她說是NRE費用,即所謂研究、測試、
開發軟體的費用,不是替普賽頓公司下單,本來應該是環
球博彩公司內部的預算,不知為何由晶睿公司支出等語(
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及證人連怡瑩於原審
具結證述:向內蒙官方所為第1次展示未成功,官方要求
修改,李偉杰要求普賽頓公司付2套軟體費用才要做修改
,但普賽頓公司不願意,雙方僵持不下,後來晶睿公司不
希望卡在2套軟體費用,所以代普賽頓公司付款,付給信
基公司是李偉杰要求,晶睿公司願意付款是定位為NRE費
用(專案軟體客製修改費),晶睿公司給付該款項並非普
賽頓公司交代,但晶睿公司有跟普賽頓公司孫晉勇副總以
電話告知,若內蒙專案成功,晶睿公司會向普賽頓公司收
此代付之18萬元,如果此專案信基公司沒有退錢,晶睿公
司也不會向信基公司追回,系爭軟體修改結果晶睿公司仍
可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至第163頁),可見晶睿公
司所為前揭匯款,並非代晶睿公司下單訂購系爭軟體,而
係給付軟體測試修改費用。
矧且,信基公司已於102年12
月10日將2套系爭軟體款項184,674元退還晶睿公司,有營
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可憑(見原審卷第
115頁),核與劉靜芬證稱:因該筆款項之性質有爭議,
不知是何人下單及其用途,故信基公司已返還晶睿公司等
語(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背面),及證人連怡
瑩所證: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之交易對晶睿公司而言
很麻煩,晶睿公司不想介入,故信基公司要退款晶睿公司
就接受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背面)相符。準此,晶睿
公司並非代系爭訂購單
所載之客戶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
訂購2套系爭軟體給付該筆貨款,要與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
條之約定不符,環球博彩公司以普賽頓公司已支付信基公
司貨款,信基公司未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約定給付73%
尾款,經催告後仍未給付為由,解除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
購單之買賣契約,並沒收系爭定金,殊非可取。
⒊環球博彩公司又辯稱普賽頓公司已透過晶睿公司給付2套
系爭軟體之貨款,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所得
請求返還之定金至多僅1,955,555元【2,000,00090(
90-2) =1,955,555】云云。惟查,晶睿公司匯予信基公司
之184,674元並非代普賽頓公司給付貨款與信基公司,信
基公司復已退還該筆款項予晶睿公司業如前述,自無系爭
訂購單備註第5條所謂扣除已付清尾款套數之問題,
是故
環球博彩公司辯稱僅須返還前揭金額之定金,委無足採。
⒋據上各節,信基公司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
萬元,為有理由。
㈢信基公司解除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
按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
定之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
是契約當事人有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解除權,仍須合法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始生契約解除之效力。信基公司主張
環球博彩公司之電話無人接聽,恐係空殼公司,實際上已結
束營業,且系爭軟體之代理商現變更為訴外人華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顯無給付系爭軟體之可能,伊已解
除系爭協議書云云,並提出俄羅斯公司官網資料及華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官網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50、51頁)。然查
,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交易期間為中策科技公司所授權之系
爭軟體合法代理商已如前述,而系爭協議書之期間為102年5
月13日簽訂之日起2年(見原審卷第49頁),信基公司104年
9月24日上訴理由㈠狀所提前揭官網資料未載日期,不足證
明自102年5月13日至104年5月12日之系爭協議書期間,環球
博彩公司並非系爭軟體之代理商,又環球博彩公司
縱有遷移
營業處所或停止營業等情形,亦難認於系爭協議書之期間即
有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是信基公司依民法第226
條、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
於法不合。
㈣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
而終止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
依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項約定:「甲(即環球博彩公司,
下同)乙(即信基公司,下同)雙方可依以下條件,以書面
通知他方,中止本協議:⒈甲、乙任何一方若發現對方的行
為嚴重違反本協議條款、嚴重違反商業道德和法律或損害對
方利益,可以終止本協議。」(見原審卷第54頁),第5條
第2項約定:「乙方於協議書簽署之日,提供面額50萬之即
期票乙紙予甲方作為保證金。甲方應於合作代理期間屆滿或
本協議終止,確認乙方無積欠貨款時,將該保證金悉數退還
予乙方。」(見原審卷第20頁)。信基公司主張普賽頓公司
未於90天內下單,且環球博彩公司設局藉詞沒收定金200萬
元,嚴重違背商業道德並損害伊利益,已符合上開約款,伊
自得終止系爭協議書云云。惟查,普賽頓公司原欲購買系爭
軟體,係因展示成果未獲內蒙官方同意致未能取得專案,始
未依合作協議書向信基公司下單購買系爭軟體等情,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且環球博彩公司係因就晶睿公司給付2套系爭
款項之性質與信基公司有所爭執,認為普賽頓公司已給付系
爭軟體貨款而依系爭訂購單之約定對信基公司主張行使權利
,尚難認環球博彩公司有何違背商業道德或損害信基公司利
益之情事,信基公司據以主張終止系爭協議書,為無理由。
㈤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
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抗
辯信基公司迄未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予伊,保證金
之返還條件尚未成就,有無理由?
據前所述,系爭協議書之契約期間已於104年5月12日屆至,
再依前述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約定,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
協議書合作代理期間屆滿,確認信基公司無積欠貨款時,即
應將系爭保證金退還信基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雖抗辯信基公
司於收受普賽頓公司給付之2套系爭軟體貨款後,即應依系
爭訂購單第3條第b款約定,給付貨款166,090元之73%餘款即
121,246元,及依系爭協議書第7條第3項加計1%之利息
16,609元,合計137,855元予環球博彩公司,信基公司迄未
給付,環球博彩公司自得依民法第264條及系爭協議書第5條
第2項拒絕返還系爭保證金云云。然晶睿公司之匯款係NRE費
用
而非為普賽頓公司給付貨款業如前述,自無環球博彩公司
所稱積欠系爭軟體貨款之情形,環球博彩公司
上揭所辯尚無
足取,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
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應屬正當。
㈥環球博彩公司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環球博彩公司另辯稱為配合內蒙專案,於102年7至9月間安
排俄羅斯公司在新加坡亞洲總部工程師至臺灣及大陸地區支
援及進行產品展示,因而支出美金65,430元折算新臺幣約
2,091,443元之差旅費,依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5項應由信
基公司負擔,縱認兩造於系爭協議書解除後應互負回復原狀
之義務,依民法第259條第3款規定信基公司就伊配合提供勞
務之價額亦應負償還責任云云,並提出發票(見原審卷第
201頁)、付款支票存根(見原審卷第284、285頁)、俄羅
斯公司網頁、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140至172頁)為證。經
查:
⒈依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項約定:「正常情況下乙方(即信
基公司,下同)負責在自身用戶的技術支援。在乙方的要
求和甲方(即環球博彩公司,下同)認可的情況下,甲方
有義務到乙方指定的地點以乙方的名義向用戶提供技術支
援和技術服務,由此產生的差旅費用由乙方負擔。」、第
5項約定:「在乙方的要求和甲方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甲
方負責派專人為乙方的樣板工程提供安裝服務,同時乙方
必須派專門技術人員隨同協作和學習,甲方所派專人的差
旅費用由乙方承擔。」(見原審卷第53頁),是環球博彩
公司須因上述情形提供支援及服務,信基公司始須負擔因
此所生之差旅費用。環球博彩公司所提支出差旅費用美金
65,430元之發票、付款支票存根等私文書,信基公司已否
認為真正,雖支票存根所附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第二
公證
署出具證明文件,記載該署助理員見證環球博彩公司法定
代理人楊元璋於支票之簽名,並透過所出示由澳門身份證
明局於103年6月18日發出編號0000000(0)之澳門永久性居
民身分證證實其身份,再經我國駐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證明該署助理員簽字屬實,然不能證明環球博彩公司
確已交付該紙支票並經兌現,環球博彩公司復自承已找不
到支票兌現之對帳單(見本院卷第183頁),自難遽信其
確有支出該等費用。且依環球博彩公司所提前揭電子郵件
,至多僅能認定晶睿公司為配合普賽頓公司參與內蒙專案
,曾與俄羅斯公司接洽及詢求工程師至展示現場支援,且
往來信件討論者為環球博彩公司、普賽頓公司、晶睿公司
與俄羅斯公司人員,信基公司並不與焉;環球博彩公司另
以袁培杰於102年8月29日寄予李偉杰之電子郵件(見原審
卷第74頁)、李偉杰於102年8月30日、9月10日致袁培杰
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76、78頁),辯稱信基公司對俄羅
斯公司人員至內蒙展示乙事係屬知情等語縱然屬實,惟信
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固訂有合作協議書,因普賽頓公司未
取得內蒙標案,並未向信基公司訂購系爭軟體業如前述,
與前揭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5項所定情形
即有未合,環
球博彩公司憑以主張信基公司應負擔所謂差旅費用,
要非
有據。又如前所述,信基公司以環球博彩公司給付不能及
不完全給付解除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及
環球博彩公司以信基公司經定期催告未給付貨款而解除系
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均無理由,則環球博彩公司另抗辯
信基公司應依契約解除回復原狀之
法律關係返還其配合提
供勞務之價額,亦乏所據。
⒉從而,環球博彩公司辯稱以支出之差旅費2,091,443元之
債權對信基公司本件請求系爭定金及保證金之債權主張抵
銷,洵無足取。
七、
綜上所述,信基公司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第188條、第28條規定,請求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連帶給
付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自103年2月13日起,李偉杰自
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信基公司備位依系爭訂購單第5
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萬元,另依系爭協議
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
金50萬元,及均自103年2月13日(見士林地院103年度訴字
第764號卷第4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關於系爭保證金50萬元
部分,信基公司主張已合法解除系爭協議書,依民法第259
條第1項第1、2款請求返還,另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
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而終止系爭協議書,依系爭協議書第5
條第2項請求返還,又主張系爭協議書契約時間已屆至,依
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返還,並請求擇一
為有利之裁判,其中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
所為請求既屬有據,其餘請求即毋庸再予論斷。原審就上開
應准許之保證金50萬元本息部分,為信基公司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
行之宣告;至於信基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信基
公司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信基公司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定
金200萬元本息部分為環球博彩公司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環球博彩公司就此部分所為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其附帶上訴。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
、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