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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9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培杰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楊元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 被上訴人  李偉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蔡佳君律師       林書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 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則為附帶上訴,本 院於10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信基國際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聲請命信基國際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裁判均 廢棄。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信基國際有限公司新臺 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六分之一,餘由信基國際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信基國際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環球博 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環球博彩研究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信基國際有限公司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規定自明。上訴人信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信基公 司)在原審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李偉杰(下稱李偉杰)給 付自民國(下同)103年9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因無法提出送達繕本之回證,於本院 將利息起算日減縮為原審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翌日 即103年10月22日(見本院卷第103頁背面),核其所為係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信基公司另就原審備位聲明請求 被上訴人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博彩公 司)返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於本院追加依 Axxonsoft軟體產品認可合作代理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 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其追加之訴與原訴之 主要爭點及證據資料相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信基公司 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均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 貳、實體方面: 一、信基公司主張: ㈠李偉杰係環球博彩公司之監察人兼執行長,亦為實際負責人 ,李偉杰宣稱環球博彩公司為俄羅斯Axxon公司(下稱俄羅 斯公司)生產之Axxonsoft軟體產品(下稱系爭軟體)之總 代理,欲尋求大中華地區之代理商,於102年5月13日與伊簽 訂系爭協議書,由伊負責經銷環球博彩公司總代理之系爭軟 體,並繳交50萬元保證金(下稱系爭保證金)予環球博彩公 司。於102年6月間李偉杰積極引介訴外人即大陸地區之上 海普賽頓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普賽頓公司),誆稱普 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地區90個看守所監控視頻系統建置案 」(下稱內蒙專案),只要伊與普賽頓公司簽約,普賽頓公 司即會於90日內向伊下單購買系爭軟體,102年9月即可採 購90套產品完畢,伊陷於錯誤而於102年7月中與普賽頓公司 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合作協議書),約定普賽頓公司向伊 採購90套系爭軟體;伊並依李偉杰之要求,於102年7月18日 就內蒙專案向環球博彩公司下單訂購90套系爭軟體(下稱系 爭訂購單),並於同日依李偉杰之要求支付200萬元之定金 (下稱系爭定金),普賽頓公司與伊簽約迄今從未向伊下 單或付款。於102年8月底訴外人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晶睿公司)向伊表示欲購買系爭軟體,並於102年9月16日 匯款184,674元予伊,李偉杰雖稱晶睿公司係代普賽頓公司 下單,晶睿公司匯款後並未向伊下單或為書面簽認,亦未 向伊請求交付系爭軟體,其後晶睿公司更認定該款項係NRE 費用(即客製修改費),並非代普賽頓公司下單之費用;又 環球博彩公司已從臺北市○○區○○街○○號11樓百餘坪之華 麗辦公室,遷至設有多達6家公司之同街181號3樓,嗣更遷 出上址且停業,顯係空殼公司,有隱匿財產之情事,李偉杰 之前亦有設立空殼公司吸金行騙港澳臺之報導,甚至俄羅斯 公司已於官網公布臺灣代理商為CSTechnology Co Ltd即中 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策科技公司),但環球博彩公 司網頁仍稱係臺灣獨家代理,足見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 騙伊,致伊受有交付系爭定金及系爭保證金合計250萬元之 損害等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1 項、第28條之規定,先位聲明求為判決:環球博彩公司、李 偉杰應連帶給付信基公司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自103年 2月12日起,李偉杰自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伊已退還晶睿公司前揭184,674元,自無需依系爭協議書給 付環球博彩公司尾款,且因普賽頓公司無意下單,伊亦於 102年11月18日與普賽頓公司簽訂終止合作協議書(下稱終 止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應 返還伊系爭定金。又環球博彩公司已結束營業,且非系爭軟 體之臺灣總代理,就系爭協議書陷於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 ,伊業以103年1月27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依民法第226條 、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再於原審103年8月15日開 庭及以103年9月19日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於同月23日到達環球博彩公司,環球博彩公司依民法第259 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返還伊系爭保證金;伊復於103年 9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以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 第1款情形而為終止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環球博彩公司 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亦應返還伊系爭保證金;再者,系 爭協議書約定之合作代理期間已屆滿,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 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應返還系爭保證金予伊等語 。備位聲明求為判決:環球博彩公司應給付信基公司250萬 元,及自10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則以: ㈠環球博彩公司於本件交易時確取得中策科技公司就系爭軟體 在臺灣之獨家代理授權,並非空殼公司,嗣因臺灣開放博弈 事業可能性甚徵,環球博彩公司始縮減營運進而停業。普賽 頓公司係晶睿公司在大陸轉投資設立,晶睿公司為配合普賽 頓公司取得內蒙專案,主動洽環球博彩公司商議採購可配合 蒙古專案硬體之系爭軟體事宜,伊等並無信基公司所指明知 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專案卻向信基公司誆稱之情形。自信 基公司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後,環球博彩公司 即安排信基公司人員進行軟體功能操作之教育訓練,並派遣 人員至內蒙進行產品展示,信基公司法定代理人袁培杰及其 妻即訴外人劉靜芬亦曾與普賽頓公司人員接觸,完全瞭解簽 約始末,自不得以普賽頓公司嗣未取得內蒙標案,即謂伊等 有詐欺情事,信基公司請求伊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並無理由。 ㈡普賽頓公司曾於102年8月中旬向信基公司訂購2套系爭軟體 ,遲未給付貨款,信基公司多次催促環球博彩公司向普賽頓 公司及晶睿公司催討,經三方合意先由晶睿公司於102年9月 間代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下單訂購2套系爭軟體,晶睿公 司並於102年9月16日給付信基公司貨款184,674元,詎信基 公司未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第b款約定將貨款166,090元 之73%即121,246元給付環球博彩公司,經環球博彩公司於同 年月27日發函定期催告信基公司仍未獲置理,於同年10月 7日發函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第2 款規定沒收系爭定金。縱認環球博彩公司解除契約不合法, 因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特別約定之真意係指信基公司之客 戶即普賽頓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依協議內容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時,由信基公司單方對客戶解除、中止或終止合作 協議書,不包括合意解除或終止之情形,信基公司與普賽頓 公司係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自不得依上開約款請求環球博 彩公司返還定金。再退步言,縱認有該約款之用,信基公 司所得請求返還之定金至多僅為1,955,555元【2,000,000÷ 90×(90-2)=1,955,555】。又環球博彩公司並無違反系爭 協議書第11條之情形,信基公司終止契約不合法,且依系爭 協議書第5條第2項約定,合作協議書縱經終止,須以信基公 司無積欠貨款為退還保證金之條件,然信基公司迄未依系爭 訂購單備註第3條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予環球博彩公 司,則保證金之返還條件尚未成就,信基公司請求返還系爭 保證金亦無理由。 ㈢退萬步言,環球博彩公司曾為配合內蒙專案提供勞務,支出 差旅費美金65,430元折算新臺幣約2,091,443元,依系爭協 議書第8條第4、5項約定本應由信基公司負擔該費用,縱認 兩造於系爭協議書解除後應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信基公司 亦應依民法第259條第3款就環球博彩公司配合提供勞務之價 額負償還責任,環球博彩公司以上開債權主張抵銷等語,資 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信基公司備位之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即判命環 球博彩公司應給付信基公司200萬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駁回信基公司其 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行宣告。 信基公司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先位 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信基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 給付信基公司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應自103年2月13日 起,李偉杰應自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第2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信基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環球博彩公司應再給 付信基公司50萬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第2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信基公司原即聲明請求環球博彩公司給付自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號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該支付命令於103年2月12日送 達環球博彩公司,翌日應為103年2月13日,信基公司嗣提出 書狀記載該部分利息起算日為103年2月12日,係屬誤繕,業 已更正】。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環球博 彩公司就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不利於環球博彩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信 基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信基公司則答 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8頁及背面): ㈠李偉杰為環球博彩公司之監察人兼執行長,環球博彩公司取 得俄羅斯公司系爭軟體臺灣地區代理商中策科技公司之授權 提供系爭軟體銷售、服務及出貨。 ㈡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於102年5月13日簽訂系爭協議書, 為環球博彩公司代理系爭軟體之經銷商,合作代理期間自簽 訂協議之日起2年。 ㈢信基公司於102年7月中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於前 言記載「茲因雙方就甲方(即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地區之 『90個看守所監控視頻系統建置』項目,並90個看守所都採 用乙方(即信基公司)代理之系爭軟體訂立協議,雙方特訂 立以下協議」,其中第8條第1項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 、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120個工作天。本協議書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㈣信基公司於102年7月18日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 及支付系爭定金。依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訂購單 備註第5條約定「特別約定:本公司(即信基公司,下同) 針對本專案與客戶簽訂合作協議書,倘客戶嗣後不依協議內 容履約或不完全履行,該合作協議經解除、中止或終止時, 賣方(即環球博彩公司)應依下列公式退還本公司已預付之 訂金:應退還之金額=已給付之訂金÷90×(90-已付清尾款 之套數)。」。 ㈤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於102年11月18日簽立終止協議書合 意終止合作協議書。 五、信基公司先位主張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而與環球博 彩公司訂立系爭協議書,及向環球博彩公司以系爭訂購單購 買90套系爭軟體,因而給付環球博彩公司系爭保證金及系爭 定金,致受有250萬元之損害,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1項、第28條之規 定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備位主張信基公司業與普 賽頓公司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訂購單 備註第5條應返還系爭定金,且環球博彩公司有給付不能及 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信基公司已依法解除系爭協議書,信基 公司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請求返還系爭保證 金;又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信基 公司已終止系爭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 第2項應返還系爭保證金,再系爭協議書約定代理期間已屆 滿,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亦 應返還系爭保證金等情,為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點即為: ㈠信基公司是否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致陷於錯誤而 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支付保證金50萬元,及向 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產品並支付定金200萬元? 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㈡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 爭定金200萬元,有無理由? ⒈環球博彩公司抗辯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係合意終止合作 協議書,不屬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之情形,信基公 司不得據以請求返還定金,有無理由? ⒉環球博彩公司以信基公司未支付2套系爭軟體產品之貨款 為由,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有無理由?環球博彩 公司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沒收定金,有無理由? ⒊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扣除2套系爭軟體之 貨款,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應返還之定金金額為何? ㈢信基公司解除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是否已合法為解除之 意思表示?信基公司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2款請求環球 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 ㈣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 而終止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 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 由? ㈤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 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抗 辯信基公司迄未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保證金之返 還條件尚未成就,有無理由? ㈥環球博彩公司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六、茲就兩造爭點分別論斷如下: ㈠信基公司是否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致陷於錯誤而 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支付保證金50萬元,及向 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產品並支付定金200萬元? 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段所定侵權行為,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後段之侵權行為,則須 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其 他利益,致生損害;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主張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 證責任。又民法上所謂詐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 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 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 ⒉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詐稱環球博彩公司為系爭軟體之總代 理,致伊陷於錯誤而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成 為環球博彩公司之經銷商,並繳交系爭保證金,環球博彩 公司又誆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伊因而陷於錯誤 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另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 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並支付系爭定金,惟系爭軟體 之臺灣代理商為中策科技公司,且普賽頓公司並未取得內 蒙專案,迄未向伊訂購系爭軟體,環球博彩公司遷至設有 6家公司之現址並停業,顯係空殼公司,足見環球博彩公 司、李偉杰係詐欺伊,伊因而受有交付系爭定金及系爭保 證金合計250萬元之損害等事實,為環球博彩公司、李偉 杰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信基公司就環球博彩公司 、李偉杰之行為符合上述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 。經查: ⑴生產系爭軟體之俄羅斯公司將系爭軟體臺灣地區代理授 權予中策科技公司,而中策科技公司再授權環球博彩公 司為系爭軟體之臺灣合格代理商,提供系爭軟體銷售、 服務及出貨等工作乙節,有俄羅斯公司網頁(見原審卷 第105頁)、中策科技公司出具之代理授權書(見原審 卷第29頁)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晶睿公司國際業務部 主管連怡瑩於原審結證稱:晶睿公司於102年7月份時與 俄羅斯公司聯繫要使用系爭軟體,俄羅斯公司方面指示 晶睿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做技術溝通,因環球博彩公司 是系爭軟體在臺灣的代理商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62 頁),環球博彩公司陳稱兩造為系爭交易期間,中策科 技公司有授權環球博彩公司,亦為信基公司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237頁背面),又環球博彩公司為銷售系爭 軟體,曾依晶睿公司要求修改系爭軟體及先後於102年8 月、10月中由俄羅斯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員工、環球博彩 公司員工至內蒙古做2次展示等情,亦經證人連怡瑩於 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62頁及背面),足證環球 博彩公司確為俄羅斯公司系爭軟體在臺灣之合法代理商 ,並就系爭軟體交易提供銷售服務甚明,信基公司主張 李偉杰向其詐稱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軟體代理權致信基 公司陷於錯誤而簽訂系爭協議書,要難採信。再者,信 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於102年5月13日簽訂系爭協議書 ,嗣於102年7月中始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並 於同年月18日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為兩 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則自前揭簽約及訂購系爭軟體之 時程觀之,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後 2個月,始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及向環球博彩 公司訂系爭軟體,自難認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有以普 賽頓公司將購買系爭軟體乙事誘騙信基公司簽訂系爭協 議書之情事;又系爭協議書第1條定義第8款約定代理範 圍為中華民國檢調警政軍機關單位(見原審卷第48頁) ,並未提及普賽頓公司及與內蒙專案相關事項,再信基 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協商系爭協議書之過程中,信基公 司員工劉靜芬於102年5月6日寄與環球博彩公司員工黃 耀輝之電子郵件,針對上開第8款約定要求環球博彩公 司考慮加上「軍方」部分亦由信基公司代理(見原審卷 第281頁);參諸簽訂系爭協議書後,信基公司員工史 明偉於102年5月17日亦向黃耀輝索取產品目錄等資料以 供拜訪警政單位,有電子郵件足憑(見原審卷第282頁 背面);互核以觀,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 協議書,應與普賽頓公司及內蒙專案無關。 ⑵信基公司另謂李偉杰明知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專案且 軟體測試未通過,卻向伊誆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 案,有於90日內購買系爭軟體之需求,致伊與普賽頓公 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另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 購90套系爭軟體,並交付系爭定金,惟普賽頓公司並未 取得內蒙專案,迄未向伊訂購系爭軟體云云。李偉杰雖 不否認曾介紹普賽頓公司與信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 惟否認有何詐欺情事。經查: ①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詐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 乙情,為李偉杰所否認,自應由信基公司舉證以實其 說。依證人連怡瑩於原審結證稱:普賽頓公司為晶睿 公司在中國的代理商,代理晶睿公司生產的安全監控 攝影機硬體,普賽頓公司在102年5月間告知有1個內 蒙專案,使用場景需求軟體搭配晶睿公司產品,並要 晶睿公司推薦適合軟體,晶睿公司於102年7月與俄羅 斯公司聯繫要使用系爭軟體,因內蒙官方要求普賽頓 公司做該監控視頻系統的現場軟硬體結合示範,普賽 頓公司轉要求晶睿公司,晶睿公司因不熟系爭軟體, 問環球博彩公司可否去做示範,李偉杰找新加坡分公 司去做示範,該次展示並未成功,官方要求做約6項 修改,且要改成現場使用的類比式系統,晶睿公司付 了18萬元之修改費給信基公司後,約於102年10月中 做第2次展示,也沒有通過,嗣軟體沒有繼續進行修 改,該專案就一直停滯未進行,後來普賽頓公司沒有 拿到內蒙專案等語(見原審卷第162、163頁);核與 證人連怡瑩(英文名Stacey Lein)、晶睿公司員工 羅亦鎧(英文名Ben Lo)、普賽頓公司副總孫晉勇、 李偉杰(英文名Jacky Lei)、環球博彩公司前員工 郭正鋼(英文名Jackal Kuo)於102年7月間為進行內 蒙專案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相符(見原審卷第177至 196頁);參諸連怡瑩於102年7月9日回覆郭正鋼(副 本致李偉杰、羅亦鎧)之電子郵件提及「希望在大家 的大力努力下,我們可以順利拿下此專案」(見原審 卷第180頁),另回覆李偉杰、郭正鋼(副本致羅亦 鎧)之電子郵件表示「我相信在我們這麼努力下,這 個專案一定可以順利拿到」等語(見原審卷第181頁 背面);足認普賽頓公司為爭取內蒙專案,確有購買 適用於晶睿公司硬體設備之系爭軟體的需求,因而透 過俄羅斯公司結識環球博彩公司,且為向內蒙官方展 示而要求晶睿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配合修改系爭軟體 ,然因系爭軟體經修改並與晶睿公司提供之硬體設備 結合後,無法通過內蒙官方要求,致普賽頓公司未能 取得內蒙專案,始未向信基公司購買系爭軟體,信 為真。信基公司執上開電子郵件主張李偉杰向其詐稱 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乙情,不足採信。 ②又依環球博彩公司業務部門管理辦法第9條代理商政 策之規定「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規章 制度外,還需要遵守母公司『認可代理商』政策,絕 不向未與公司簽約之單位及機構供貨,一切軟硬體產 品必須經已簽約之認可代理商供貨。…」(見原審卷 第200頁),而觀諸前述環球博彩公司與晶睿公司、 普賽頓公司協商過程往來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183 至188頁),可知環球博彩公司經晶睿公司得知內蒙 專案之商機,因普賽頓公司不願簽署認可代理商合約 ,環球博彩公司囿於前揭管理辦法不能直接出售系爭 軟體予普賽頓公司,始由與環球博彩公司簽有系爭協 議書之代理商即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訂立合作協議 書,以銷售系爭軟體予普賽頓公司。信基公司與普賽 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前言固記載「茲因雙方就甲方 (即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地區之『90個看守所監控 視頻系統建置』項目,並90個看守所都採用乙方(即 信基公司)代理之系爭軟體訂立協議,雙方特訂立以 下協議」(見原審卷第67頁),然此協議書係信基公 司與普賽頓公司所簽署,環球博彩公司並非該協議書 之當事人,自難以其前言載有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專 案之字句,即認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有向信基公司 誆稱環球博彩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之情。信基公司雖 謂該合作協議書係由環球博彩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晶 睿公司磋商內容後,由環球博彩公司傳給信基公司簽 署,信基公司並未參與磋商,並以往來電子郵件為證 (見原審卷第189至第193頁),惟環球博彩公司郭正 鋼自102年7月15日起居中協助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 洽談合作協議書內容,均有以電子郵件將協議書寄與 袁培杰(英文名:James)及副知協商內容,此有102 年7月15日至18日往來電子郵件可稽(見原審卷第188 頁背面至第196頁背面),且袁培杰之配偶即信基公 司公司負責法務及財務員工劉靜芬自承有律師資格( 見原審卷第161頁),則信基公司就合作協議書內容 之協商自難諉為不知,信基公司主張係受李偉杰詐欺 而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並以系爭訂購單訂購 系爭軟體,無足採。 ③再者,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於102年7月間即訂立合 作協議書,另於同年7月18日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系 爭軟體90套,而依證人連怡瑩於原審所證:內蒙官方 要求普賽頓公司做現場軟硬體結合示範,於102年8月 為第1次展示未通過,102年10月中為第2次展示也未 通過,之後碰到大陸十一長假、天氣變壞,官方也不 再要求,後來普賽頓公司並未標到內蒙專案,晶睿公 司亦未取得該專案之硬體部分標案等語(見原審卷第 162頁背面),參酌前述環球博彩公司與普賽頓公司 、晶睿公司協商配合測試以爭取內蒙專案之過程,普 賽頓公司迄102年11月後始確認未能取得內蒙專案, 於102年7月間仍在努力爭取該案,是信基公司主張李 偉杰明知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專案且軟體測試未通 過,卻詐使信基公司於102年7月18日以系爭訂購單向 其訂購系爭軟體云云,於時程上顯無可能,委無足取 。 ④徵諸上述,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有向其誆稱普賽頓公 司已取得內蒙專案,致陷於錯誤而與普賽頓公司簽訂 合作協議書,另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 套系爭軟體,難信為真。 ⑶信基公司復主張環球博彩公司資本額僅為200萬元,卻 向信基公司收取250萬元即提領一空,嗣後又遷移新址 未實際營業,且與他人有多起訴訟糾紛,李偉杰之前亦 有設立空殼公司吸金行騙港澳臺之報導,足見其係故意 詐騙信基公司云云,並提出公司登記查詢及網路新聞報 導為證(見原審卷第92、93頁)。惟查,環球博彩公司 於99年間成立,迄102年始遷址,前後曾僱用員工30餘 人,均有申報銷售與稅額,經其提出員工明細表、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佐(見本院卷第97至101頁背 面),且公司資本額乃公開之登記資料,當為信基公司 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前所知悉,縱環球博彩 公司嗣後有減縮業務、停止營業及遷址之情形,亦難認 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與信基公司為系爭協議書及系爭 訂購單之交易時,即有詐欺信基公司之故意及行為。至 信基公司所提網路新聞報導本不能遽信為真,觀光局亦 曾澄清該篇報導尚有不實(見原審卷第155頁及背面中 央社新聞稿),且無論是否屬實,亦與本件兩造糾紛無 涉,均不能憑以證明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即有信基公 司主張之詐欺行為。至信基公司另以李偉杰102年9月16 日及劉靜芬同年月17日往來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325 、326頁),主張李偉杰向信基公司誆稱晶睿公司給付2 套系爭軟體之NRE費用為系爭訂購單之貨款,係以詐欺 之方式保持或加強其程序,且環球博彩公司要求信基公 司將晶睿公司之匯款依系爭訂購單規定電匯該筆貨款之 73%未果,而於102年9月27日及10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要 求信基公司交付晶睿公司款項,及解除系爭協議書、系 爭訂購單並沒收定金,足見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係蓄 意詐騙信基公司云云,乃兩造就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 單履行所衍生爭議,要難以嗣後發生之糾紛逕認環球博 彩公司、李偉杰於訂約時即有詐欺之故意。 ⒊從而,信基公司主張係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而簽 訂系爭協議書並支付系爭保證金50萬元,及向環球博彩公 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產品並支付系爭定金200萬元,均未 舉證以實其說,揆諸首揭說明,信基公司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1項及第28條規定,請求環 球博彩公司、李偉杰連帶給付250萬元之損害賠償,為無 理由。 ㈡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定 金200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明定。又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 ,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及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 料為斷定之標準,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信基公司主張 因普賽頓公司無意下單,伊於102年11月18日與普賽頓公 司簽訂終止協議書,已符合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 環球博彩公司應返還伊系爭定金等情,並提出終止合作協 議書為證(見原審卷第87頁),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不 爭執信基公司已與普賽頓公司簽訂終止協議書合意終止合 作協議書(見本院卷第68頁背面),惟抗辯信基公司與普 賽頓公司係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與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 條之約定不符,不得據以請求返還系爭定金云云。經查, 觀諸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特別約定:「本公司(即信基 公司,下同)針對本專案與客戶簽訂合作協議書,倘客戶 嗣後不依協議內容履約或不完全履行、該合作協議經解除 、中止或終止時,賣方應依下列公式退還本公司已預訂之 訂金:應退還之金額=已給付之訂金90(90-已付清尾 款之套數)」等語(見原審卷第71頁),可知信基公司因 普賽頓公司不依約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信基公司與普賽 頓公司之合作協議書解除、中止或終止時,即得向環球博 彩公司請求返還定金,並不以可歸責於普賽頓公司之事由 所致者為限。再參諸前述因普賽頓公司不願與環球博彩公 司訂立認可代理商合約,乃由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訂立 合作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再透過與信基公司之系爭協議 書出售系爭軟體藉以獲利之情,足見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 公司訂立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之真意,在於信基公司與 普賽頓公司間之合作協議書倘未能繼續履行,信基公司即 無再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系爭軟體之必要,故信基公司得 向環球博彩公司請求返還一定比例之已付定金以得保障。 本件普賽頓公司於與信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後,並未取 得內蒙專案業如前述,自無再依合作協議書履行之可能, 信基公司既與普賽頓公司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依上開說 明,當合於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之真意,信基公司 據以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萬元,洵屬有據 。 ⒉環球博彩公司另抗辯普賽頓公司於102年8月間向信基公司 訂購2套系爭軟體,業由晶睿公司付清貨款,信基公司未 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第b款給付貨款之73%予伊,經伊 於102年9月27日定期催告仍未履行,伊已於同年10月7日 發函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 沒收系爭定金云云。信基公司則陳稱該2套系爭軟體款項 係由晶睿公司給付NRE費用,並非代普賽頓公司下訂單給 付貨款等語。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約定:「付款方式 :a .訂金:200萬元整(含總貨款之27%),於本公司( 即信基公司,下同)收到賣方(即環球博彩公司)簽章確 認回傳本訂購單後電匯T/T。b.餘款:於本公司收到客戶 (即普賽頓公司)匯入之逐批(筆)貨款後,即電匯T/T 該批(筆)73%之尾款。」(見原審卷第70頁),是應由 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訂購系爭軟體並給付貨款後,信基 公司始有依前開約定電匯73%尾款予環球博彩公司之義務 。經查,晶睿公司於102年9月16日匯款184,674元至信基 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固有歸戶 台幣活存、支存明細可稽(見原審卷第86頁),然無從認 定匯款原因為何。環球博彩公司雖以普賽頓公司孫晉勇於 102年8月12日寄發予晶睿公司羅亦鎧電子郵件提及先下1 +1個訂單給環球博彩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148頁),及 晶睿公司連怡瑩102年9月13日寄予李偉杰及俄羅斯公司之 電子郵件提及其中國合作夥伴確定將為內蒙專案購買2套 軟體,須確認於同年月16日付款予信基公司後,其何時可 收到最終軟體測試版本及許可證等語(見原審卷第151頁 ),足證普賽頓公司確有訂購2套系爭軟體之意思云云。 惟證人劉靜芬於原審結證稱:袁培杰說晶睿公司前揭匯款 是系爭軟體的費用,但詳細用途不清楚,伊曾詢問連怡瑩 該筆匯款之用途,她說是NRE費用,即所謂研究、測試、 開發軟體的費用,不是替普賽頓公司下單,本來應該是環 球博彩公司內部的預算,不知為何由晶睿公司支出等語( 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及證人連怡瑩於原審 具結證述:向內蒙官方所為第1次展示未成功,官方要求 修改,李偉杰要求普賽頓公司付2套軟體費用才要做修改 ,但普賽頓公司不願意,雙方僵持不下,後來晶睿公司不 希望卡在2套軟體費用,所以代普賽頓公司付款,付給信 基公司是李偉杰要求,晶睿公司願意付款是定位為NRE費 用(專案軟體客製修改費),晶睿公司給付該款項並非普 賽頓公司交代,但晶睿公司有跟普賽頓公司孫晉勇副總以 電話告知,若內蒙專案成功,晶睿公司會向普賽頓公司收 此代付之18萬元,如果此專案信基公司沒有退錢,晶睿公 司也不會向信基公司追回,系爭軟體修改結果晶睿公司仍 可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至第163頁),可見晶睿公 司所為前揭匯款,並非代晶睿公司下單訂購系爭軟體,而 係給付軟體測試修改費用。且,信基公司已於102年12 月10日將2套系爭軟體款項184,674元退還晶睿公司,有營 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可憑(見原審卷第 115頁),核與劉靜芬證稱:因該筆款項之性質有爭議, 不知是何人下單及其用途,故信基公司已返還晶睿公司等 語(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背面),及證人連怡 瑩所證: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之交易對晶睿公司而言 很麻煩,晶睿公司不想介入,故信基公司要退款晶睿公司 就接受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背面)相符。準此,晶睿 公司並非代系爭訂購單所載之客戶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 訂購2套系爭軟體給付該筆貨款,要與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 條之約定不符,環球博彩公司以普賽頓公司已支付信基公 司貨款,信基公司未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約定給付73% 尾款,經催告後仍未給付為由,解除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 購單之買賣契約,並沒收系爭定金,殊非可取。 ⒊環球博彩公司又辯稱普賽頓公司已透過晶睿公司給付2套 系爭軟體之貨款,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所得 請求返還之定金至多僅1,955,555元【2,000,00090( 90-2) =1,955,555】云云。惟查,晶睿公司匯予信基公司 之184,674元並非代普賽頓公司給付貨款與信基公司,信 基公司復已退還該筆款項予晶睿公司業如前述,自無系爭 訂購單備註第5條所謂扣除已付清尾款套數之問題,是故 環球博彩公司辯稱僅須返還前揭金額之定金,委無足採。 ⒋據上各節,信基公司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 萬元,為有理由。 ㈢信基公司解除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 按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 定之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 是契約當事人有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解除權,仍須合法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始生契約解除之效力。信基公司主張 環球博彩公司之電話無人接聽,恐係空殼公司,實際上已結 束營業,且系爭軟體之代理商現變更為訴外人華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顯無給付系爭軟體之可能,伊已解 除系爭協議書云云,並提出俄羅斯公司官網資料及華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官網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50、51頁)。然查 ,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交易期間為中策科技公司所授權之系 爭軟體合法代理商已如前述,而系爭協議書之期間為102年5 月13日簽訂之日起2年(見原審卷第49頁),信基公司104年 9月24日上訴理由㈠狀所提前揭官網資料未載日期,不足證 明自102年5月13日至104年5月12日之系爭協議書期間,環球 博彩公司並非系爭軟體之代理商,又環球博彩公司縱有遷移 營業處所或停止營業等情形,亦難認於系爭協議書之期間即 有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是信基公司依民法第226 條、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於法不合。 ㈣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 而終止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 依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項約定:「甲(即環球博彩公司, 下同)乙(即信基公司,下同)雙方可依以下條件,以書面 通知他方,中止本協議:⒈甲、乙任何一方若發現對方的行 為嚴重違反本協議條款、嚴重違反商業道德和法律或損害對 方利益,可以終止本協議。」(見原審卷第54頁),第5條 第2項約定:「乙方於協議書簽署之日,提供面額50萬之即 期票乙紙予甲方作為保證金。甲方應於合作代理期間屆滿或 本協議終止,確認乙方無積欠貨款時,將該保證金悉數退還 予乙方。」(見原審卷第20頁)。信基公司主張普賽頓公司 未於90天內下單,且環球博彩公司設局藉詞沒收定金200萬 元,嚴重違背商業道德並損害伊利益,已符合上開約款,伊 自得終止系爭協議書云云。惟查,普賽頓公司原欲購買系爭 軟體,係因展示成果未獲內蒙官方同意致未能取得專案,始 未依合作協議書向信基公司下單購買系爭軟體等情,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且環球博彩公司係因就晶睿公司給付2套系爭 款項之性質與信基公司有所爭執,認為普賽頓公司已給付系 爭軟體貨款而依系爭訂購單之約定對信基公司主張行使權利 ,尚難認環球博彩公司有何違背商業道德或損害信基公司利 益之情事,信基公司據以主張終止系爭協議書,為無理由。 ㈤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 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抗 辯信基公司迄未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予伊,保證金 之返還條件尚未成就,有無理由? 據前所述,系爭協議書之契約期間已於104年5月12日屆至, 再依前述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約定,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 協議書合作代理期間屆滿,確認信基公司無積欠貨款時,即 應將系爭保證金退還信基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雖抗辯信基公 司於收受普賽頓公司給付之2套系爭軟體貨款後,即應依系 爭訂購單第3條第b款約定,給付貨款166,090元之73%餘款即 121,246元,及依系爭協議書第7條第3項加計1%之利息 16,609元,合計137,855元予環球博彩公司,信基公司迄未 給付,環球博彩公司自得依民法第264條及系爭協議書第5條 第2項拒絕返還系爭保證金云云。然晶睿公司之匯款係NRE費 用而非為普賽頓公司給付貨款業如前述,自無環球博彩公司 所稱積欠系爭軟體貨款之情形,環球博彩公司上揭所辯尚無 足取,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 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應屬正當。 ㈥環球博彩公司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環球博彩公司另辯稱為配合內蒙專案,於102年7至9月間安 排俄羅斯公司在新加坡亞洲總部工程師至臺灣及大陸地區支 援及進行產品展示,因而支出美金65,430元折算新臺幣約 2,091,443元之差旅費,依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5項應由信 基公司負擔,縱認兩造於系爭協議書解除後應互負回復原狀 之義務,依民法第259條第3款規定信基公司就伊配合提供勞 務之價額亦應負償還責任云云,並提出發票(見原審卷第 201頁)、付款支票存根(見原審卷第284、285頁)、俄羅 斯公司網頁、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140至172頁)為證。經 查: ⒈依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項約定:「正常情況下乙方(即信 基公司,下同)負責在自身用戶的技術支援。在乙方的要 求和甲方(即環球博彩公司,下同)認可的情況下,甲方 有義務到乙方指定的地點以乙方的名義向用戶提供技術支 援和技術服務,由此產生的差旅費用由乙方負擔。」、第 5項約定:「在乙方的要求和甲方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甲 方負責派專人為乙方的樣板工程提供安裝服務,同時乙方 必須派專門技術人員隨同協作和學習,甲方所派專人的差 旅費用由乙方承擔。」(見原審卷第53頁),是環球博彩 公司須因上述情形提供支援及服務,信基公司始須負擔因 此所生之差旅費用。環球博彩公司所提支出差旅費用美金 65,430元之發票、付款支票存根等私文書,信基公司已否 認為真正,雖支票存根所附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第二公證 署出具證明文件,記載該署助理員見證環球博彩公司法定 代理人楊元璋於支票之簽名,並透過所出示由澳門身份證 明局於103年6月18日發出編號0000000(0)之澳門永久性居 民身分證證實其身份,再經我國駐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證明該署助理員簽字屬實,然不能證明環球博彩公司 確已交付該紙支票並經兌現,環球博彩公司復自承已找不 到支票兌現之對帳單(見本院卷第183頁),自難遽信其 確有支出該等費用。且依環球博彩公司所提前揭電子郵件 ,至多僅能認定晶睿公司為配合普賽頓公司參與內蒙專案 ,曾與俄羅斯公司接洽及詢求工程師至展示現場支援,且 往來信件討論者為環球博彩公司、普賽頓公司、晶睿公司 與俄羅斯公司人員,信基公司並不與焉;環球博彩公司另 以袁培杰於102年8月29日寄予李偉杰之電子郵件(見原審 卷第74頁)、李偉杰於102年8月30日、9月10日致袁培杰 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76、78頁),辯稱信基公司對俄羅 斯公司人員至內蒙展示乙事係屬知情等語縱然屬實,惟信 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固訂有合作協議書,因普賽頓公司未 取得內蒙標案,並未向信基公司訂購系爭軟體業如前述, 與前揭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5項所定情形即有未合,環 球博彩公司憑以主張信基公司應負擔所謂差旅費用,要非 有據。又如前所述,信基公司以環球博彩公司給付不能及 不完全給付解除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及 環球博彩公司以信基公司經定期催告未給付貨款而解除系 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均無理由,則環球博彩公司另抗辯 信基公司應依契約解除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返還其配合提 供勞務之價額,亦乏所據。 ⒉從而,環球博彩公司辯稱以支出之差旅費2,091,443元之 債權對信基公司本件請求系爭定金及保證金之債權主張抵 銷,洵無足取。 七、綜上所述,信基公司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第188條、第28條規定,請求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連帶給 付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自103年2月13日起,李偉杰自 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信基公司備位依系爭訂購單第5 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萬元,另依系爭協議 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 金50萬元,及均自103年2月13日(見士林地院103年度訴字 第764號卷第4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關於系爭保證金50萬元 部分,信基公司主張已合法解除系爭協議書,依民法第259 條第1項第1、2款請求返還,另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 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而終止系爭協議書,依系爭協議書第5 條第2項請求返還,又主張系爭協議書契約時間已屆至,依 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返還,並請求擇一 為有利之裁判,其中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 所為請求既屬有據,其餘請求即毋庸再予論斷。原審就上開 應准許之保證金50萬元本息部分,為信基公司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 行之宣告;至於信基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信基 公司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信基公司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定 金200萬元本息部分為環球博彩公司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環球博彩公司就此部分所為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其附帶上訴。 八、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 、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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